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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
城建监察支队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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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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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支队正规化建设,增强支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在我市城市督察管理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建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2条城建监察支队工作规范,是支队工作正常开展所应有的制度、标准、要求、运作方式和各主要方面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目的是保证支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全面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和队员思想、业务素质及行为的规范。
第3条支队各部门要按规范标准办事,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凡违反的将按照规范给予处罚。
处罚由支队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执行。
第4条本规范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鼓励竞争。
第5条城建监察支队工作规范既是标准,又是过程,要求每个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在执行中力求不断创新充实。
各部门应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6条城建监察支队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全民参与城市管理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队伍。
2、负责制定城管督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3、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城市管理情况的巡查和督导。
4、负责人民广场、东方红广场、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广场、万方桥下经营秩序的治理。
5、负责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的保障和城管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第7条支队机关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支队机关内务管理(卫生、绿化、设施、水、电等)及人员的考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公文处理、通讯网络管理工作。
3、负责对外协调、联络、接待和信访工作及对县(县)、区、专业城管队伍的联系、协调。
4、负责支队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议题的收集与拟定以及会议记录、记要的整理、编写工作,及时下发。
5、负责支队内外宣传工作,简报、通报、情况反映、黑板报的撰写工作。
6、负责办公用品的统计、发放、管理工作(按季度发放)
7、负责支队的印信管理及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
8、负责对重要任务、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勤务部署,任务落实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编成简报、通报。
9、负责支队执法和业务培训及巡查督导情况汇总、上报工作,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10、确定城管执法范围内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
11、负责执法监督和执法文书、档案的发放、审验及管理工作。
12、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政工科职责
1、负责支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每月到基层了解情况不少于1次。
2、负责支队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3、负责支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4、负责干部管理、考核和年终考评工作。
5、负责监督支队机关、各大队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
6、负责党建和组织发展工作,指导支队共青团、工会工作。
7、负责支队计划生育工作。
8、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目标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支队及其下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签订工作。
2、负责制定支队内部目标督查考核细则。
3、负责巡查督导大队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城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督查标准和巡查内容的制定及考核。
4、负责对应急大队“四场一桥”的日常管理情况和对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城市管理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5、负责办公室对机关科室人员、各大队对所属人员日常考核情况实施督察考核。
6、负责各职能科室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7、完成支队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四)后勤科职责
1、负责落实国家财经纪律和支队《十项监督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全年无违纪行为。
2、负责编制落实支队各项资金计划,做好各项经费清领、支付、核算等管理工作,审核各项支出报销凭证。
3、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实行联签会审制度。
4、负责罚没款、物票据清领、发放、核销,保证罚没款、物足额、及时上交。
严格收、支两条线。
5、负责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及重大设施维修,每月与办公室对在用办公设备及用品进行一次核对。
6、负责机动车辆(汽车)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支队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
8、负责通讯器材维修及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定期审验、定点维修。
9、负责油料的购置、保管、发放工作。
10、做好支队各项工作中的后勤保障,保证工作目标考核奖罚的兑现工作。
11、负责支队人事劳资工作。
12、负责收集整理财务工作资料,总结财务管理经验。
13、完成其它临时任务。
(五)安全保卫科职责
1、安全保卫科在支队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对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3、负责支队办公区域24小时的巡逻值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支队办公楼前后院、地下室车库各种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5、负责支队前院卫生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6、协调市综治委督察小组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7、完成支队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8条支队直属各大队职责
(一)巡查督导大队职责
1、负责四城区、高新区的城市管理情况的巡查督导工作。
2、负责对督查情况的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的支援与配合工作。
4、负责辖区城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5、负责本大队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建章立制并抓好队伍建设。
6、负责对“四场一桥”管理情况实施巡查。
7、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应急机动大队职责
1、负责对人民广场、东方红广场、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广场、万方桥(以下简称“四场一桥”)下经营秩序的治理。
2、负责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值班备勤。
3、负责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
4、负责城区集中整治活动需要配合时进行支援工作。
5、负责所辖区城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6、负责本大队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建章立制并抓好队伍建设。
