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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
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
1.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1.1.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国际上又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法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一种税,或者说是对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
英国自1909年起即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是较早实行公司税制的国家,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
目前,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公司(企业)所得税。
1.1.2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人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种。
二、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
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于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三、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企业所得税属于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由纳税人自己负担,是一种直接税,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四、计算复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能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利于国家通过征税加强监督管理。
五、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通过利润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
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
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利于保持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核算期限的一致性。
1.2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和现状
1.2.1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
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于1914年初公布,也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
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
1958年和1973年中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三、改革开放后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一)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二)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
国营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三)1991年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为33%。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
法定税率为3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适用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
1.2.2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中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诸多限制正在逐步取消,此时针对外企的税收优惠成了真正的“超国民待遇”,这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的产物,符合国际潮流,内容丰富而博大,是一项体制和制度的创新。
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所得税制发展的基本方向。
综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选择法人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就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纳税义务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可实现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互抵,有利于增强法人企业的竞争能力。
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所得税的地位,改变了内资企业长期以来以“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作为判断企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传统标准,并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方式得到了统一,是新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明显标志。
二、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
新税法采用企业“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或来源于中国境外并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中国的税收权益。
三、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新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把法定税率定为25%,从全世界看,是适中偏低的。
据了解,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
新税法在税率上的优势是明显的,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有利于企业在新老税法之间平稳过渡,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产业级次的提升。
四、准确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
新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规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更准确、更科学,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五、统一各项税前扣除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定,并在税法实施条例中具体加以明确。
按照国际惯例,新税法按权责发生制、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原则对税前扣除作了分类:
一是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如合理的工资薪金等;二是限额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等;三是不得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另外,为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新税法将公益捐赠扣除的比例统一到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
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
新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老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新格局。
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
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优惠政策。
鉴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所有区域,一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的科技领域也纳入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支持的范围。
七、强化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来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中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法立法。
新税法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完善了预约定价立法,强化了转让定价调整中纳税人的义务及第三方的协力义务,同时增加了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八、实施务实的过渡期政策
为了保证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和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和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优惠措施,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2.3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地位
一、纳税人数量情况
2007年度参加汇算清缴的内资企业433.43万户,其中,减免税企业14.86万户(占比3.42%);查账征收企业314.96万户(占比73%),核定征收企业118.48万户(占比27%);查账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191.54万户(占比60.81%),亏损企业123.42万户(占比39.18%)。
2007年度参加汇算清缴的外资企业22.68万户,其中,减免税企业4.79万户(占比33.84%);盈利企业14.16万户(占比62.42%),亏损企业8.52(占比37.58%);查账征收企业20.47万户(占比90.26%),核定征收企业2.21万户(占比9.74%)。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1994年~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从5070.8亿元增长到57862.4亿元,年均增长率19.0%。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从1994年的687.8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2195.7亿元(详见图1-1),年均增长率22.8%,高出全国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3.8个百分点。
图1-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态势图(1994~2008)单位:
亿元
三、“双主体”税制结构情况
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13.57%提高到2008年的21.08%(详见表1-1,图1-2),15年间提高了7.51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
国内增值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46.12%下降到2008年的31.35%(详见表1-1,图1-2),15年间下降了14.77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
