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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税资讯及解读
摘要
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2
暂免征收“两税”的条件、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4
新所得税申报表诠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8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12
适应营改增需要8月1日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12
新能源车9月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消费者将节省万元15
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16
个人取得车贴或油贴形式支付的补贴收入如何缴个税?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19
财税实务
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允许抵扣的,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14、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5、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1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7、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8、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金抵扣。
19、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2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3、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4、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6、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上述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7、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以及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暂免征收“两税”的条件、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该项政策颁布后,一直没有就符合上述暂免税条件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有明确的政策引导。
昨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予以公布,对“两税”的会计处理做了统一明确。
综观全文,该文件新意不多,在8月1日以后的企业会计处理实践中,不少会计人员已经做出了和文件同样做法的操作。
但无论如何,此次由国家财会主管部门做出统一规定,也算是有了一个规范的账务处理依据。
现将暂免征收“二税“的纳税人的条件、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办法做一个综合解析,希望对同行们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暂免征收“两税“的纳税人条件。
在执行上述两个文件时,首先要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纳税人,和流转税的应征对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流转税纳税人,才可以适用上述两个文件的政策。
所以首先要判定本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即: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假如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那么即使是年度内的某个月份应税销售额(营业额)没达到2万元,也要照章纳税,而并不是只要月销售额(营业额)没达到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就可以暂免征收“两税”。
同时要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适用该项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的是报送类备案制,每年报送年终汇算清缴报告的同时,向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做相应的填表登记。
由此可见,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两税“的条件为:
1、小型微利企业;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营业税应税项目企业;3、月应税销售额(营业额)在2万及2万元以下。
二、会计处理。
1、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等于或小于2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月销售额大于2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税款。
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例题一】大连广荣广告服务有限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后认定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2013年9月份实现广告服务收入20500元,服务费价款已入账,该公司如何做会计处理?
【例题解析】该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且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应税服务费收入,做价税分离后,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
20500/1.03=19902.91元,由于达到了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条件,因此可以按文件享受暂免税款的政策待遇。
增值税税款是向客户提供应税货物或劳务或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含在结算价款以内的流转税税金,从形式上说,是提供服务的一方替国家财政向接受服务的另一方代收代缴的往来性质的款项,由于享受了暂免征收的政策优惠,使得企业从获利总量上来说,多了一块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收入,因此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以内汇算。
【账务处理】
1、应税服务收入实现时:
借:
银行存款205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19902.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97.09
2、期末结转税费时(北京等地区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97.09
贷: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597.09
由于增值税获得了暂免征收,应纳税额为0,因此相对应该部分应纳税额以前附征的三项税费—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就相应的不需要做计提的会计处理了。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2、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例题二】大连豪客餐饮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11月份是服务淡季,全月餐饮收入为18000元。
该公司会计如何做账务处理?
【例题解析】根据财会[2013]24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达到了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条件,因此只就餐饮服务收入部分做会计处理,暂免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
营业税税款是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自行承担的根据营业收入计提的税金,不存在向接受服务的对方收取税金的问题,从形式上说,是一种企业自行承担的纳税义务款项,由于执行暂免征收的政策,使得企业节省了一块纳税成本,但是并没有额外的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也没必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以内汇算,所以对此可不做会计处理。
【账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8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收入18000.00
月末将主营业务收入18000元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不需要涉及营业税及其附加计提的会计处理。
3、财会[2013]24号文件印发前的涉税会计处理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对财会[2013]24号文件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该文印发前,会计界对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在理论上争论不休、在实务操作中做法不一,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会计理解和处理处理差异。
本次财政部的文件规定,对以前的这些会计处理不再做追溯调整。
但是提请各位会计注意的是,无论以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要使得企业损益总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以不影响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汇算清缴为宜。
三、纳税申报。
1、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例题三】大连新农果菜开发有限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为小型微利企业。
该公司主营果菜销售业务,兼营果菜储藏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业务。
2013年12月销售免税蔬菜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开具普通发票);为客户提供果菜储藏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4000元(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月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合计:
15000+4000=19000元。
2014年申报期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例题解析】由于本月即发生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也发生了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因此应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栏分别填写申报。
本月应税项目合计销售额不到2万元,因此符合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
本题的设计在于使纳税申报人员明确:
1)本身是免税项目和暂免征收税款应税项目两者之间的填报区别;2)自开发票和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区别。
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申报要点】
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货物的销售额15000元填列在第6栏“免税销售额”中,同时在第7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销售额15000元。
此时的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合计”和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均自动显示为0。
2)技术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4000元填列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第5列“应税服务”中,同时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第5列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4000元。
根据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第5列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的税款120元,同时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合计”第5列和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第5列均填写120元,此时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第5列自动显示为0。
如果此项服务是纳税人自开发票,则需要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第5列和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第5列同时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免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20元。
则,最后本月应纳税额的数额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合计”第5列和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第5列均自动显示为0。
2、免征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例题四】大连爱之谷庆典文化有限公司主营从事庆典礼仪服务,是缴纳营业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该行业营业税税率5%。
2013年10月取得庆典礼仪服务收入15000元,自行向服务对象开具了网络发票。
本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例题解析】自2013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中营业税纳税申报部分,增加“申报类减免税额“和“申报减免类型”两个栏次,由纳税人员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填写或选择。
由于爱之谷公司符合暂免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因此可以享受该项暂免营业税政策。
【申报要点】
营业税应税服务在2013年9月1日申报期首次使用的最新《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上填报。
本表第6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15000元;应税收入填写完毕后,在第7栏“允许扣除金额”和第9栏“免税金额”减除相应的扣除金额和免税金额(若有),第10栏“应税金额”会自动显示本期营业税纳税金额基数15000元。
同时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会根据第10栏和第11栏“税率”的乘积自动生成税额750元;然后,可以在第14栏“申报类减免税额”上填写750元;在第16栏“申报减免税类型”上选择“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按照系统规则继续操作即可享受本项政策。
最后第17栏“本期应补缴税额”金额为0。
这种纳税减免实行的是“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若当月(当季)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但未在“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填写减免税额的,申报界面予以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月(季)申报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暂免缴纳营业税,您单位本月(本季)申报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如确认享受该项减免政策,请填报‘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及选择‘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类型,如适用其他减免税收政策请填报减免金额及选择相应类型,并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按照提示内容选择适用本项政策或不适用本项政策。
若当月(当季)营业额超过2万元(6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税款,此时“申报类减免税额“和“申报减免类型”两个栏次不填报。
财税优惠
新所得税申报表诠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等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完善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的政策链,特别是解决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税优惠时申报纳税的申报表问题。
上述几项税收新政的最大亮点就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为10万元,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原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备案方式。
新政出台减税盛宴席位降低门槛又扩围
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并没有作出界定,而是直接对符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对象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规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
可见,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不同的标准和概念,两者不应混淆。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而,也不能享受按所得减计50%后按20%的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而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在计缴2014年至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即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几种情形的区别
享受减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
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比例税率而非超额累进税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不足30万元时,需全额按20%计缴税款;高于30万元时,则全额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表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一、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四、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在新政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一季度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2014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据其年度申报情况,帮助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即可。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重大变化
一、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以前年度,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属于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但在身份认定上,税务机关是采取必须在上年先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核准审批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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