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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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灞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技术方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
附图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灞桥区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等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对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划定,并编制《灞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2015.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7.06);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01);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201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01);
(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修正版)。
1.2.2规范、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4)《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5)《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2.3其他文件
(1)《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2)《陕西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3)《陕西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4)《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12.30);
(5)《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5〕50号);
(6)《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6号);
(7)《西安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8)《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2017.4.27);
(9)《大西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0)《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12-2030);
(11)《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2014年01月27日);
(12)《关于印发西安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市环发[2012]137号)。
1.3划分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
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省(市)级公路及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强制执行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地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22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1.4技术路线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灞桥区禁养区划分工作按照以下技术路线开展:
(1)收集禁养区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2)调查灞桥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及排污情况(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污染物处理情况等)、区域主体功能定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分布及现状情况;
(3)选择禁养区划分方法,确定划分范围,界定禁养区相关等级边界、核定禁养区等,形成最终划分方案,并绘制禁养区划分图;
(4)征求各相关方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完成后,须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灞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送审稿)》;
(5)报批公布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灞桥区农林局将《灞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送审稿)》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灞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技术路线见图1.4-1。
图1.4-1禁养区划分技术路线图
1.5术语和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摘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3)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摘自《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4)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修改版)
(5)城镇居民区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摘自《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6)零散居户
15户以下被称为零散居户。
(7)零散居民点
15-50户称为零散居民点。
(8)居民集中区
50户以上可称为居民集中区。
(9)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10)生态红线保护区
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生态安全的底线。
(摘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11)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规模化蓄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场:
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摘自《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畜禽养殖小区:
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摘自《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禽类存栏500只以上;羊存栏75只以上。
其它按照猪单元换算。
(1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摘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本定义中的“养殖场”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简称))
(13)限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14)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条件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摘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5)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详见术语和定义(11)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禁养区范围内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应严格执行各类区域已有保护要求,保护要求从严执行。
第二章灞桥区现状概况
2.1地理位置及交通概况
灞桥区是西安市城六区之一,位于西安市东部,因境内遗存始建于隋代的灞河古桥而得名。
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9′~109°16′,北纬34°10′~34°27′。
东与临潼区、蓝田县接壤,西与雁塔区、新城区、未央区相连,南与长安区为邻,北与国际港务区为邻。
灞桥区作为西安市主城区之一,距西安钟楼直线距离10km,全区总面积234km2,人口50余万,辖7个街道办事处,40个社区,165个行政村。
灞桥区内交通路网四通八达,实现了与西潼、西蓝、西禹、陕沪、绕城等高速公路,312、108等国道的多点接入。
以纺织城为起点的西安地铁1号线、3号线、西安城东交通枢杻已建成运营,5号线、6号线已经动工开建。
2.2文化教育及社会经济概况
灞桥区有各类学校268所,其中小学75所,普通中学28所,幼儿园154所,职业高中11所。
2015年灞桥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32.2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8.7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45.4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68.05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4126元,财政收入25.42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支出29.68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505.9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3.27亿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54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36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91元,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2.3灞桥区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分布及现状
(1)水源地保护区
灞桥区共有3处水源地,286个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3处水源地分别为灞河地下水源地、段村地下水源地、浐河田家湾水源地,各水源地保护区具体情况见表2.3-1。
表2.3-1灞桥区水源保护区情况表
编号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设计采水量(万m3/a)
保护区面积
批准部门及时间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
1
浐河田家湾水源地
地表水
55
3650
0.02km2
0.3km2
154km2
陕西省政府/1999.6
2
灞河地下水源地
地下水
2920
0.18km2
17.8km2
/
西安市政府/1999.6
3
段村地下水源地
地下水
