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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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精品
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精品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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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职责
2.4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级别划分
3.2预警级别发布
3.3预警的解除
3.4预警预防
3.5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4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生活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宣传、培训和演习
6.13监督检查
7其他事项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沟通与协作
7.4其他要求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一: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二:
十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领导成员联系方式
附件三:
十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四:
专业术语定义与说明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依法规范。
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3)分级负责。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4)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驻市军队、武警队伍和民兵预备役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应急队伍的作用。
(5)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做好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十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市直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专业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十堰市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为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
(2)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十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各相关部门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4)专业指挥机构为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7)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专业队伍、企业应急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8)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做好应急准备。
2.2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1)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安委会副主任
市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长
十堰军分区参谋长
市武警支队支队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
十堰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十堰日报社、十堰供电公司、武汉铁路局十堰车务段、南水北调办、市保险公司等。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应急救援的决策,按程序适时发布启动和终止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4)按照有关程序,在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协调十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
2.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职责
(1)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更新工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事故灾难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事故发展事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5)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及人员。
(6)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提出对本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的建议。
(7)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工作,协调与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工作。
(8)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的建设,督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演习等工作。
(9)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0)汇总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11)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其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并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协调十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2)处理市应急领导机构日常事务,承担市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1)市安监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及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应对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
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等。
(3)市建委:
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4)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及辖区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6)十堰市车务段:
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7)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相关产品、市内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疫情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并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8)市国资委:
参与驻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驻市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9)市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0)市信息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1)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3)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4)市水利水电局:
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15)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市劳动保障局:
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6)十堰军分区和武警支队:
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指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等工作。
(17)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分析工作。
(18)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处理、处置的监督工作。
(19)市委宣传部:
负责统一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0)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救援现场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较大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确定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委会办公室;重大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市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涉及全市预警级别由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省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性质、原因;
(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地及范围;
(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损失估计;
(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措施和采取的控制办法;
(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情况。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涉及的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各级专项应急机构,应当在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处理、控制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命令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根据事态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3预警的解除
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排除后,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信息。
市和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专项应急领导机构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3.4预警预防
(1)根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后,应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必要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2)县级以上政府要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成立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技术档案并实施监控,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和应急救援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障应急能力。
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广泛宣传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知识,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各县级政府、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事态严重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3.5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电话:
0719-、,传真:
0719-)报告,火灾、交通特大事故同时向119、122报警。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时必须同时报市政府。
(3)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外侨办、市台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5)要充分利用各专项应急职能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
市和县市区应急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
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
(6)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
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采集,并与市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7)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发地民政部门或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灾难信息,迅速报告当地应急机构,并同时报告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有关数据,迅速报告市应急领导机构,并同时报告省民政部门或省应急工作牵头部门。
(8)市和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单位负责收集并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9)事故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发地的基层组织、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强监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应急办要综合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同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的有关情况,遇重要信息立即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组织实施。
事发地市或县市区迅速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
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事故地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协。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
达到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安委会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1)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十堰军分区和武警十堰支队,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预案,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参照事故发生单位编制的预案,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必要时,直接负责抢险救援专项应急指挥工作;
(5)统一调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和装备,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7)完成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1)接警后,立即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本区域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4)直接指挥县市区应急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5)完成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工作;
(6)负责本区域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达到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安委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
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组织协调。
4.2基本响应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事发地的基层组织、事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
县市区政府和市指挥中心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故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应急领导机构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领导根据预案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1)划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必要时应对周边社区居民予以疏散;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6)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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