7、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一节 巡查督导
第9条巡查督导内容 大队按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及焦编[2006]54号文件所确定的督察范围,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察。
主要督察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用事业、规划建筑、交通秩序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创卫”标准。
第10条巡查督导范围 巡查督导大队的巡查督导范围是:
(1)两个巡查大队负责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五个城区的103条主次干道、11个进出市口、5条铁路的沿线、四条河道、36个(乡)办事处、40个行政村、64个社区、及背街小巷、居民楼院、城乡结合部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方面的巡查督导。
(2)负责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安、工商、环保、建委、规划、园林、卫生、民政等)城市管理情况进行巡查督导。
(3)对应急机动大队“四场一桥”的管理进行巡查。
第11条巡查督导标准
一、市容秩序巡查督导标准
⑴无“三种经营”、违章早夜市摊点、摊群,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摊群规范有序,沿街及门店无“三堆十乱”(三堆:
煤堆、土堆、垃圾堆,十乱:
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摆、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挖)和污水漫流(各城区)。
⑵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丢失、损坏发现及时(各城区)。
⑶交通秩序管理良好,无车辆乱停乱放;商业活动无噪声扰民;公共场所无犬类进入,道路无打场晒物(公安局)。
⑷广告亮化美观大方,无缺字断亮,广告设施安全牢固(除13条主要道路外其它由各城区负责)。
⑸无违章建设,无擅自破门开店及乱搭乱建(规划局)。
⑹园林绿化管理到位,无缺株断垄,健身器材无丢失损坏(园林局)。
⑺市场入口处无违章占道,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门店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
⑻固定门店早夜市摊点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杜绝无证经营(卫生局)。
⑼建筑工地和文化娱乐场所无噪声扰民(环保局)。
⑽建筑工地管理符合要求,市政设施丢失、损坏维修及时(市建委)。
⑾路牌管理规范,无破损、残缺、乱涂乱贴,公共场所无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局)。
二、环境卫生巡查督导标准
⑴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及时到位,无污水积存;⑵垃圾中转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杂物;⑶公厕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厕内干净无污垢、无异味;⑷果皮箱设置标准,损坏丢失维补及时;⑸垃圾填埋场管理和操作制度齐全,黄土覆盖到位;⑹渣土运输审批登记齐全,道路无成片抛撒;⑺城乡结合部无垃圾堆放,无污水积存,无乱搭乱建;⑻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有密闭垃圾设备,无黄土裸露,无乱贴乱画;⑼河道管理无垃圾杂物,岸坡整洁,水面无漂浮垃圾;⑽铁路沿线无乱倒垃圾,无污水积存,无乱设乱贴广告;⑾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无收破烂聚集、整理杂物。
以上督导标准内容的责任单位为各城区。
第12条巡查督导办法
一、负责解放、山阳、中站、马村、高新五个区的两个巡查督导大队按城区行政区域科学安排人员,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的方法,确保督察到位。
二、对解放、山阳两个中心城区的巡查督导实行网格化,大队包块、中队包片、个人包段,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三、中站、马村、高新三个区的巡查,每天不少于两次。
四、各巡查督导大队要建立日督察台帐,详细登记督察内容(时间、地点、路段、店名、内容、巡查人等),对急、难、险、重的事项应利用无线通讯及电话等先期报告市容秩序监管中心、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其余事项应在每日十七时前以表格形式报支队办公室、办公室按内容分送市容监管中心、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第二节 应急机动
第13条应急机动内容:
根据《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和焦编[2006]54号文件所确定的职责任务,负责对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值班备勤、城市管理重大任务的保障、城区集中整治的支援和“四场一桥”的管理。
第14条应急机动范围:
在焦作市区范围内执行应急机动及管理任务。
第15条管理标准
1、无“三种经营”、违章早夜市摊点摊群、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摊群规范有序、‘四场一桥’无“三堆十乱”(三堆:
煤堆、土堆、垃圾堆,十乱:
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摆、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挖)和污水漫流。
2、市政设施、公用设施损坏发现及时。
3、交通秩序管理良好,无车辆乱停乱放,商业活动无噪声扰民,“四场一桥”无犬类进入,无打场晒物。
4、园林绿化管理到位,健身器材无丢失损坏。
5、广告设施安全牢固,无缺字、断亮、损坏。
6、不得有未经批准设置的商亭、摊点及利用彩球、彩门、条幅、舞台、展板等举行展销活动等。
7、在接到群众举报和领导命令时,应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
第16条应急机动办法
1、应急机动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方位值班备勤,以保证任务迅速、及时、高效的完成。
2、当接到任务时,应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置。
3、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支队领导报告现场情况,以便对事件处置作出正确决策。
第四章 勤务工作规范
第一节 勤务原则
第17条为了加强支队勤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城建队员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城市市容的管理,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使勤务管理达到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要求。
第18条以“建一流队伍、争一流业绩、创焦作城管精神”为总体目标,建立科学、高效、灵活的勤务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容貌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19条支队全体队员在值班、执勤、巡逻等各项勤务中,必须自觉遵守勤务规范,做到服从命令、纪律严明、队容严整、快速反应、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节 勤务指挥
第20条支队办公室下设指挥中心,负责勤务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做到认真、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队督察管理情况,受理群众各类举报电话。
第21条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支队领导的授权调动支队人员。
第22条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原则上应根据领导的指令进行调度指挥,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领导赋予的职权和工作预案,可进行先期处理,尔后再作报告。
第23条指挥中心对接报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支队领导汇报。
值班记录内容包括:
1、接报时间、报告人姓名;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主要情况;
3、向上级报告的时间和上级指示的内容;
4、对上级指示意见的处理时间和情况;
5、落实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等。
第三节 通讯规范
第24条指挥中心配备基地台一部、外线电话一部,保障通讯畅通。
第25条各大队持机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在接到指令后要做到快速反应。
指挥中心或上级呼叫三声必须应答,如未应答,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主动应答协调。
第26条实施指挥调度,指令下达要准确,语言表达要言简意明,对指挥中心的命令,下级应无条件执行。
支队值班领导要认真监听对讲机,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各大队情况。
遇有重大勤务、暴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当事人阻挠、纠缠执勤队员或其它情况时,值班领导必须及时指挥处置,处理结果上报支队主管领导。
第27条实行电台避让制度。
下级避让上级,一般情况避让紧急情况。
电台用语要文明、规范、简练,严禁非勤务活动占用值班电话和电台。
第28条指挥中心负责掌握、汇总、核实当日支队的重大事件,并及时上报支队领导。
第四节 勤务区域划分
