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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宇露初级中学桩基础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人(盖章):
如皋市林梓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09年7月13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林梓镇宇露初级中学桩基基础
2
1.1
建设地点
林梓镇
3
1.1
建设规模
投资约70万元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2
质量标准
合格
6
1.3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7
1.4
工期要求
40日历天
8
2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9
3.1
投标人资质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
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
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自聘项目经理三(含三级)以上
10
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11
10
投标有效期
为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2
11
投标担保金额
投标担保为人民币2万元
13
踏勘现场
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施工现场
14
6.1
澄清、修改、补充的提交与获取
提交:
2009年7月20日15时前网上提交;
获取:
2009年7月20日16时后网上获取;
15
12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贰份副本
16
14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地点:
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
截止时间:
2009年7月21日15时30分
17
16
开标
开始时间:
2009年7月21日15时30分
地点:
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海阳路396号)
18
24
评标方法和标准
价格单因素评标法
19
履约担保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其中:
工期保证金5%,质量保证金5%,工期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林梓镇人民政府就林梓镇宇露初级中学桩基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工程分壹个标段,投资约70万元:
1.2质量标准:
合格(西侧采用静音打桩)
1.3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1.4工期要求:
40日历天
2、资金来源:
工程资金由政府投资。
3、投标单位的资格
3.1满足“前附表”第9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书编制与递交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这些费用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14项发出的补充资料。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文件中所有须知、条件、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任何遗漏,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5.3招标文件及其他材料购买时间:
2009年7月20日11时前至如皋市招投标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售价500元/份。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答疑
6.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疑问,应于2009年7月20日15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采用office2003以上版本编辑,未疑问的视同认可)发送到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要求注明被疑问项目名称,不要标明疑问人的单位名称。
邮箱rgztb@。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修改或补充,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提交如皋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投标人于2009年7月20日16时后到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网址)上下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每天都要上网查阅,以便获取更新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该澄清、修改或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通过电子邮件向招标人提出,邮箱rgztb@,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均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发布。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网上发布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组成
7.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部分两部分组成。
7.2资格后审资料
7.2.1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没有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登记的投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6)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自聘证书复印件;
(7)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09年1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
(9)2007年1月1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复印件。
已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登记的投标人,在备案资料有效期内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2)《备案资料证明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必须经投标人法人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必须为红章,复印章无效);
(3)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09年1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
(4)2006年1月1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复印件。
7.3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7.3.1投标函;
7.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3.3投标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8、投标文件格式
8.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7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或要求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9、投标报价
9.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9.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9.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9.3.2除设计变更、业主签证外,工程量清单中招标工程量即为竣工工程量。
因此,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对照施工图核对工程量,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必须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招标人经核定后予以澄清。
否则视同确认,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不作调整。
9.3.3投标人所报的措施项目费固定包死,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不完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修改,或是应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作适当调整时,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因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作相应调整。
9.3.4业主编制标底时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 2期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列入的按2009年第6期《南通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区材料指导价,仍未列入的按市场价编制的。
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本单位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同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升降等风险因素,竣工结算时不论增减,不予调整。
9.6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9.6.1投标报价说明。
下列项目投标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风险因素自行确定列入投标报价内,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根据苏建价[2008]66号文《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测算调整幅度,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10、投标有效期
10.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0.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11、投标担保
11.1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2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采用已入帐的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担保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缴纳户名:
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开户行:
如皋市农行城中分理处,账号:
705101040002036。
特别提醒:
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转帐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担保,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1.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确定后_5_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1.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报送相关资料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且退还至其基本帐户。
11.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1.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4.4条规定修正标价;
11.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11.5.3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1.5.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
11.5.5投标人如发生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如皋市招标办,经核实后,由“中心”将投标保证金转给招标人,法律法规规定作其他处理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2.1资格后审资料应按第7条规定的内容提交一份,商务标书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
12.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2.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2.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书两部分,装订要求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
13.2资格后审资料必须按7.2款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单独密封。
13.3在开标时没有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资料证明书的投标人需要携带下列资料原件核对:
(1)单位介绍信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5)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6)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三级自聘项目经理证书;
(7)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8)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09年1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
(9)2006年1月1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复印件。
在开标时已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资料证明书的投标人携带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备案资料证明书;
(3)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或三级自聘项目经理证书;
(4)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09年1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
(5)2006年1月1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复印件。
13.4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书必须分别包装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标书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4、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4.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14.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4.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4.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3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4.3.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3.4未提供招标资料购买发票的。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3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5.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16、开标
16.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凭招标资料购买发票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
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注册建造师或自聘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将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自聘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1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17、开标程序:
17.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7.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资格后审:
17.3.1资格后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17.3.2资格审查委员会进入资格审查场所,开启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袋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则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退回其投标文件,不进入投标文件的评审;
17.3.3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需要,有权要求全部投标申请人提供全部被审查资料的原件核对,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
如无法提供招标人需要核对的原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原件核对工作在资格审查结果公布前进行;
17.3.4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17.4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经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8.在资格后审和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18.1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交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三级自聘项目经理证书的;
18.2注册建造师或三级自聘项目经理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18.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或提供不全的;
18.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8.5提供的相关资料是虚假的;
18.6投标时一个投标单位出现多份委托或多份投标文件的;
18.7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部分的组成内容不符合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
19、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0、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0.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1、评标过程的保密
21.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人的确定或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或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2.1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2.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2.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22.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2.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2.6投标报价大于最高限价的(详见最高限价)的;
22.7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2.8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2.9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2.10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3、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似围标串标,按废标处理。
23.1不同投标人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3.3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4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5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23.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4商务标评审
24.1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24.2有效报价是指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24.3、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本工程采用①)
①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100分。
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上浮1%扣2分(扣分幅度一般为2~4分)。
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4.4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4.4.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4.4.2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4.4.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4.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5.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2)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6.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27.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8.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9.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七)、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调整系数。
如因现场地质条件影响而增减的工程量,按设计、发包人与监理签证确认的工程量结算。
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时引起的断桩、偏桩等施工风险。
施工期间如发生政策性调整(含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等),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任何调整。
(八)、标底编制依据
31.1本工程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如有)及施工图纸。
3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版)、《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2004年版)、《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相应补充规定和现行省、市有关规定。
31.3按三类工程取费。
31.4材料价格参照2009年第 2期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列入的按2009年第6期《南通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区材料指导价,仍未列入的按市场价编制的。
2009年第6期《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指导价及市场价。
31.5人工费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文件执行。
31.6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调整,按以下费率计取:
A.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基本费率按1%,现场考评费按0.6%,奖励费按0.2%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为准,否则在总价中扣除;
B.安全生产监督费:
按0.06%计取;
C.劳动保险费:
按0.66%计取;
D.税金:
按3.441%计取。
31.7临时设施费按1.5%计取。
31.8其他现行的有关规定。
(九)、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9.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总价百分比让利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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