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重点第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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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重点第三篇
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
1、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多选):
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电气与可燃气体火灾监控、自动(人工)灭火、防烟与排烟、应急照明、消防通信以及安全疏散、消防电源保证等方面。
2、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供水通道、增(稳)压设备(消防气压罐)、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箱等。
3、选择消防水泵的主要依据是流量、扬程及其变化规律。
1)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消防水量的要求。
2)水泵的扬程应在满足消防流量的条件下,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要求。
3)最好是选用Q-H特性曲线平缓的水泵。
4)消防水泵一般不应少于两台,一台工作,其余备用。
单台泵的流量应按消防流量进行选择,同一建筑物尽量选用同型号水泵,以便于管理。
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5L/s时。
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0L/s时。
串联增加扬程,并联增加流量。
4、消防水泵吸水管应保证不漏气,且在布置时应注意:
1)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
①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②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2)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
3)当消防主泵为两台或两台以上时,消防备用泵可与消防主泵共用一条吸水管。
5、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有条件的应不小于DN150。
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1)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2)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相连接。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超过5个。
4)高层民用建筑内每根消防给水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除外)的管网应分开设置。
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室内消火栓给水管材通常采用热镀锌钢管,根据工作压力的情况,可以是有缝钢管也可是无缝钢管。
7、增(稳)压设备:
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应按系统的渗透流量计算确定。
喷淋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宜为1L/s,且不宜大于一个喷头的流量;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不应大于5L/s;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宜为3L/s。
消防稳压泵的扬程应大于消防泵的扬程。
8、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Qp-Qb)t。
9、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物不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m3。
高层建筑并联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的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10、室外消火栓设置要求:
1)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2)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4)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11、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多选)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5)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6)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65mm。
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8)高层民用建筑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2、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其给水方式
(1)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
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MPa
(2)分区消防给水方式:
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大于1MPa。
1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
4)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
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6)设置间距,单多层小于或等于50m,其它小于等于30m。
14、自动灭火系统分类:
闭式系统(湿式、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开式系统(雨淋、水幕)。
15、适用范围:
1)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之一,适合在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2)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3)、预作用系统可消除干式系统在喷头开放后延迟喷水的弊病,因此其在低温和高温环镜中可替代干式系统。
严禁系统误喷的忌水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
属于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5)防火分隔水幕系统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多层水帘,可封堵防火分区处的孔洞,阻挡火灾和烟气的蔓延,因此适用于局部防火分隔处。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仓库I级指储存食品、烟酒、II级储存木材、纸张、皮革、III级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的场所。
17、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18、闭式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和色标:
57度橙、68度红、79度黄。
19、喷头选型1)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在不设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3)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4)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20、报警阀组设置要求: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且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宜为1.2m。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过500只。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19、压力开关设置要求1)(单选)压力开关安装在延迟器出口后的报警管道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并应能调节启停稳压泵的压力。
2)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20、末端试水装置:
(单选)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应设置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21、水喷雾系统灭火机理1)表面冷却2)窒息3)乳化4)稀释。
22、水喷雾系统使适用范围:
(一)灭火控火的适用范围以灭火控火为目的的水喷雾系统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固体火灾2)可燃液体火灾:
水喷雾系统可用于扑救闪点高于60℃的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水喷雾系统的离心雾化喷头喷出的水雾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因此可用于扑灭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等处发生的电气火灾。
(二)防护冷却的适用范围:
以防护冷却为目的的水喷雾系统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卸、使用设施和装置的防护冷却。
2)火灾危险性大的化工装置及管道,如加热器、反应器、蒸馏塔等的冷却防护。
水喷雾系统不适用范围:
(一)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1)过氧化物(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等)2)遇水燃烧物质(K、Na等)
(二)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1)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汽化),2)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飞溅)。
23、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24、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是指由火灾报警设备发出信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
1)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2)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3)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25、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灭火控火时1)固体火灾15L/min*m2、闪点60~120的液体火灾20L/min*m2,2)防护冷却时对室内燃油锅炉房13L/min*m2。
26、水雾喷头的主要性能参数1)工作压力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35-0.8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2-0.6MPa。
2)雾化角,角度小射程远3)流量系数4)有效射程:
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则射程远。
5)水雾滴平均直径:
一般水雾滴的粒径应在0.3~1mm的范围内。
26、水雾喷头布置要求1)布置方式R=B·tan(@/2)式中R——水雾锥底圆半径(m);B——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m),2)布置方式可以是矩形或菱形,间距:
