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耐磨材料检测中心 招标文件12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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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耐磨材料检测中心招标文件1212
安徽省耐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实验室工作台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宁国市招标办
第一分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分册
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招标货物清单与技术规格
尊敬的投标人:
欢迎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顺利进行,请在制作投标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投标文件。
谢谢合作!
第一分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2.合格的投标人
3.投标费用
4.法律适用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7.招标文件的澄清
8.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1.投标价格
12.投标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投标截止时间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及评标
19.开标
20.评标委员会
2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3.评标及定标
24.评标过程保密
六、授标及签约
25.最终审查
26.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招标人在授标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8.中标通知
29.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1.中标服务费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安徽省耐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工作台采购项目所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1.2招标人指本次货物采购的业主安徽省耐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其指定的签约单位。
1.3招标代理机构指本次招投标活动工作的组织者—宁国市招标办。
2.合格的投标人
1.1投标人应当是从事实验室工作台生产或销售的合法法人;
1.2拟投货物的生产厂家应通过了ISO质量体系认证;
1.3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1.4投标人应当具有为化验室提供化验室用工作台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同一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前来投标;
1.7投标人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法律适用
4.1本次招标活动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5.1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本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由两个分册组成,包括:
第一分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分册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招标货物清单与技术规格
第七章图纸(如有)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6.2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公用设施及相关法律等,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4投标人必须详阅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
投标人若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点,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传、电报,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且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十六天使招标代理机构收到。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补充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于需对投标人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他任何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8.2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8.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补充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9.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中文书写。
9.2投标人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
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译文为准。
9.3除在第六章“招标货物清单与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目录及有关格式按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10.1.1投标书及其附件
(l)投标书
(2)投标保证金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开标一览表
10.1.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及制造厂家概况:
包括简要历史、生产的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所属集(财)团等。
(2)投标人技术能力:
技术力量、安装能力、装备水平及生产能力等的简要介绍,如不是生产厂家直接投标,应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水平、生产能力及规模等。
(3)投标人财务状况:
包括开户行名称及由其开具的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流动资金、最近三年年产值、销售额或贸易额和利润额。
(4)营业执照副本
(5)授权委托书
10.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l)质量保证书
(2)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如果有的话)
(3)货物说明一览表:
对投标货物主要性能特征、技术参数进行详细描述。
(4)货物组成:
对货物组成进行描述,如货物配置、安装专用工具等清单,以及供货来源和分项价格表(格式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货物规格响应表(格式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对照第六章“招标货物清单与技术规格”的要求,逐条说明投标货物对技术规格的响应、偏差情况。
(6)商务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7)服务:
投标人可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技术服务情况。
(8)经营业绩:
包括投标人化验室办公家具的供货及安装业绩,以及拟供货物制造厂家的主要业绩;如有类似工程供货经验请重点提供。
10.1.4其他资料(如产品样本、图纸(样)、说明书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10.1.5若投标人中标,还须提交履约保证金(格式见策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
10.2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不全,或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
11.投标价格
11.1每项货物只允许明确一个报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保证金须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5%。
12.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并符合下列规定:
12.2.1银行汇票、转帐支票(同城)、电汇或现金:
必须符合银行和财务的规定。
12.3若投标人不按第12.l和12.2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2.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2.4.l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第28.2条规定无息退还。
12.4.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业主签定合同且招标代理单位收到中标服务费后七天内无息退还。
12.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l)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人不按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不按第31条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内,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无息退还。
同意这一要求的投标人,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须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14.l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包括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如果它们之间有任何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文字材料需印刷、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须经授权代表签署。
14.3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签署人简签。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l投标人应自行包装投标文件正本和每份副本,并标明正、副本,同时须将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用小信封密封后放入正本袋中或单独递交。
投标袋必须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保证金可在开标时直接交给招标代理单位。
15.2投标密封袋上须注明:
(1)招标文件编号:
(2)品目号(如有的话)
(3)投标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4)注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5.3投标文件未按第15.l和15.2条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6.投标截止时间
16.l投标人须在第四章“招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6.2若招标代理机构按8.3条规定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使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授权代表签署。
18.2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4条规定编写,正、副本分别密封,并按第15.1条规定标记,还须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和“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
修改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8.3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修改投标文件。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价等实质性内容,否则将导致废标。
18.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19.开标
19.1招标代理机构按第四章“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仪式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19.2投标人可自愿参加开标仪式。
