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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概论
刑事诉讼概念:
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活动。
刑事诉讼特性: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加人参加下进行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
备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
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概念:
指国家制定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加人参加刑事诉讼法律。
刑事诉讼法内容:
(1)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其她诉讼参加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原则、规则和制度;
(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规则和制度;
(5)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特性:
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关于法律规定;
(4)法律解释;
(5)行政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地方性公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异同:
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重要为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拟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
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
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合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4)强制办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强制办法有: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加人和其她人可采用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备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研究办法:
(1)辩证思维办法;
(2)理论联系实际办法;
(3)比较与借鉴办法。
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病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司法资源与所获得成果比例)。
刑事诉讼法制定目:
(1)保证刑法正的确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任务:
(1)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对的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直接任务);
(2)教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总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概念:
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国家机关,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算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判决顺利执行;
(3)收缴和解决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形式某些判决和裁定执行权;
(5)向关于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审判组织概念:
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详细组织形式,有:
(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审判组织;
(2)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依照合议原则建立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构成合议庭进行;高档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陪审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合议庭构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陪审员3人至5人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档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构成合议庭进行);
(3)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组织形式。
人民陪审制度:
(1)英美法系“陪审制”;
(2)大陆法系“参审制”。
人民检察院性质: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环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行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进行审查,决定与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与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与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与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
(1)是国家侦查机关之一;
(2)是国家唯一公诉机关;
(3)是专门诉讼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
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领导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是国家检察院领导机关,设在首都北京。
公安机关性质:
国家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地位:
(1)公安机关是重要侦查机关;
(2)公安机关是强制办法重要执行机关;
(3)公安机关是刑法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肩负着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职责。
专门机关中其她机关:
(1)(1983年)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工作主管机关,依法肩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违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职能;
(2)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内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3)走私犯罪侦查部门(1998年),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概念:
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人。
诉讼参加人分类:
(1)当事人;
(2)其她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概念:
指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诉讼参加人,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参加人成为当事人两个条件:
(1)与案件最后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当事人必要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她诉讼参加人更大影响。
被害人:
指人身、财产或其她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人。
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负责人。
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以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和审查起诉人。
被告人:
指被有起诉权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规定追究其刑事负责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补偿祈求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只对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补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人。
其她诉讼参加人概念:
指除当事人之外,参加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参加人,其她诉讼参加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
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人,指被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队代表。
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人;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人。
辩护人:
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人。
证人:
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理解到案件状况当事人以外人。
鉴定人:
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人。
翻译人员: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参加诉讼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人。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区别:
(1)依照诉讼法普通理论,提起正式控诉是拟定“被告人”前提;
(2)将“犯罪嫌疑人”拟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条件;
(3)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重要标志。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她们居于被诉者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直接目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成为重要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诉讼权利;
(2)救济性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对其不利行为、决定或裁判,规定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做出变化或撤销诉讼权利。
被害人含义:
指人身、财产或其她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人。
被害人地位: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2)被害人基于实现被告人受到合法报应这一规定,具备积极积极地参加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愿望;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体相似诉讼地位,也拥有诸多与被告人相相应诉讼权利;
(4)被害人尽管具备当事人诉讼地位,但她普通也是理解案件事实人,其陈述自身也是法定证据来源之一。
自诉人概念:
刑事诉讼中自诉人普通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在诉讼中地位相称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普通是刑事被告人;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她共同致害人;
(3)也可以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监护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被告人遗产继承人;
(5)以及其她对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单位和个人。
鉴定人成立条件:
(1)必要是自然人;
(2)必要具备某项专门知识或者技能;
(3)受到专门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4)必要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要遵循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特点:
(1)往往包括着丰富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
(2)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律原则;
(3)普通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备普遍指引意义;
(4)具备法律约束力。
国际通行刑事诉讼原则:
(1)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规定法院通过审判拟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检察官与否提起诉讼,不以被害人意志为转移;
