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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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优质普惠发展,现根据《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学。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园行为规范,
近3年年检合格。
并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县(市)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科学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以上要求。
(三)合理收费。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育费参照当地同类
公办幼儿园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费。
(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独立完
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
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
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第五条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前完成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
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应当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
监督。
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复查。
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书面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签订普惠性服务购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由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等备存。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园门口醒目位置悬挂。
第三章规范和管理
第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学盈余不对出资人分红而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
县(市)区应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将普惠性民
办幼儿园享受财政补助等项目纳入核算中心或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并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市
里对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性补助经费的安排将以地方是否建立补助机制为前提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奖
励性补助经费应当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不得用
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建立
保育费、政府资助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虽。
第十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2年内申报资格。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补助经费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四)每年未保障一定资金用于幼儿园持续发展,园所环境
和设施设备陈旧,不能保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水平的;
(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现
象的。
第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
防范措施,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区域内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考评,对未履行协议的,应责令其
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情节严重的,应勒令退出。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接受幼儿园的退出申请,并对幼儿园接受政府补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撤销普惠性幼
儿园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如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同时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
2.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
1.〈〈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表》(原件,加盖幼
儿园公章,一式三份);
2.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按政府规定的审计指引出具的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
3.幼儿园登记资料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
4.最新收费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及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后拟调整的收费标准;
5.幼儿园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含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安排表,加盖幼儿园公章);
6.幼儿园上一学年度银行缴费凭证、银行代发薪证明材料、
本年度银行帐(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本年度近3个月教职工工
资签领表;
7.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届街道(乡镇)社区
开园时间
办学证编号
园车辆
车牌号码
在园幼儿人数
班、数
教职工人数
保教费/月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近年来幼儿园投入情况、幼儿园总资产(万元)
所获国家、
省市区级奖项
申
报
事
由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时间:
4
辛月日
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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