矩形1.4倍、菱形1.7倍。
27、细水雾灭火系统系统灭火机理:
吸热冷却、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浸湿作用,2)按动作方式分类
(一)开式系统是指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
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向开式细水雾喷头供水。
(二)闭式系统是指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以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三种形式。
28、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一)可燃固体火灾(A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二)可燃液体火灾(B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三)电气火灾(E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29、细水雾系统不适用范围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
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30、细水雾系统选型:
1)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2)选择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3)选择闭式系统: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4)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
难以设置泵房或消防供电不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场所,可选择瓶组系统,但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31、细水雾持续时间,厨房:
15秒,用于冷却15分钟。
32、闭式系统喷头布置要求: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
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与闭式系统喷头的布置要求相同,但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开始系统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33、控制阀的设置: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
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34、气体灭火系统机理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主要在于窒息,其次是冷却。
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主要在于它去除热量的速度快以及是灭火剂分散和消耗氧气。
3、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一541混合气体灭火属于物理灭火方式。
混合气体释放后把氧气浓度降低到不能支持燃烧来扑灭火灾。
35、气体灭火系统适用范围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
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3)、其他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液体火灾和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36、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37、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
(1)隔氧窒息作用;
(2)辐射热阻隔作用;(3)吸热冷却作用。
38、泡沫系统按发泡倍数分类: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大于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39、泡沫系统的移动式系统:
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40、发泡原理1)低倍2)中倍,吸气型、结构简单3)高倍:
喷嘴雾化吹气型。
41、干粉灭火系统灭火机理:
化学抑制、隔离、冷却与窒息。
42、干粉灭火剂类型1)普通(BC干粉灭火剂):
扑救B、C、E类火灾、2)多用途(ABC干粉灭火剂):
扑救A、B、C、E类火灾、3)专用(D类干粉灭火剂):
扑救D类火灾。
系统按灭火方式分:
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式。
43、适用范围:
(一)系统适用范围1)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
2)天然气和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火灾。
3)一般带电设备的火灾。
(二)系统不适用范围1)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例如硝酸纤维。
2)可燃金属,例如钠、钾、镁等。
3)固体深位火灾。
44、干粉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45、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6、干粉系统组件: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
系统设置要求:
全淹没系统干粉灭火剂喷射时间一般不大于30s,干粉贮罐的充压时间也不大于30s。
47、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概念、组成、工作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显示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组成。
目的是为了早期发现并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减小损失。
48、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是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系统,一般由火灾触发器件(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和光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49、根据探测火灾特征参数分为:
感烟(悬浮物)、感温(异常温度)、感光(特定光波,如紫外线、红外线、复合式)、气体(浓度)、复合。
50、根据设定的消防安全目标、建筑的具体情况及系统的功能不同选择系统的形式:
1)区域报警系统;2)集中报警系统;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51、区域报警系统组成
(1)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这是系统的最小组成要求;
(2)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52、集中报警系统的组成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这是系统的最小组成要求;
(2)可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组合或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5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1)设置了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3)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4)系统共用的水泵等消防设备,宜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建筑群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通过跨区联动的方式控制;(5)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可根据建筑消防控制室的管控范围划分情况,由相应的消防控制室控制。
53、(多选)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54、(多选)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的场所: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属与疏散直接相关的场所。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属与疏散直接相关的场所。
电气管道并、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属隐蔽部位。
(概括为:
封闭隐蔽狭长地带)。
55、火灾探测器选择的一般设计原则:
在选择火灾探测器时,要根据探测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征、房间高度、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引起误报的原因等因素来决定。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6、(多选)不宜选择点型离子感烟探测器的场所: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2)气流速度大于5m/s;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探测器的场所: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高海拔地区;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等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57、感温探测器的应用场所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2)无烟火灾;3)有大量粉尘;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6)吸烟室等;7)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感温探测器不宜使用的场合:
可能产生阴燃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在0度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
可能由小火造成不能允许损失的场所。
5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2)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焰探测器的场所:
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探测区域内正常情况下有高温物体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
5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
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烟雾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60、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污物较多且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选择间断吸气的点型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具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1、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
下列场所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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