19.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监标员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公布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各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20.评标委员会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包括行业专家、业主代表、招标人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在内的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
21.1.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计算错误。
21.1.2评标委员会还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1.1.3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没有投标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暑;
(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3)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的规定。
21.2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1.2.l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1.2.2如果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数据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1.2.3若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人员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标。
22.2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某些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参与评标。
22.3并非每个投标人都将被询标。
23.评标及定标
23.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3.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l)投标货物的投标价、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商务条件;
(2)货物的性能、质量、用材及制造工艺的水平;
(3)货物的安装、测试、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
(4)投标人的销售业绩、经营信誉及用户评价等;
(5)其他认为有必要考虑的因素。
23.3评标委员会按本条所列评分细则综合评价每份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
最低投标价等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定:
60分
按各投标商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得60分,其余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最低报价1个百分点扣0.5分,不到1个百分点的按百分比计算(最终保留1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依此类推,分值扣完为止。
技术标评定:
40分
1、标书质量(2分)
(1)投标人所提供的响应的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整、不缺项且签字、盖章完整的得1分,不齐全的不得分;
(2)供应商的响应的招标文件规范、装订整齐、无涂改插字现象、每份涉及证明性质的资料均加盖单位公章,得1分;有涂改、插字现象但加盖校对章的得0.5分。
2、产品的质量性能(2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从投标产品对招标人的要求的响应性进行综合
评定。
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得20分;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不得分;低于招标人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高于招标人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酌情加分,最高加5分。
3、服务与承诺(10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从供货周期;投标人及其安排的调试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信誉,培训计划及内容;供货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承诺;维保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4、企业业绩(3分)
近几年内有100万元以上合同复印件得1分,多1份得2分,最高不超过3分。
(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原件备查)。
24.评标过程保密
24.1在宣布中标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标意向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4.2投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将被废标。
24.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将指定联络员与投标人进行联络。
六授标及签约
25.最终审查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作最终审查,进一步考察其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同类货物的使用情况等。
25.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最终审查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26.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接受任何投标,及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而没有向投标人解释原因的义务。
27.招标人在授标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7.1招标人在授标时有权对第六章“招标货物清单与技术规格”中所述的货物在适当幅度内变更其数量。
28.中标通知
28.1评标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28.2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指定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人的需要鉴证该合同的签订,合同副本应交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29.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中标通知书等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0.履约保证金
30.1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中标人须按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31.中标服务费
31.1在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在签定合同后三十天内按第四章“招标书”中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一次付清。
31.2如果中标人不执行第31.1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代理机构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2.适用范围
3.原产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5.专利权
6.包装
7.运输标记
8.装运条件
9.装运通知
10.保险
11.支付
12.技术资料
13.质量保证
14.检验
15.索赔
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7.不可抗力
18.税费
19.履约保证金
20.仲裁
21.违约终止合同
22.破产终止合同
23.变更指示
24.合同修改
25.转让与分包
26.适用法律
2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8.通知方式
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30.合同生效及其它
1.定义
1.l“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材料、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资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货物的单位。
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1.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根据技术规格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l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l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长和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l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规定,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5.专利权
5.l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的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一份。
7.运输标记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7.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8.装运条件
8.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8.1.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8.1.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8.1.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8.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
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8.3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9.装运通知
9.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0.保险
10.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11.支付
11.1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2.技术资料
12.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货物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45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
样本、图纸、安装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2.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还应另外包装一份,并随每批货物发运给买方。
13.质量保证
13.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13.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已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有关政府检测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3.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件或整件货物。
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3.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同时该补救措施不解除卖方应负的责任及相应赔偿。
13.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如国家规定或货物生产厂家规定的质保期超过12个月的,则按质保期长者计)。
14.检验
14.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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