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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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代理合同
XXX项目分销代理合同
XXXXX
甲方:
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XXXX项目分销代理合同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本项目销售分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1甲方为销售位于XXXX项目(以下简称该物业),特委托乙方提供销售推介服务。
项目位置:
aaaaaaaaaaa。
合作业态aaaa。
1.2委托物业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推介服务的销售房屋范围及该物业内各单位出售价格等均由甲方确定,甲方团购、员工及直系亲属购房、甲方关系户购房、工程抵款、营销费用或广告费用抵款的房源除外。
甲方需据销售节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可出售单位清单及出售条件,乙方充分知悉并同意该清单系甲方提供当时的情况及条件,甲方亦有权随时调整出售条件,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后的情况不一致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20xx年x月x日-20xx年xx月xx日止,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后重新签订分销代理合同。
三、佣金结算标准
3.1在合同期内,乙方成交提佣标准为自然月成交房源套数相应比例,佣金方式:
通提。
具体以下:
洋房
月销售量
佣金标准
≦10套
x万元/套
10<销售套数≤20套
x万元/套
>20套
x万元/套
别墅
月销售量
佣金标准
≦6套
x万元/套
6<销售套数≤11套
x万元/套
>11套
x万元/套
四、佣金计取方式
4.1乙方推介客户成功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房屋首付款已交甲方的视为推荐成功。
4.1.1购房的含义:
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后,乙方根据应付佣金金额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佣金核算,双方核对上月客户成交信息(包括合同价)及套数,完成核对并审阅通过后,乙方在次月5日内前向甲方提交<分销商佣金兑付申请明细表>及有效等额发票等资料后经甲方审核通过后5-10日内甲方将佣金付至乙方,最后一个月的佣金费用待结算资料办理完成后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料的,甲方有权将付款时间顺延。
4.2佣金计取判定:
乙方推荐成交后,甲方同意按乙方当月推荐成交套数对应的佣金标准(含税金)向乙方支付佣金。
4.2.1一次性客户全款到账按照分销佣金XX%发放:
4.2.2按揭客户以支付应付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X%),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可结算该房源分销佣金的XX%,待办理完按揭手续后,支付剩余X%的分销佣金。
4.2.3如因为政府原因限签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签订《XXXX认购协议》或《房源保留协议》为准。
如因政策或甲方原因该套房源在90天内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并无退房的,已付清首付款可在90天到期日向乙方支付佣金。
4.3乙方在收取款项前,须提供税率为6%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税收规定接受项目地税务机关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甲方采用除现金、委托付款以外的方式进行付款,以支票支付时,乙方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
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乙方对该信息负责,若因提供的信息错误或提供的发票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到款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甲方因乙方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调查,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向税务机关做好调查、解释、说明等工作的义务,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为虚假发票,从而导致甲方遭税务机关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佣金费用,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退款等事项,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该证明需加盖乙方印章)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4.4本合同解除的情况合同结算
4.4.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4.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且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佣金中扣除。
4.5该项目的营销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客观市场情况和主观需求,与乙方协商进行月度佣金点数调整,双方需书面确认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4.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已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金,甲方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报酬费用给乙方。
五、结算条款
5.1结算价=按照推荐成交套数对应的佣金标准计算的佣金±其他有效调整费用;
5.2本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二十八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贰份。
5.3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5.4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中遗漏缺失的部分,不予结算;需要调减费用的资料,乙方未报送的,甲方从结算价中将该费用双倍扣除;如在核对已提报资料过程中对计费依据发生争议,乙方须提供计费依据,如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日内仍不提供,则以甲方的核算为准。
乙方未按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催告后2日内仍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甲方有权单方办理结算,结算价以甲方认可的结算价为准。
5.5涉及或导致造价调整的书面资料,扣罚款可以直接计入结算,其他变更由甲方项目营销部门发“变更申请单”,经双方合同经办人确认无误后形成书面签字版“谈判记录”方可计入结算。
