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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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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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北京市粮食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粮食局
依据:
1、《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2003年1月20日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5月26日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4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2年8月1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共15项)
一、供应补助粮食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
二、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或者回购补助粮食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二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五、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六、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七、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八、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九、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有陈化粮购买资格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十一、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十二、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十三、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
”
十四、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十五、未完成市储备粮调入和调出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对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
”
▲北京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共3项)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二、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北京市粮食局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
一、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市储备粮日常管理、布局规划
法律依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市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粮食局……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五、市储备粮的补贴检查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粮食局……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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