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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t
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比较
①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依据方面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②主体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③隶属关系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④承担义务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
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⑤管理方面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⑥支付报酬方面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2、劳动者就业年龄的规定:
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岁,16周岁以下有特长的需要经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经劳动部门(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审批后,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一,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由雇主与单个雇员,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
集体合同由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订立的
第二,内容不同
劳动:
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
不仅规定企业或行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第三,效力不同
劳动:
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且不得违背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
效力高于劳动,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第四,时间不同
劳动:
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集体:
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第五,违约责任
劳动: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予以赔偿
集体:
用人单位违反,赔偿;工会违反,不赔
5、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加班加点时间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加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7、用人单位违章时劳动者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五大保险的缴费状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五大保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
(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1%(非农业户口)14%(农业户口),个人承担8%;
(2)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两个账户三方承担
(3)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一个账户
(4)生育保险单位承担1%;
(5)工伤保险单位承担0.5-2%。
10、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11、工伤保险单位未缴付时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12、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医疗费用支付的程审核--结算--复核--支付
14、最低工资的组成(包括和不包括)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是消耗脑力和体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指出的必要费用
例外: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5、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专款专用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乃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社保基金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除了有关国家规定的支持项目外,一律不得支出。
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一定的投资运行外,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侵占。
不能用于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
16、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
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效力:
对于用人单位终局,对劳动者不终局;不服的话,劳动者有诉讼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7、工资支付的方式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以实物形式支付。
(2)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51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18、法定节假日的种类
(一)元旦;
(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清明、端午、中秋节)
19、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适用主体
作为劳动者一方,只有年满16周岁,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如果不具备,则合同无效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才有资格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0、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21、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点: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3、烈士认定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24、国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一、促进劳动就业中国政府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建立并不断完善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
二、发展职业教育《劳动法》第66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
三、制订劳动标准包括合同统一格式和标准,工资标准,奖励标准,津贴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治标准,伤残鉴定标准,劳动强度标准,高处作业标准,职业分类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劳动保险及其待遇发放标准等等
四、调节社会收入我国《劳动法》通过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制定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或个人收入调节税,津贴制度,奖励基金制度等,实现劳动报酬制度以及《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五、完善保险制度我国《劳动法》第70条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
六、协调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通过制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各种规范,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的规定等,实现国家对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责,从而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种稳定和谐的关系。
七、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八、提倡、鼓励先进国家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5、经济性裁员
程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6、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27、救灾捐赠制度
概念:
救灾捐赠是在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等机构有组织地向海内外各界募集资金和物资,帮助解决灾区和灾民因灾造成的困难。
特点:
(1)救灾捐赠一般没有长期、具体的计划。
而是受突发事件的制约,其结果也难以预测。
(2)救灾捐赠依靠整个社会。
救灾捐赠的运作必须是社会性和群体性的,它是自发的社会行为同有组织的机构管理相结合。
(3)救灾捐赠只有社会效益。
救灾捐赠行为完全是出于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而且是无偿的支付,它只产生社会效益。
28、劳动仲裁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职权划分。
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行政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18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写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级别管辖案件性质、重大、复杂的程度
一是直辖市与所辖区审理案件的权限划分。
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则受理本市范Χ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涉外的劳动争议,如集体争议,外资企业劳动争议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等。
二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与其所属的地、市一级的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划分。
一般省一级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区)的劳动仲裁工作;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一级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外资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
29、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0、劳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3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2、退休制度
(一)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存在主要问题:
老龄化
3、解决办法:
退休制度的改革趋势是延长退休年龄,抑制提前退休
4、对于青年人群而言,会产生挤占效应。
延长退休年龄使得即将退出劳动力市场者又进入劳动力市场并就业,这对于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将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人群而言,挤占了他们的工作机会,增加了其失业的概率
对于企业来说,退休年龄的延迟减缓了企业劳工新旧交替的速度,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可取的。
这也是一些企业鼓励员工提前退休的重要原因。
从另外一方面讲,延长退休年龄不利于企业劳动力的更新。
33、养老保险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养老保险“双轨制”
一套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吃皇粮的人民公仆”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
2、筹资方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此外国家和统筹地区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3、存在问题:
覆盖范围有待扩大;人口加速老龄化与人口政策方向型转变造成巨大压力;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潜在的支付危机日益突出
双轨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水平,引发了待遇水平差异带来的不公平;其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阻碍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立;再次,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被称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水区或者雷区”
4、
解决办法:
变双轨单轨
将企业退休人员与政府机关、事业部门退休人员养老金管理并入同一序列,实施“一揽子”的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政出多口、差异过大”弊端。
5、见解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另外一点是实施“社会平均工资比率”管理。
鉴于退休人员分布在不同省市、不同地区,在养老金待遇标准上还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为减少全国广大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差异”,建议中央政府以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统一基准,科学制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比例系数,统一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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