5.6结算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6.1分销商佣金兑付申请明细表;
5.6.2发票
5.6.3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推介客户的认定
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有效《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项目分销商首次推介到访登记单是认定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的充分且必要依据之一。
6.1.1由乙方人员带领或陪同到甲方售楼部现场的客户,凡属首次到甲方售楼部现场的,甲方授权代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甲方的后台系统确认,并签字确认后返给乙方(甲方授权乙方驻场每两天统一收集《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由甲方授权人签字确认,同时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供的交接单上确认已签收,甲方授权人在2日内将《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返还乙方)。
6.1.2乙方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如盗取甲方信息、不正当竞争方式取得等)获取甲方客户资源,并且不得在以甲方售楼部为圆心,半径3km范围内进行正常到访客户拦截,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确认违规后,不支付该笔成功推荐的佣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视严重情况3-5万元。
如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佣金中扣除。
6.1.4在合作期内,乙方对于已认定客户的归属有争议,须在客户成功购房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以该客户直系亲属任一人(仅指父母、配偶、子女,且须提供有效证明,下同)首次到访作为客户归属唯一认定标准;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不再作重新认定。
6.1.5在合作期内,若已确定为乙方客户,甲方在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有权通过后台系统或客户来访记录进行客户复核,甲方以该客户直系亲属任一人首次到访作为客户归属唯一认定标准,若归属为甲方客户,已给乙方提取佣金的,乙方应在【30天】内退还甲方该套房款的佣金,限期不退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佣金中直接扣除或进行追偿。
6.1.6客户归属界定期限:
以客户及客户任一直系亲属首次到访甲方售楼中心或展厅60天为界定期限,通过查询甲方系统,若最后一次有效跟进记录在乙方推介前60天以内的认定为甲方客户,60天以上的视为乙方推介新客户(其中已买房客户,已排健康卡客户、退卡客户在甲方系统内有登记记录,都属于甲方客户)。
若带访有效期届满30天,乙方客户仍有意向购买该项目,乙方可再次报备并填写《项目分销商首次推介到访登记单》进行确认客户,客户有效期自最后一次带访并填写客户登记确认单的日期起顺延30天。
6.1.7乙方当月已推介的客户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或因故解除)后30天内购房的(以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甲方仍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超过30天的,则甲方不需支付佣金。
6.1.8甲方如在乙方推荐客户成功后不向乙方出具《项目分销商首次推介到访登记单》的,乙方有权凭其推荐客户期间与甲方经办人之间的信息,及该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6.2乙方推介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与甲方签订《XXXX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均应及时通知乙方。
6.3乙方进行客户转介工作,其工作人员可在卖场内协助客户接待,讲解。
乙方工作人员在场外进行客户接待,不得作出任何与房屋出售条件、房屋情况等相关信息不符的虚假承诺,如因虚假承诺导致客户投诉或索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佣金。
七、客户报备流程及撞单处理
7.1客户报备和确认的流程、时间和方式:
7.1.1客户报备格式:
**先生/小姐,手机前三位和后四位,例如:
139****3000;公司名称;业务员。
7.1.2客户报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以甲方营销确认为准):
电话报备:
所有客户到访当天必须做微信临时报备;
7.1.3客户到场报备:
客户到场前30分钟通知甲方。
客户到达现场通过后台系统核实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项目分销商首次推介到访登记单》为准。
7.1.4成交保护周期:
实际到访后签订客户确认单,确认客户归属,启动成交保护周期30天。
7.2撞单处理方式:
7.2.1撞单:
同一客户,有多于两家以上(包括两家)的分销公司先期推荐过本项目,按撞单处理。
7.2.2如发生撞单情况,任何一方需等到客户签定《XXXX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作处理,初次判定以后台系统最先确认为准,争议客户判定以客户认购后最终实际判定为准。
如客户之前未在后台系统登记,以最先带到售楼部并通过现场核对的为准。
相应分销公司必须先提供客户报备资料进行核实。
如果发生恶意抢单,翘单等情况,对该分销公司进行该套佣金没收,并罚款当套房源销售额佣金5倍的违约金的惩罚。
八、名词含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8.1成功销售:
指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签署甲方认可的协议或者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应付款已到帐,否则视为未成功销售。
8.2大定:
指客户签署“房源认购协议书”并按期足额支付了约定的订金。
8.3其他约定:
无
九、双方联系人
9.1甲方代表:
9.1.1甲方指定张三,电话1234567890,负责代表甲方向乙方发送文件或者接收乙方文件,但其对乙方费用的支付无最终审批权,且其无权代表甲方变更、解除、合同。
9.1.2甲方授权李四,电话1234567890,作为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司签字验收单,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验收单,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乙方代表:
乙方指定张三,电话1234567890作为合同履行人,负责代表乙方向甲方发送文件或者接收甲方文件及代表乙方变更、解除合同。
9.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代表签字书面认可的所有报价、建议书、工作任务书(单)、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变更、解释本合同条款,或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需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方为有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增加
1.1保证提供的该物业资料真实,保证已取得该物业依法能够出售的证明文件。