30(包括渭滨地下水源地服务人口)
365
0.06km2
2.69km2
/
西安市政府/1999.6
(2)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以大面积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
灞桥区涉及到的森林公园共有1处,为洪庆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其具体情况见表2.3-2。
表2.3-2灞桥区森林公园情况表
名称
面积
级别
位置
批准文号
洪庆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30km2
国家级
西安市灞桥区
林场许准[2006]947号
(3)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灞桥区涉及到的国家湿地公园共有1处,为西安浐灞国家湿地公园,其具体情况见表2.3-3。
表2.3-3灞桥区国家湿地公园情况表
名称
面积
级别
位置
西安浐灞国家湿地公园
7.98km2
国家级
西安市灞桥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开展哈尔滨太阳岛等20处湿地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湿发[2008]234号)
(4)湿地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灞桥区涉及到的湿地共有2处,为长安灞河湿地、长安浐河湿地,具体情况见表2.3-4。
表2.3-4灞桥区湿地情况表
名称
四至界限范围
位置
级别
批准文号
长安灞河湿地
从蓝田县蓝关镇到灞桥区新合镇沿灞河至灞河与渭河交汇处,包括灞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km范围内的人工湿地。
西安市灞桥区
蓝田县
省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通告(陕政发[2008]34号)
长安浐河湿地
从长安区杨庄镇坪沟村到灞桥区新筑镇沿浐河至浐河与灞河交汇处,包括浐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km范围内的人工湿地。
西安市灞桥区、雁塔区、长安区
省级
(5)秦岭生态功能区
秦岭北麓位于秦岭分水岭至关中平原南缘之间,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是关中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
秦岭生态功能区具体情况见表2.3-5。
表2.3-5灞桥区秦岭生态功能区情况表
名称
区域划分
相关文件
秦岭北麓
生态保护区及生态协调区
《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12-2030)
(6)河流干流及支流
灞桥区主要河流共有3条,分别为灞河、浐河、渭河,各河流具体情况见表2.3-6。
表2.3-6灞桥区主要河流干流及支流情况表
序号
河流名称
流域面积(km2)
河道长度(km)
年平均径流量(亿m3)
汇入河流
1
灞河
125.52
34
6.07
渭河
2
浐河
101.1
22
1.75
渭河
3
渭河
104.1
4
55.67
黄河
2.4灞桥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
根据农业部门及环保部门初步排查情况,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总计165户。
禁养区内合计82家,限养区内合计83家,具体情况见附表。
3.1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方案适用于灞桥区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具体见第一章“适用对象”概念解释。
3.2划分范围
考虑大西安建设及各开发区发展规划需要,本次划分范围不再涉及灞桥行政区范围内的西安国际港务区的用地区域。
因西安浐灞生态区农业仍由灞桥区管理,其所辖区域包括在本次划分范围内。
3.3划分要素识别及划分类型
3.3.1划分要素识别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灞桥区现状情况,识别确定灞桥区禁养区主要涉及因素见表3.3-1。
表3.3-1禁养区划分范围因素识别结果表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识别类别
识别内容
备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浐河田家湾水源地
地表水
灞河地下水源地
地下水
段村地下水源地
地下水
其它村镇供水工程
/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不涉及
/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
不涉及
/
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各街办和区政府驻地所在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现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
/
/
/
河流
灞河、浐河
/
/
/
高速公路
西蓝高速、西临高速、福银高速、连霍高速、沪陕高速、绕城高速
/
/
/
其他
西安浐灞生态区要求禁止养殖的区域
/
注明:
识别对象不考虑西安国际港务区。
3.3.2划分类型
根据西安市对灞桥区的功能定位和西安市产业发展趋势,灞桥区应该全部划为禁养区,但考虑灞桥区郊区仍存在众多农村居民点,且养殖为村民主要谋生手段之一,而该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近期实施可能性较小,灞桥区近期不宜全部划为禁养区,可设限养区进行区域污染管控。
因此,确定将灞桥区所辖范围划分禁养区和限养区。
3.4划定限制条件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范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确定禁养区划分范围限制条件,具体见表3.4-1。
表3.4-1禁养区划分范围限制条件表
类别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禁养区
限养区
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
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DB61/335-2003)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除禁养区以外区域
参考《畜禽规模防治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不涉及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风景名胜区
不涉及
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各街办和区政府驻地所在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现状及管理经验。
其它方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增加
/
/
灞河、浐河两侧100m以内范围。
现状及管理经验。
/
/
西蓝高速、西临高速、福银高速、连霍高速、沪陕高速、绕城高速两侧50m以内范围。
现状及管理经验。
/
/
东三环以西、北三环以南,灞河以北区域范围内。
西安浐灞生态区要求的禁养范围。
第四章禁养区划定结果
4.1禁养区划定结果
4.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根据灞桥区的实际情况,共已经批准的水源地保护区共有3个,包括灞河地下水源地、段村地下水源地、浐河田家湾水源地。
表4.1-1灞桥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表
水源地名称
保护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
备注
灞河地下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m的范围内。
其中灞西水源地11#、12#、13#井半径为50m范围内。
面积0.18km2。
二级保护区:
灞西水源地:
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700m;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350m,以平滑曲线连接的范围内,
灞东水源地:
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100m;背河侧由边沿向外延伸320m,以平滑曲线连接的范围内。
面积17.8km2。
17.98km2
已批准,市级,1999.06
段村地下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m的范围内。
面积0.06km2。
二级保护区:
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600m;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280m、以平滑曲线连接的范围内。
面积2.69km2。
2.75km2
已批准,市级,1999.06
浐河田家湾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上游400m的河道及两岸50m的陆地。
面积0.02km2。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200m的河道及两岸50m的陆地。
面积0.03km2。
准保护区:
从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30km河段。
面积154km2。
154.32km2
已批准,市级,1999.06
其它村镇供水工程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DB61/335-2003)划分。
地下水:
承压井以单井为中心,半径55m内范围;潜水井以单井为中心,半径500m以内范围。
4.1.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涉及对象包括灞桥区各街办和区政府驻地所在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表4.1-2灞桥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表
名称
禁养区范围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各街办和区政府驻地所在区及其边界范围。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4.1.3河流
灞河、浐河两侧100m以内范围。
注明:
有堤防的外扩准线按堤防外坡脚线考虑。
4.1.4高速公路
西蓝高速、西临高速、福银高速、连霍高速、沪陕高速、绕城高速两侧50m以内范围。
4.1.5浐灞生态区部分区域
浐灞生态区所属的东三环以西、北三环以南,灞河以北区域范围内。
4.2限养区划定结果
限养区为禁养区之外的所有区域范围。
4.3划定结果汇总
因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因素划定禁养区后,空间层面有区域重叠现象,根据区域划分原则,有重叠的从高执行。
灞桥区禁养区、限养区划分面积汇总结果如下,分布情况见附图。
表4.3-1灞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结果面积汇总表
类型
面积
占全区比重
禁养区
78.4km2
33.5%
限养区
155.6km2
66.5%
合计
234km2
100%
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
5.1法律地位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旦经区政府批准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应,应得到严格执行。
5.2管理措施
(1)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限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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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灞桥区 畜禽 养殖 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