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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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门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到2017年底,全市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8.9%,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断面消除劣V类,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重度黑臭水体,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地下水质量、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各市、区要对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开展后督察,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制定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环境专项整治方案。
推进全市皮革、印染、陶瓷等重点行业和蓬江荷塘、台山广海、恩平沙湖等重点区域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实施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继续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
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各市、区对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对环保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按照《江门市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江交港航〔2017〕12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017年底前,沿海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江门海事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各市、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方案;2017年8月底前依法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保障饮用水安全。
抓紧实施水源至水龙头水质全过程监管,各市、区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油站地下油罐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节约保护水资源。
加强城镇节水。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资委等参与,新会区、各市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
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
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重点流域综合整治。
按要求完善未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自2017年7月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区根据市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制定实施具体整治方案。
对水质未按期达标的有关市、区要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江门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分别实施“一河一策”;每年各市、区辖区内各镇(街)要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
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重度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
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到2017年,江门市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按照《江门市整市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江门市2017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017年底前,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置。
2017年底前,现有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17年底,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各市、区要继续抓好禁养区养殖场查漏补缺工作,进一步核实养殖场名单,发现遗漏的养殖场要及时限期清理,防止养殖“回潮”。
按计划推进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市、区按照《江门市整市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建设。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各市、区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
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
按照国家的部署,完成入海排污口调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
2017年底前,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部门联动共同抓,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协调、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区政府是治污的责任主体,严格实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以目标倒排工作任务,细化年度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
要明确工作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水环境整治中的职能作用,分工协作,联合治污。
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整治资金落实到位。
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整治资金落实到位。
(三)实施“挂图作战”。
各市、区要积极采用“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设备和技术,对本行政区域内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况进行摸查,绘制干流和主要支流沿河排污口分布图。
围绕《水十条》、《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建立一个库、挂好三张图”,实行一张图干到底,增强工作的直观性和高效性。
(四)加强工作调度。
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信息调度制度。
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底前将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工作计划函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市环境保护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办,组织现场检查,督促推进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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