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课件.docx
- 文档编号:23250041
- 上传时间:2023-05-15
- 格式:DOCX
- 页数:53
- 大小:44.72KB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课件.docx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课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课件.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课件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的内容介绍:
主要讲述了税收概述、主要税种、税收征管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知识点一:
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含义:
除了国家,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作用:
⑴、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⑵、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⑶、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⑷、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三性: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⑴、流转税类:
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流转额包括:
①、商品流转额:
指商品交换的金额。
②、非商品流转额:
指名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
特征:
流转税是间接税;流转税是对物税,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属于流转税。
⑵、所得税类(收益税):
以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
特点:
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⑶、财产税类:
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对象:
①、不动产
②、动产
特点:
①、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②、可以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③、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尽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能够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包括:
房产税、车船税等
⑷、资源税类:
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
特点:
税负高低与资源税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也比较灵活。
包括: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⑸、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
特点:
①、特殊的目的性
②、较强的政策性
③、临时性和偶然性
④、税源的分散性
包括: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⑴、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占税收总额超过90%以上。
⑵、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和船舶吨税。
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⑴、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如:
关税和消费税。
⑵、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⑶、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如: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补充: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⑴、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
⑵、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税负水平较为固定,计算简便如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
⑶、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如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知识点二:
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⑴、税法的立法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机构
⑵、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保障。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⑴、税收实体法——针对某一具体税种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⑵、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⑴、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⑵、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⑶、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⑴、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
⑵、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⑶、税收规章——××办法
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⑷、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
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效力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不同的书——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征税客体,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税目体现的征税的广度,不同税目的税率及征免规定也不尽相同。
制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
⑴、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
⑵、制定不同的税率。
5、税率
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⑴、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25%等。
比例税率包括三种:
①、单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例税率;③、幅度比例税率。
⑵、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
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定额税率分为以下几种: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④、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⑶、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形式。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超额累进税率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交纳的税款。
例如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执行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6、计税依据(税基)——对征税对象量的规定
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一般有三种:
⑴、从价计征。
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⑵、从量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⑶、复合计征。
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分为两类:
⑴、一次课征制:
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⑵、多次课征制:
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
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⑴、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性减税免税、扶持发展性减税免税。
⑵、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⑶、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提示】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超过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举例】某类税种起征点为1000元,超过起征点税率为10%。
纳税人A、B、C、D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
999元,B:
1000元,C:
1001元,D:
2000元。
纳税人A,应纳税额=0(元)
纳税人B,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纳税人C,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纳税人D,应纳税额=2000×10%=200(元)
假设上例中,1000元为免征额,则:
纳税人A,应纳税额=0(元)
纳税人B,应纳税额=0(元)
纳税人C,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纳税人D,应纳税额=(2000-1000)×10%=100(元)
11、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包括:
⑴、违法行为
这里讲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⑵、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知识点三:
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征税对象:
增值额
2.分类
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⑴、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⑵、收入型增值税:
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⑶、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提示】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举例]某企业购人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不含增值税),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为11700元。
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按照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应该在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多少,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多少?
项目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设备入账价值
11700
10000
10000
年折旧额
2340
2000
2000
每年转移到产品的价值
2340
2000
2000
价值转移部份应计销项税
397.8
340
340
购入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0
0
1700
每年抵扣折旧所对应的进项税
0
340
0
使用年限内累计抵扣进项税
0
1700
1700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认定手续。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工业性及主营工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的。
⑵、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
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性分支机构
⑷、新开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⑸、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于次年1月底前申请变成一般纳税人。
⑹、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省级国税局申请,经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⑵、个人
⑶、非企业型单位
⑷、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率
三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⑴、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⑵、自来水、暖水、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⑶、图书、报纸、杂志
⑷、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⑸、其他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税率为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免税。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
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机制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等等,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⑴、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⑵、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⑶、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条件:
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
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3、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所负担的增值税额。
销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⑴、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⑶、购进农产品除上面2者之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⑷、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不能正确地核算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对其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
(如批发)
3、其他个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在征税和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有三:
⑴、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⑶、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办法征收。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⑴、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缺德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⑵、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⑷、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⑸、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⑹、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⑺、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⑴、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①、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⑵、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⑶、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⑴、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⑵、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⑶、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课件 第三 税收法律 制度 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