这表明,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状况是比较稳定的,同时,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升也预示了我国税制结构不断优化的趋势。
表1-1我国税收收入的“双主体”结构(1994~2008)(单位:
亿元,%)
年度
收入总额
国内增值税(数额,比重)
企业所得税(数额,比重)
1994
5070.79
2338.56
46.12
687.86
13.57
1995
5973.75
2653.68
44.42
827.33
13.85
1996
7050.61
3024.12
42.89
915.89
12.99
1997
8225.51
3343.84
40.65
1074.75
13.07
1998
9092.99
3729.01
41.01
1038.76
11.42
1999
10314.97
4000.85
38.79
1227.19
11.90
2000
12665.8
4667.53
36.85
1770.8
13.98
2001
15165.47
5452.53
35.95
2634.47
17.37
2002
16996.56
6275.4
36.92
2588.68
15.23
2003
20466.14
7341.37
35.87
3047.64
14.89
2004
25723.48
8930.2
34.72
4074.97
15.84
2005
30867.03
10698.45
34.66
5511.31
17.86
2006
37637.05
12894.79
34.26
7080.9
18.81
2007
49451.8
15610.03
31.57
9674.99
19.56
2008
57862.39
18139.31
31.35
12195.67
21.08
图1-2我国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变动趋势图
(1994~2008)
1.3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及时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随着推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新任务的提出,以及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新的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要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更加充分地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在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1.3.1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
一、企业所得税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第二大主体税种,税源覆盖范围广,与经济活动的相关性强,收入增长潜力很大。
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比较高的发展速度,这一增长态势在未来几年仍会继续维持,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增加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源规模也在持续扩大。
近几年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升。
随着管理理念的提升、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手段的改进、管理力度的加大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管理效率也会不断提高,收入增长空间也会不断拓展。
而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介入较深,能带动其他税种的协同管理,对提升整体税收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二、企业所得税是在调控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是国家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在完善市场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职能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通过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税收优惠手段的运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企业所得税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也是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主体税种,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不断加大国际税收立法和管理力度,国与国之间的税源竞争日益激烈。
另一方面,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居民身份、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判定日益复杂,国际间偷逃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侵蚀我国税基的风险不断加大。
此外,“避税港”带来的恶意税收筹划也不容忽视。
所有这些都给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带来挑战。
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国际间税收协调和合作,制止恶意税收筹划,防范企业避税行为,是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四、企业所得税是当前税收征管难度比较大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具有管理对象复杂、税基计算繁琐、税源分布国际化的特点,是国际公认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
而且企业所得税管理自身也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依法治税环境还有待改善,管理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成本费用控管力度不够,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效果不明显,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部门协作与配合还不够顺畅等,这就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3.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紧迫性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等,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税务部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加强税收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全面实施新税法,贯彻税收立法精神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对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自动实行汇总纳税,相应的管理理念要调整,管理方法要更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有许多重大变化,在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也给企业所得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1.4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
1.4.1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既涉及到居民企业,又涉及到非居民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合作社等取得收入的组织,数量庞大,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关涉社会经济运行的众多环节。
企业所得税介入了企业从设立、变更、正常运营、重组、清算、注销等所有生产经营阶段,是企业进行材料采购、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投融资等主营业务所必需考虑的影响因素之一。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涉及点较多、覆盖面较广的税种。
同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仅与税制设计以及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制度、社会诚信制度等密切相关。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利润的直接分配,涉及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上的变化,往往是纳税人比较关注的。
1.4.2与财务核算关系紧密,专业化水平要求高
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的税种,其计算建立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经纳税调整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既要核算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涉及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又要考虑财产转让、资金使用、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等交易产生的应税所得,有的甚至要经过上百个项目的计算与调整。
这就需要相当数量的既精通企业所得税政策又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化管理人才。
1.4.3征管、核算方式多样,管理复杂程度高
从征收方式来看,目前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的,也有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中有定额核定的,也有定率核定的。
从纳税方式来看,有就地缴纳的,也有汇总缴纳的。
从核算方式来看,企业因规模、经营方式和行业性质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各自都有不同的核算和管理特点,而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这些都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复杂程度。
1.4.4所得分配国际化,政策执行要求高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引进来”、“走出去”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由于对纳税人跨国所得征税涉及到国家(地区)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如果我国征税不当,势必引起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的税务纠纷。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国内法的规定,还要遵守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安排),这就对国内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协定(安排)的正确运用,国际税收知识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职责要求
1.5.1组织收入
组织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职能,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职责。
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200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到税收收入总额的20%以上,税务部门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收入甚至整个财政收入计划的完成程度。
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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