(2)控审分离原则,a.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b.法院审判必要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前提下才干启动;c.法院审理和裁判对象和范畴必要仅限于检察官起诉书所明确记载对象和范畴;
(3)无罪推定原则,a.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而被告人不得被逼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义务;b.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c.疑罪从无;
(4)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原则涉及参加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理性原则、及时原则和终结原则;
(5)禁止逼迫自证其罪原则;
(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刑事诉讼、审判和判刑。
国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依托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审判公开;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拟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加人诉讼权利;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合用国内《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管辖
管辖概念:
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职权上分工。
确立管辖原则:
(1)增进司法公正原则;
(2)精确及时原则;
(3)便利诉讼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管辖意义:
(1)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手里刑事案件权限和指责;
(2)明确公、检、法机关案件管辖范畴,便于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
(3)对的、合理拟定刑事案件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对的、及时地解决。
管辖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畴,解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权限划分问题,称备案管辖或职能管辖;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职权范畴,解决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划分问题,称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备案管辖概念: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畴上权限划分。
备案管辖范畴: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a.贪污贿赂罪b.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犯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a.告诉才解决案件;b.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被告人刑事责任案件。
审判管辖概念: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职权范畴。
备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异同: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备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叠;
对于公诉案件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备案管辖和法院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先后顺序,而发生于不同诉讼阶段上。
备案管辖是公、检、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进入审判阶段后第二次分工;
(2)备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有案件通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
(3)国内《刑事诉讼法》关于划分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以及专门管辖原则和原则,应当同样合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审判管辖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3)指定管辖;
(4)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概念:
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职权范畴。
级别管辖体现: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3)高档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高档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中应当注意点:
(1)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时候”对个别案件合用;
(2)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编管辖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以为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4)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祈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a.重大、复杂案件;b.新类型疑难案件;c.在法律使用上具备普遍指引意义案件;
(5)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她需要并案审理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区管辖概念: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划分。
地区管辖体现:
(1)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当,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户籍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住所为其居住地。
重要营业地或者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住所不一致,重要营业地或者重要办事机构为其居住地);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几种同级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案件,由最初审理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候,可以移送重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4)特殊状况管辖。
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缘由:
(1)犯罪地普通是罪证最集中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算证据,有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她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助于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本地群众自然关怀案件解决,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法制教诲作用,并且也有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本地刑事案件发生状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
指定管辖概念: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案子,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她人民法院审判。
合用指定管辖两类刑事案件:
(1)地区管辖不明刑事案件;
(2)由于各种因素,本来有管辖权法院不适当或者不能审判刑事案件。
指定管辖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及其她关于人民法院。
专门管辖概念:
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授权范畴上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职权范畴。
管辖权异议概念:
指当事人以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意见或主张。
第七章回避
回避概念:
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她特殊关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
为实现利益规避和防止预断而建立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她特殊关系特定人员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制度。
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法官规定:
(1)“与自身关于人不应当是法官”;
(2)成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
回避制度意义:
(1)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解决,实现实体公正;
(2)保证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
(3)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公信力。
回避人员范畴:
(1)审判人员,涉及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厅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涉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副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涉及侦察人员、机关负责人和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员,涉及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担任记录工作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7)司法警察;
(8)记录人。
回避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她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解决案件;
(5)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审判人员回避情形:
(1)违背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简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她人员简介解决本案;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其她利益;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活动;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
(6)有其她不合法行为,也许影响公正审判。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情形:
(1)违背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其她利益;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活动;
(4)有其她不合法行为,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积极规定退出诉讼活动诉讼行为;
(2)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规定符合法定回避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推出诉讼活动诉讼行为;
(3)指令回避,又称职权回避,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法定人员或者组织径行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诉讼行为。
回避程序:
(1)回避权告知;
(2)提出回避申请;
(3)回避审查、决定和宣布;
(4)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
回避效力:
回避决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人员须及时退出诉讼活动。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辩护概念:
是指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辩驳对被追诉人指控,提出有助于被追诉人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惩罚,维护被追诉人程序性权力,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诉讼活动。
辩护权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辩护制度概念:
指法律规定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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