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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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依托我校的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03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国家及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支撑,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服务社会,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校作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实验室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整合管理资源,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2.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提供重点实验室必要的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在人才引进与职称评审、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面提供倾斜政策,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重点实验室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的主要职责:
1. 重点实验室是相关学科与院系(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托。
2. 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配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支持和帮助。
3. 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向重点实验室推荐优秀研究生,推荐优秀科研人员,促进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的人才合理流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1.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2. 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
3. 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积极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
4. 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5. 重点实验室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院系(所),与相关学科与院系(所)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6.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科研资源,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力求最大限度地向校内外开放。
7. 加强建设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扎实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设立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以及专职秘书,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仪器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总工程师,由实验室负责推荐,报学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遴选,学校负责聘任,聘期与重点实验室主任聘期同步。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凡年度考核优良及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按照考核等级发放绩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依托我校的国家野外研究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
附件1:
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附件2:
关于编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书的要求说明
附件3: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年度考核条例
附件4: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教育部以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我校985工程创新研究平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以及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
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及相关补充规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和《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等有关规定成立
“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三条:
管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由校长担任管委会主任,主管科技和后勤保障的校长担任副主任,组织部、人事处、学科办、研究生院、财务处、设备处、国际交流处、后勤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担任成员,科技处为秘书单位。
第四条:
在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关管理条例指导下,管委会的工作重点是:
审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合理调配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中的困难与重大问题;组织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和总工程师、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审议专项运行经费预算以及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
管委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委员会诸项职责。
第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
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
附件2:
关于编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的要求说明
(试行)
为了加强对学校现有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管理和考核,根据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制订与其评估周期同步的建设计划书,作为实验室和中心发展建设以及学校对其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各实验室和中心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趋势和自身基础,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牵头在充分听取相关学科、相关院系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严格审议,负责编写制定出本单位的(一般为五年)建设计划书。
建设计划包含以下四部分内容:
1.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趋势分析;
2.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发展总体目标;
包括总体要达到的规模水平、人才团队结构与规模、重点方向布局与学术水平、高层次科研项目与成果、高技术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对外开放、内部运行保障机制等。
3. 年度分解实施目标;
4. 审议意见(学术(技术)委员会、管委会、学校领导)。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周期建设计划书,由科技处初审,提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终审,必要时组织国内外专家评议。
经终审通过的建议计划书,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和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备案,“计划”将1)作为学校调配资源,对重点实验室和中心进行重点支持的依据;
2)作为重点实验室和中心自身发展建设的依据;3)作为学校对实验室和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4)作为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任期考核的依据。
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建设计划的,需经上述程序审议。
华东师范大学
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
附件3: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年度考核条例
(试行)
第一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依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条:
年度考核由科技处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根据建设计划书逐项向管委会做年度工作汇报,未达到目标的应做详细说明,并陈述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
第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四条:
管委会将对实验室(工程中心)年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分析,并予以支持解决。
第五条:
科技处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或减拨实验室运行专项经费,对周期评估获得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
附件4: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专项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专项经费由学校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专项经费组成。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运行经费额度12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运行经费额度50万元,工程研究中心每年运行经费额度20万元;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运行建设经费额度超过上述指标的,按下拨经费额度为准。
第二、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一般分为行政经费、开放基金、主任基金和绩效奖励四个部分,原则上按照1:
2:
1:
1的比例预算。
第三、工程中心专项经费一般分为行政经费、主任基金和绩效奖励三个部分,原则上按照2:
1:
1的比例预算;工程研究中心应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筹措经费,保证中心的良好运行。
第四、行政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运行等开支;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开放课题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资助;主任基金由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管理等,中做出贡献的实验室人员以及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年度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停发当年度绩效奖励。
第五、根据发展需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制定规范的“开放课题管理办法”、“主任基金使用细则”、“绩效奖励发放细则”。
每年年初提交当年专项经费预算书,经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科技处备案。
第六、本着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技处。
华东师范大学
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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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师范大学 重点实验室 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