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办法0108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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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办法0108详解
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0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的程序和基建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基本建设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海事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系指交通部海事局利用交通部批准的国家投资安排的各类陆地建(构)筑物、水工建(构)筑物、助航建(构)筑物、通信、信息、防污染、专用设备购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
第四条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海事局(简称部局)是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简称各局)具体负责本局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和基本设计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及海事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研究制定本局的五年计划,报部局审核,部局据此综合平衡并编制海事系统的五年计划。
第七条各局年度计划应根据海事系统的五年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于每年七月底前将下年年度计划报部局审核;
第八条部局根据五年计划、交通部年度基建资金情况、各局上年度建设项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综合平衡后纳入交通部年度计划。
第九条海事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分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初步设计二个阶段。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是申请投资计划的依据。
对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上),在编制《可研报告》之前,还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工程予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下达投资计划或启用建设资金的依据。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中,必要时应进行工程扩初设计或专业技术设计。
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经部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海事系统基本建设五年计划。
小型工程项目前期经部局同意,可以编制具有初步设计深度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告》,作为上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对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上),在编制《可研报告》之前,还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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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经部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应按照海事系统五年计划的安排逐年编制,并在年度投资计划的前一年四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对于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
对于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打捆编制;对于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产购置、房屋装修、设备购置、囤船建设等建设项目,经部局同意可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工可报告》应依照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救助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各局负责项目《工可报告》编制的委托工作,并负责对《工可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部局。
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必要性;
(二)技术的可行性;
(三)经济的合理性;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
(五)实施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对于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没计。
第十六条各局应建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拟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安排的勘测、试验、咨询、评估等费用,待项目正式立项后,该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由前期工作费充抵。
第四章 初步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工可报告批复》进行编制,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的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或年度计划)的投资额。
《初步设计》的工程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计划)投资控制数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10%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编制过程出现重大的修改、变更时,应将修改、变更情况报交通部海事局审批。
第二十条各局负责委托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应对《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并征求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规划、环保、消防等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将初审意见随《初步设计》一并报部局。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设计深度满足要求,设计内容应包括:
(一)设计说明(包括);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四)总用水量、用电量;
(五)主要工程量;
(六)工程概算;
(七)主要材料用量及定型设备选型;
(八)附件(包括建设配套工程或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批复或建议,如建设用地红线图等);
对于设计主体部分,应进行两个以上方案比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提出推荐方案。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部局负责审批,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部局委托可由各局负责审查(批)并报部局核备。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购置商品房(期房和现房),应事先将购置意见报部局批准。
对于购置8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购置方案,应对房屋质量、土地使用权证鉴定,并进行很必要的经济评估、地方规划及法律咨询等工作,并在正式签订购置合同之前,应将购置方案报部局审批;对于原有房屋或新购置房屋的装修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装修设计,并报上级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委托建设项目,应将土建和装修设计方案报部局审批。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绘制。
做到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计算正确、图纸清晰,能满足施工招标和作为施工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不得改变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和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六条 各局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与施工图设计单位相同或高一级的设计单位对照批准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等资料,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并根据建设项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不能进行施工。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与设备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规,建设项目施工、设备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或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交通部有关办法采用招标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当公开招标。
水运工程的招投标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报部海事局审核(审核表附后)。
必须经部局审批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进行竞争性谈判: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部局负责对各局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各局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凡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应报部局审批。
第三十条对于未达到上述限额的设备、材料采购及零星土建项目等,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报部局或各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属于水运工程范畴的建设项目,遵照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按照有关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将招投标执行情况报部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三条 凡经审查具备招标人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招标人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并向部局核备。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工作由各局具体组织,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招投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包括招标人专家)不得超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应组成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时,采购人应组成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各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并对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和监督执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具有风险的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机构办进有关公证手续,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对于进口设备采购,各局应在签定合同之前,将拟出国参加技术交底、验收、培训等工作的小组和人数报部局审批。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要求,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各局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或监理合同的同时,要按照《廉政合同范本》签订《廉政合同》,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水运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关于改进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要求,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上报《水运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见附件)。
申请开工的条件为:
(一)建设资金已落实;
(二)项目报建已完成;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已完成;
(四)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已招标;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选定;
(六)施工图满足施工要求,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各局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明确建设单位的专门负责小组(或专人)。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查批,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各直属海事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各直属海事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交通部海事局、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制度。
下列建设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一)列入国家、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
(二)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对于无社会监理的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本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实施年度建设考核目标制度,各局应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工期要求制定该项目的总进度安排和年度建设考核目标,报部局审核。
各局应加强在前期工作程序、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程序、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等级及工作绩效、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管理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档案资料健全程度等方面进行自检。
部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在建项目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初对各局的在建项目年度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实施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制度。
(一)年报:
每年初(1月10日之前)各局向部局报送在建项目基建完成情况表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详见附件四),并附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图片。
对于建设项目执行情况与原进度安排有较大偏差的应附文字说明。
(二)季报:
每年每季度初(4、7、10月10日之前)各局向部局报送在建项目季度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三)。
第四十九条各局应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无特殊原因,工程预算不得突破工程概算。
工程预留费用的使用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各局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各局有关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局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自检、预验收工作,并及时向交通部海事局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表详见附表)
第五十三条自检应由建设单位协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对未达标的单项工程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预验收应在自检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及当地环保、消防等有关单位仔细审查,并形成预验意见。
第五十四条申请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按初步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内容,能满足业务使用需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试运转合格;
(三)环境保护、劳动卫生、消防设施等配套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使用正常;
(四)技术资料完整;
(五)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已完成;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竣工报告;
(二)竣工图纸;
(三)工程决算;
(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重大工程事故处理文件;
(六)中间验收及质量监督、监理文件;
(七)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八)材料检验及试验报告;
(九)工程验收证书;
(十)其他有关资料(工程图纸资料等)。
第五十六条部局负责海事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经部局委托,各局对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报部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各局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归档。
第五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工程结余款(包括未动用的工程预备费)暂存建设单位基建财户,经部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各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利用其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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