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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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通常在5分左右,第二部分的大题中经常会有一个小题涉及本章(主要是管辖、证据、当事人的列置)。
2015年本章教材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修正,其他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P352)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辩论原则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并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2)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争议;
(3)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调解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
【解释】调解是审判阶段的制度之一,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4.处分原则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
【解释】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
从放弃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角度讲,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从决定撤回起诉与否的角度讲,是原告对自己的程序权利的处分。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例题·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不可能相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选项B:
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3)选项D: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原则在民事审判程序中适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P353)
(一)合议制度
表16-1
(二)陪审制度
1.陪审员除不担任审判长以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2.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3.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陪审员任期5年。
(三)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适用回避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适用回避的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方式包括两种:
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4.回避的审批
(1)审批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46条)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是否同意回避,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决定。
(3)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4)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四)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例外(“一审终审”),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例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五)公开审判制度
1.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2.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P356)
(一)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原告就被告”
原则上,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解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别管辖
(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按普通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按普通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34条的规定)
(1)限于合同案件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应采用书面协议方式;
(3)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专属管辖的案件必须由法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P356)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管辖规则中,属于法院特别管辖的有()。
(2013年)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E
【解析】
(1)选项AC:
属于专属管辖;
(2)选项D: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普通管辖。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2012年)
A.专利侵权案件
B.票据案件
C.不动产案件
D.遗产继承案件
E.合同纠纷案件
【答案】ABE
【解析】
(1)选项ABE为适用特别管辖的纠纷,但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的适用;
(2)选项C: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D: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358)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一般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管理人或负责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
(二)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被告)(★★★)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②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③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④合并审理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2)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其中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例题·多选题】在民事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2010年)
A.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B.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C.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D.当事人双方均为2人以上
E.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D:
共同诉讼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2人以上;
(2)选项E: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其中1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三)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起诉,成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案例】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后留有房屋3间。
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则享有与当事人同一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请求执行判决等。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丙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甲、乙租赁合同解除将直接影响丙对房屋的使用,丙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四)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不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只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即可。
(2)法定代理就是全权代理,不需要规定代理权限。
2.委托诉讼代理人(2015年调整)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诉讼代理人从事下列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②进行和解;
③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五)诉讼代表人(P360)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1)人数确定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具体人数能够确定,由全体成员推选代表人,并授权其代为起诉和应诉。
(2)人数不确定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法院公告进行登记后,由登记的当事人推选或与人民法院商定代表人,由其代为起诉或应诉。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视同全体当事人的行为,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五、民事诉讼证据(P362)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称为原始证据(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碾转得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第二手材料)。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本证和反证
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
【案例】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
在本案中,“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收据”并非证明未借款,而是证明借款已还,应作本证对待;如果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借据”系伪造,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则为反证。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2012年)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转款不一定是因为借款,故需其他证据佐证;
(2)选项B:
听说不一定真的会借,需其他证据佐证;(3)选项D:
汇了没有,为什么汇均不清楚,故为间接证据。
五、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三)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综合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时限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四)人民法院的查证职责
1.人民法院主要承担查证责任(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五)证明的过程
1.证明的过程包括:
提交证据、质证和认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P366)
(一)财产保全(★★★)
1.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拍卖或变卖已查封、冻结的物品)。
2.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2)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3)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4)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2)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表16-4诉讼中财产保全VS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的时间
当事人起诉后,人
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起诉前
适用范围
给付之诉
财产争议
发生原因
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诉前财产保全适用要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须诉前保全的申请人生活困难
B.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C.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D.须申请人提供金钱担保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
申请人生活困难、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要件;
(2)选项CD: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要件:
①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②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④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未要求必须是金钱担保)。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必须用裁定书。
4.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七、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P367)
(一)普通程序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形式
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3.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解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
A.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B.起诉必须递交起诉状,不得口头起诉
C.未成年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D.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得起诉
E.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E
【解析】
(1)选项B:
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2)选项C:
未成年人也可以当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3)选项D: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实体权利和起诉权。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七、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P367)
(一)普通程序
5.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相关链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解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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