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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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古浪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古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先原则。
把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强化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工作。
(4)坚持依法管理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科技优先原则。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
(6)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古浪县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1特别重大污染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污染事件:
(1)因突发污染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供水中断,影响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因突发污染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0人以上中毒。
1.5.2重大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件:
(1)因突发污染事件,部分水厂供水中断,大面积供水受到影响,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污染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1.5.3较大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件:
(1)因突发污染事件,造成暂时性停水,影响部分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污染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1.5.4一般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一般污染事件:
(1)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造成威胁,未造成停水,影响轻微,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2)因突发污染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下中毒。
(注: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提高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成立古浪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突发饮用水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统一指挥调度。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县水务、环保、卫生、政府应急办、住建、财政、公安、工信、卫生、气象、商务、安监、交通、广电、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向市政府、市应急办等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务局。
县水务局局长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卫生局局长任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为县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相关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执行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向县政府报告饮用水源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指导自来水厂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工作,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指导水厂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古浪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实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预警发布的建议,决定一般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供水应急方案。
2.2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务局:
组织水源受污染的水厂切断取水,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对供水水厂进行调度管理,确保净水药剂和设备的到位,组织对供水量的调度和供水管网的监控;对取水口上游河道沿线进行排查,切断污染源;做好储水准备工作,对各供水厂和居民供水点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实施应急供水组织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对饮用水源及污染带进行应急监测;为县政府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建议;确定处置的技术措施和处置方案;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处置的信息报送和应急终止工作,为县政府发布公共信息提供科学的监测数据和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对临时供水车辆消毒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县政府应急办:
负责综合协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县城水厂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合适的自来水处理措施,或采取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财政局:
负责调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对污染控制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做好事件车辆救援的疏导工作;疏散转移事件现场人群、维护社会治安、监控肇事者;协调消防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等工作;调配消防车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供水,临时供水车辆提供交通保障,确保运输线路畅通及社会稳定。
县工信局: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商务局:
负责在停水时保障饮用水市场供应和其他相关物资的供应。
县安监局:
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件处理;组织开展事件责任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事件调查处理。
县交通局:
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广电部门:
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坚持正面引导,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2.3应急工作机构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预警监测工作小组、饮水保障工作小组、物资供应工作小组、应急维稳工作小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和新闻协调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预警监测工作小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卫生局、气象局联合组成数据共享的预警平台,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县环保、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县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文、水面漂流情况的监测,县气象局负责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
饮水保障工作小组:
由县水务局(农村供水)、住建局(县城供水)牵头负责,应急期间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必要时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净水供应。
物资供应工作小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应急维稳工作小组:
由县应急办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工信局、供电公司组成,主要负责社会秩序的维护、应急物质的运输、应急经费的落实、应急通信的畅通、应急电力的供应、饮用水市场的稳定。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务局、应急办、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善后处置工作小组:
县水务局、卫生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进行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新闻协调工作小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把握全县的舆论导向,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为便于各工作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配备1~2名工作人员。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预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巡查,对本地区容易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排查隐患、落实责任,加强水源地和出厂水水质常规监测,做好辖区内发生的有可能对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上报工作。
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为:
水源地周围水域自动监测站水质数据显示异常,上游水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根据发现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县环保局和县水务局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性污染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等方式进行。
3.3预防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组织供水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4.通知供水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4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与事件抢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应急供水坚持“属地为主、重点保障”的原则,通过合理调度,尽可能保障所有用户有序用水。
在无法保障全部用户用水时,要确保居民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重点保障饭店宾馆等服务业基本用水;重点保障学校、医院、部队等社会重点单位的食堂用水;重点保障城乡运行生命线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外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用水;优先保障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合理用水。
4.2响应级别
按照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4.2响应行动
若事件等级达到IV级,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确认后,部分启动应急预案,提前调配各种物资,进行人力部署,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
若事件等级达到III级以上(含III级),则全面启动应急预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应立即如实向县委、县政府紧急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同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4指挥与协调
现场调查处理工作比较复杂,需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
总体步骤如下:
1.了解事件的情况。
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2.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物种类。
对固定源(如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工业污染源等),可通过采取对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方式,对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等信息进行分析,对事故现场的遗留痕迹跟踪调查分析,以及采样对比分析方式,确定污染源。
对流动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所引发的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可通过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询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外包装、准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确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也可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等,初步判断污染物质;通过采样分析,确定污染物质等。
3.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察、监测、拍照、摄像,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4.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应急现场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减少污染影响。
4.5紧急处置
4.5.1处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须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治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
如是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要求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样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饮用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已既成事实,参与饮用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采用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参考。
若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措施。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4.5.2应急监测
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都负有供水质量应急监测责任,分别对自来水出厂水质、水源地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水进行不间断的监测。
Ⅰ级、Ⅱ级和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事件影响范围内各网点的监测,至少每2小时取样化验一次,以保证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COD指标以及自来水各饮用指标每2小时报告一次。
有关技术负责人要不间断地深入水厂、水源面亲自查看,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掌握监测结果,并及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判断和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6应急安全与防护
(1)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质事故),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通过媒介等宣传渠道,向群众宣传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散;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为群众提供食物等。
(2)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应急支援
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且连续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县处置遇到较大困难时,要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兄弟区县、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大中型企业发出求援信息,争取支援。
4.8信息发布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民众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通告或公告。
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将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的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应急现场指挥小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小组应根据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现场指挥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5.3善后工作
5.3.1善后处置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3.2社会救助
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乡镇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5.3.3后果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认。
发生特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在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后,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我县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2宣教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意识。
6.3责任与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处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专项预案。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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