1.2对因不具备销售该物业的权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或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1.3接到乙方推介客户时,甲方授权代表负责在《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后交乙方一份。
1.4甲方授权代表负责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分销商佣金兑付申请明细表》后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后交乙方一份。
1.5甲方负责与乙方推介客户签署《XXXX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1.6向乙方提供宣传用的DM单、横幅、海报等。
1.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是该物业分销代理服务的合作伙伴。
1.8在《项目分销客户成交确认单》、《分销商佣金兑付申请明细表》上签字之人员必须为甲方营销部负责人,否则《项目分销客户成交确认单》、《分销商佣金兑付申请明细表》无效,乙方不得依据无效单据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1.9乙方推荐的有效客户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XXXX认购协议书》后,甲方授权代表姓名:
XXX电话:
XXXXXXX需负责在乙方已确认的《项目分销客户成交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交乙方一份。
1.10合作期间,甲方若因其他原因需解除合同,甲方需提前10日通知乙方,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利用门店、网络、和现有客户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介绍该物业的状况,不得误导客户。
通过其销售渠道对目标项目进行宣传,宣传与推广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不得有故意隐瞒或误导客户等行为,不得在甲方书面授权范围之外对购房人作任何优惠或其他承诺,不得有任何损害目标项目、甲方品牌、甲方形象、声誉、信誉的行为。
否则,尚未造成客户投诉时,每发现一次,处罚5000-50000元/次的罚款,甲方有权在乙方剩余未结佣金中直接扣除。
2.2乙方经纪人带客户至现场,服从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2.3乙方应配合甲方向客户发放DM单以及目标项目宣传资料。
2.4乙方可邀请客户参加甲方组织的营销活动,或配合甲方进行客户邀请。
2.5乙方设专人负责与甲方对接乙方推荐成交确认事宜,最终乙方推荐成交的确认文件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2.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统一口径、资料,真实和全面地向客户介绍目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在宣传与推广过程中,乙方应当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授权的范围内对购房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以及给甲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7乙方仅作为甲方授权的销售代理机构从事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代理事项,乙方及乙方代理人员不得直接以甲方的名义或冒充甲方名义/甲方工作人员开展任何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否则,每次按照5万元/次的标准扣发乙方分销佣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8乙方不得向客户或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房款、中介费等任何与目标项目相关的款项,否则,除全部退还客户费用外,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9乙方可以组织购房团、零星带看等形式的销售推介活动。
2.10客户由乙方负责带领到甲方展厅,甲方授权代表查询后台系统并判客,判客成功的甲方授权代表在《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签字确认。
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安排置业顾问对客户进行接待。
2.11乙方负责向甲方授权代表提交《分销商佣金兑付申请明细表》,佣金结算单签批至甲方总裁。
2.12乙方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
2.13乙方自行承担提供本推介活动的全部费用(宣传用的DM单、横幅、海报、展架除外)。
2.14乙方仅按照甲方确认的物业出售条件向客户提供推介服务,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XXXX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的推介服务完成。
如因甲方违反物业销售相关法规或签约后与客户产生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15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向成功推介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中介费用,同时不能给客户提供特殊优惠或利益。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6乙方与其下级分销机构之间及分销机构与客户之间有争议问题的,责任由乙方全部
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三、违约责任
3.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佣金,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逾期超过30日的,从合同款项审批完成后的第31日开始,3个月内的,从第31天开始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同期银行日基准贷款利率计取违约金,超过3个月,另行协商。
3.2若签约客户后续发生退房事宜(指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退房),如果相关合同项下的佣金已经支付给乙方,则乙方需在客户退房手续办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客户签约产生的佣金退还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该房源已付佣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或甲方在下次的佣金支付中予以扣除,如(此房源)再次销售,按照此房源(再次销售总额)正常销售计取佣金。
3.3甲方如发现乙方在销售推介服务过程中有任何未经甲方许可之销售行为(乙方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有权按下列条款执行:
3.3.1如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向客户宣传物业,甲方有权书面告诫乙方并给予两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修正,则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推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未支付的佣金等不再向乙方支付。
