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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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规范标准
监理工作规范标准
1总则
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术语
2.0.1水利工程waterresourcesprojects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监理单位supervision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发包人e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承包人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施工监理construction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监理机构supervision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监理人员supervisory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总监理工程师general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副总监理工程师vice-general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监理工程师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监理员assistant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监理大纲supervision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监理规划supervision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编写。
2.0.14监理实施细则supervisionexecutivedetailed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B编写。
2.0.15保修期maintenanceperiod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书面形式writtenform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交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4.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临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3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4.1.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1.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4.1.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4.1.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4.1.10结清监理费用。
4.1.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1.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主要工作方法
4.2.1 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4.2.2 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4.2.3 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2.4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5 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4.2.6 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4.2.7 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4.3主要工作制度
4.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4.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4.3.5 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 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 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3.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4.3.7 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报告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编写。
4.3.8 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
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5.1.3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5.1.4 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5.1.5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施工用地的征用。
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5.2.2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
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
2 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3 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承包人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7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 承包人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0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交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1 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核。
5.2.3 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4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
2 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2.5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6.1.2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
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1.3 分部工程开工。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6.1.4 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6.1.5 混凝土浇筑开仓。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
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2 工程质量控制
6.2.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6.2.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地场。
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6.2.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6.2.9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4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6.2.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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