第29条各大队勤务区域划分
1、巡查督导一大队管理区域
巡查督导一大队负责解放区、中站区、高新区西部(以群英河中心为界)的督查工作(包括塔北路、影视路缝山公园以西、火车站广场、人民广场、辖区内的河道和铁路沿线)。
2、巡查督导二大队管理区域
巡查督导二大队负责山阳区、马村区、高新区东部(以群英河中心为界)的督查工作(不含塔北路、影视路缝山公园以西)及东方红广场、汽车站广场、万方桥下、辖区内的河道和铁路沿线。
3、应急机动大队管理区域
应急机动大队负责焦作市解放、山阳、中站、马村、高新五个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突发事件、应急任务的备勤和出勤勤务,同时,担负我市东方红广场、火车站广场、人民广场、汽车站广场、万方桥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节 勤务规范
第30条纠章时,应文明用语,注重礼节、礼貌,做到先敬礼、后亮证、再纠章,不准边骑摩托车边纠章,严禁戴头盔上岗执勤(支队统一安排除外),严禁酒后上岗执勤。
发生纠纷时,应耐心说明、讲明道理,严禁态度、行为粗暴。
第31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幅度实施处罚,做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法律文书规范。
第32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章情节轻微的,要告知其纠正;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按处罚程序给予罚款或暂扣其违章物品。
第33条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严禁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严禁接受处罚对象的宴请,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案件事实,严禁知情不报或为违法者说情,严禁借公务活动接受礼品、礼金。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仪表举止
第34条队员在执勤及纠章时,必须戴大沿帽、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精神饱满、言语文明。
第35条上岗时,城建监察标志和执法证件必须配带齐全。
第36条不准将城建标志转借、赠送、变卖他人。
第37条上岗执勤时,不准佩戴其他饰物,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外露,不准留长发、胡须;不准浓妆艳抹、染异色头发、染指甲,戴戒指、项链、耳环、穿高跟鞋;不准在街上吸烟、吃东西、勾肩搭背、戏嘻打闹、聚堆聊天。
第二节 行为纪律
第38条不得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得参加罢工,不得参加各种反动会道门、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
第39条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支队机密。
第40条不得从事、经营盈利性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
第41条不准对被管理者采取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严禁辱骂、训斥、刁难被管理者。
第42条不准接受被管理者吃请、送钱物,不准向被管理者暗示或索要锦旗(镜匾)或表扬信。
第43条处理违章时必须有法可依,不得乱扣乱罚,严禁徇私舞弊,以职谋私,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44条严禁在上班时上网聊天、打游戏、跳舞,严禁酗酒滋事。
第45条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正常执勤不得超出工作区域,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节 执法工作原则
第46条为保证支队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47条城建监察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48条支队巡查督导大队在所辖区域内行使巡查、督导、执法权,机动大队在全市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第49条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查处城市管理执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公正、适当。
第50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以教育、整改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执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52条简易程序
一、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三、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日内必须报支队备案。
四、有下列情况,支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等额《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六、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滞留扣压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填写违法物品暂扣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
七、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开具的罚款收据和违法物品暂扣单必须按规定填写日期、地点、单位、姓名和执法依据等,对暂扣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大队负责人报告,依法处理。
对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53条一般程序
一、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案调查
1、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
2、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批准立案调查的,由两人以上专人办理。
3、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详细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由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并签名,注明起止时间,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后签名,如当事人认为有误,允许说明。
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载明。
5、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
询问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如实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6、收集证言,应制作调查笔录,写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内容。
笔录经证人核对,并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章。
7、调查取证,能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当一丝不苟,经审定录用,要详注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入案卷。
8、对证据进行暂扣,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后,开列物品清单并签字,然后进行保存。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按有关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2、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3、对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办案人员结束调查,必须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写清案件承办全过程,确认事实、证据、证言,提出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处理审批
1、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定案处理。
定案处理,办案人员应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权限上报审批。
2、处理审批权限分别为: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大队负责人决定,报支队备案;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支队负责人决定。
3、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
大队二天,支队三天。
案情重大必须报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案情复杂必须延期的,经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天。
4、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作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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