3.3.2如乙方向客户宣传的物业信息与甲方的销售说辞严重不符,甲方认为该行为将使甲方商业信誉等严重不利影响,甲方有权书面告诫乙方并给予两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修正,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3.3乙方进行销售行为之前,须与甲方沟通具体行为方式,不得损坏甲方品牌形象,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行为方式执行的,甲方有权书面告诫乙方并给予两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修正,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4如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乙方可书面告知甲方并给予两天的整改期,若期满甲方仍未修正,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3.5乙方应遵守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所有客户资料及甲方相关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如乙方原因导致资料信息泄露,乙方承担因资料泄露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6如发现乙方与甲方代理公司之间、各分销公司之间发生恶意竞争或攻击的、串通导客、弄虚作假(如篡改客户信息及到访日期等)或客源外泄情况等且查证属实的,此套房源不参与任何参与各分销公司任务计取,且佣金不予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当套房源销售额佣金5倍的违约金并取消分销商资格,同时甲方有权直接解除与违约方的分销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未支付的佣金。
3.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控制其下级分销机构的下放佣金点数,不得通过提高下放佣金点数恶性竞争,否则,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8乙方不得通过优惠方式(如把佣金部分返还客户)来恶意拉取客户。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该套房屋不作为乙方销售成交业绩。
3.9如乙方提供发票不合格,视为乙方违约:
3.9.1在履约过程中,若乙方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合同标的不一致、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9.2如履约结束后,发现乙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格,乙方必须在10日内进行更换,否则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10发生合同约定的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的,甲方有权从当期应付款项中扣除。
3.11违约金不足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所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
失、对第三方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解决争议的人工交通通讯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用等。
3.12合同条款与甲方案场制度不一致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四、保密条款
4.1未经合同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双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4.2因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对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按照10万元向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对方的实际损失赔偿,并保留追究的权利。
4.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五、合同终止和解除
5.1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时,如不续约,本合同自动终止。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1因乙方原因未发生成功销售房源的;
5.2.2乙方在销售代理过程中有任何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销售行为的,并视情况严重性向甲方支付5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
5.2.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达成时。
5.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离场并不得干扰甲方销售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支付佣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周内将营销报告、客户信息等资料提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支付佣金。
六、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国家行为、工程项目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水、飓风、超强台风、雷击、暴雨、暴雪)。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6.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6.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6.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须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6.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除对方明确表示异议外,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送达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联系函(单)、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8.1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详见合同签署页。
8.2双方该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联系函(单)、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通知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8.3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初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8.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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