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社会劳动保障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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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社会劳动保障法全文
社会劳动保障法全文
【篇一: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原则:
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c.工资、奖金照发;
费;
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
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
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
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篇二:
社会与劳动保障法】
二:
简答题(每题10分,合计30分)
1、什么是失业?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2、我国工商保险中,法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哪些?
3、我国规定的工资形式及构成包括哪些内容?
三:
试论述我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体20分)
四:
案例分析(每题10分,合计20分)
1、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王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负担经济补偿金。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
2、林某系某中外合资公司职工,由于怀孕公司安排其从事较为轻松的办公室文秘工作。
工作过程中,林某发现办公室有一笔记本长期搁置无人用,遂擅自带回家使用,后办公室主任出差回来发现电脑不见,反复调查下落无果,林某不敢承认公司决定报案之际,林某不得已坦白真相。
公司领导认为林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提出仲裁,认为自己处于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务合同,并向公司报销怀孕期间医疗费和检查费4000元。
公司可否解除劳务合同?
为什么?
李某提出不能解除劳务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篇三:
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论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与作用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
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2013年3月19日,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相关的规定更加完善了劳动与保障法体系,对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然,也存在着不足,仍待改进。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
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而关于最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通知,总结有如下意义:
1、提升企业竞争力
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对人才的竞争。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险计划,被称作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在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年金计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采用。
在国外,年金、股票和期权一起被称为企业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铐”。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具有递延性质的激励模式,它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长期契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职工的长期人力资本投资,减少或克服企业和职工的“短期化”行为。
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企业薪酬激励制度、人力资本投资和财务决策。
因此,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能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发展企业年金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减弱过去承担的社会功能。
曾经实行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和高福利体现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优势,国企成为“大社会、小政府”,单位办社会的模式,加上福利的刚性特征,高福利一直延续至今,导致国企职工对企业的强烈依附感,国有企业经济转轨必然出现福利危机,从而大规模减少福利开支,这使职工心里不平衡,产生危机感。
而企业年金会弥补这个缺陷,它是在企业和职工工资中提取保险费,这样既加入个人缴费义务,也会以激励方式在职工劳动期间努力工作积累自己的年金个人账户,提高退休后的福利水平,所以,企业年金可以有效填补高福利优越性的作用,在减少社会福利功能压力的同时扩大生产能力,减少职工对企业的过度依赖,强化个人责任。
3、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经验表明,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稳定和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市场有效性,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和信托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已成为
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作是其必然的选择。
第一,企业年金作为拥有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契约型金融机构,它能有效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
第二,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具有注重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长期回报等特点,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三,企业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资本资源,促进有效资本形成,拉动经济增长。
4、有利于社会分配合理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实行的覆盖全体城镇就业人口的法定养老保险,它只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
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但它往往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而又表现为以效率优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出现了高收入群体,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过较大的贡献。
这些人希望退休后能保持较高的收入,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
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能满足他们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观要求,又能促使他们在就业阶段为企业尽心尽力、多作贡献。
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既是企业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5、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并不矛盾。
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因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还不完善而忽视补充养老保险。
建立企业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清保险的责任、减轻政府负担、适应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等,可以让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方向,不失时机的、因地制宜的把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这将有助于我国在经济起飞时期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同时,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增强法律的针对性。
另外,新法还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
同时新法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扩大了规范内容。
其修改有如下方面:
1、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新法总则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
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
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
国家建设作贡献。
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2、首次创设规定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
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
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
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
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3、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法在护理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新法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
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
4、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据介绍,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5、政府应当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
新法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确认下来;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医疗卫生服务。
6、完善计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
新法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
据了解,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
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7、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新法进一步充实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8、新法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
本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
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9、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
新法的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还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
10、充实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国情出发,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适当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对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修改,而本次修改突现了以下几点意义:
1、“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
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
积极老龄化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灵魂,从第一章总则到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
比如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2、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
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趋向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养老不再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而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要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但基于人的天性、民族传统和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家庭依然是养老的基础。
鉴于此,这次修法对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作了新的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充实和细化了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人特别是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责任,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
同时,从规划制定、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政策扶持、宣传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
3、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在以每年800多万的速度递增,
高龄、失能、“空巢”老人也在快速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城乡“空巢”家庭已接近50%,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
特别是在社会服务一章,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扶持政策、运营监管、变更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步构建了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
4、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适应规模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的通用性和特殊性需要,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涉老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制度安排,这对于增强全社会老年宜居环境意识,加强宜居环境建设,赢得应对深度老龄化的战略先机具有重要意义。
5、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精神上、身体上以及智力上都发生着不可逆转的退行性变化,许多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出现不同程度的欠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实现权利。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修订后的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这条规定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成年监护从只限于罹患精神病一种情形,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二是在监护人的选任上首次确立“意定监护”优先,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也与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强调“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理念相符合。
6、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这是老年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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