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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经贸院〔2014〕32号
关于印发《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院(系)、各部门: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5月6日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从严治校的需要,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教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超假、销假、旷工等。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及办理考勤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第六条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的部门,将追究分管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因部门误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分管负责人向当事人追要;一个月内追交不回的,学校将从分管负责人和考勤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补扣。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七条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准假。
第八条公务假
(一)部门正职外出公务请假2天以内的,需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含3天),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院党委书记批准,并到人事处备案。
(二)部门副职外出公务请假2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者(含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到人事处备案。
(三)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公务4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5天以上者(含5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二)办理事假手续:
1.部门正职请事假,2天以内的需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含3天)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院党委书记批准,并到人事处备案。
部门副职请事假2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者(含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到人事处备案。
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4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5天以上者(含5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因私事离南京外出,也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说明外出时间。
4.教师应参加每周三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事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处理
1.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当月事假在2-5天以内,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原则上,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将根据年累计事假时间的长短,做如下处理:
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将需重新竞聘上岗;
年累计事假超过半年不参加年终考核。
第十条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经市级医院医生诊断(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手续:
1.因病需到医院治疗在1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到部门考勤员处备案,方可准假。
2.因病需到医院治疗在5天以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3.因病需到医院治疗在5天以上,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4.患传染病、疑难病者,经医治痊愈后,本人申请要求上班,须经三甲医院鉴定,人事处会同医疗经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上班。
(三)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处理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满10年的,发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
长病假: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不满10年的,发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
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绩效工资照发。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
当月病假累计3天以上(不含3天),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当月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当月病假累计20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累计病假的处理:
教职工年累计病假达到一定时间的,除当月按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将根据年累计休假时间的长短,做如下:
年累计病假超过20天的,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
年累计病假超过60天的(除因公病假人员),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20%;
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需重新竞聘上岗。
(五)考核规定
1.凡患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及休长病假人员病愈后,须持医院出据的健康诊断证明,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
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旧病复发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凡重新竞聘上岗人员,均需有半年的试用期;
3.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的年终不参加考核。
4.因患癌症、精神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予以照顾,不影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探亲假
(一)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任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二)探亲路费的报销
1.教职工的探亲路费,需由本人填写《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后报销。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全额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按规定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即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给予报销。
(三)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四)探亲假超过六个月的,停薪留职,到时间未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婚假
(一)教职工请婚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婚假期按劳总薪〔1980〕29号文,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经批准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者,给予婚假3天。
上述婚假,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放弃论处;如确因工作,而未享受婚假者可作为调休处理。
(二)婚假期间绩效工资照发。
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三条产育假
(一)教职工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苏政发〔1989〕24号文执行,结合我校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符合二胎政策的,女方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可顺延。
2.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做人流、引产的,也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15天的假期,上述假期绩效工资照发;如无医疗单位证明,则作一般病假处理。
3.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42天;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5.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时间1小时(不含往返途中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6.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一切费用自理,假期工资停发。
7.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15天护理假。
8.产假期满未办哺乳假手续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
(三)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四)教职工产假期满按时到人事处销假。
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需按病假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待遇同病假。
(五)产假期间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计划内生育且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所有工资停发。
第十四条哺乳假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可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
(二)哺乳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待遇
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五条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绩效工资照发。
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六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疗养时,需按因公负伤处理程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按工伤假处理。
绩效工资照发。
教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致伤,责任不在自己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有部门领导同意后报院医疗经费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内绩效工资照发。
责任在自己的按病假规定处理。
第三章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累计计算,3小时以上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为旷工1天);
(二)事先未经批准,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岗位者;
(三)请假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四)编造假理由请假,经查属实者;
(五)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
(六)教师授课迟到,按《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每星期三学习时间无故缺席,作旷工论处。
行政管理人员上班时间、教师星期三学习时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在外代课者,一经查实,均按旷工论处。
经组织批准在外代课的,按事假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
(七)对不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者,作旷工论处;
(八)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人员,在批准的复习考试时间内作公假处理(要附考试时间表),其余占用上班时间参加各类学习的均按事假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未经组织批准,占用上班工作时间参加各类学习的,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旷工人员的处理
(一)一个月旷工半天到1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二)一个月旷工1天(不含1天)-3天者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一个月旷工3天(不含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四)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类假期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见习期间请事假、病假、产假的见习期需要顺延。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各二级院(系)院长(主任)、正副书记、秘书、辅导员和后勤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其中各系(院)副主任每周坐班不少于3天(不含自身上课时间),学校鼓励各二级院(系)副院长(副主任)实施坐班。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一年坐班制。
各院(系部)、处、室每学期必须将各部门坐班人员及起迄日期确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作为出勤或加班与调休
(一)经领导批准出差及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外学习、参观、疗养、讲课,作为出勤;
(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在节假日值班,以及节假日在市内开会或工作的可作为加班,也可作为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
(三)寒暑假,需要坚持工作的必须从严掌握,加班人员的管理以及加班待遇按《院节假日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它节假日因为突击性工作加班者,须事先书面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以领取加班费,亦可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
调休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累计计算,但不得跨月累计,按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
凡按院规定已领取加班费的,不得另行补休和调休;
(五)调休单统一由人事处印发。
调休单统一由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有效,使用时由考勤员注明实际调休时间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随考勤表上报。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院办2014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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