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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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
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
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
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
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
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
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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