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票选举以及需要把握的有关 问题712培训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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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票选举以及需要把握的有关问题712培训用
关于投票选举以及需要把握的有关问题
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选举活动中程序性和技术性最强的环节,我们务必要认真组织好选民进行投票选举,确保选举代表工作顺利完成。
一、关于投票选举的准备
(一)发动选民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前,要再次进行宣传发动。
通过采取电视、广播、公告、书面通知、工作组及选民小组成员登门通知或通过选民相互转告等方式,宣传发动使广大选民知道选举投票的重要意义,知道今年7月15日是我县全县县、乡人大投票选举日;知道自己所在的选区要选几名代表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基本情况;知道在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投票;知道怎样填写选票、怎样投票;知道自己不会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知道自己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应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调动广大选民积极参与,扩大知晓度,提高投票率。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为保证投票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投票选举前选举工作机构要根据选举的任务和要求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成员,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的主持人,监票、计票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和选民小组长等。
培训的目的是使选举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做好选举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掌握投票选举的法律程序和具体工作方法,严格依法办事,圆满完成投票选举工作任务。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投票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选举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有关投票选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投票选举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在投票选举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和处理原则等。
(三)选举委员会确定投票方式
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形式有三种,中心投票站(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或者流动票箱投票。
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根据各选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投票方式。
采用哪种方式投票,要事先告知选民,并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经县选举办研究,县直党政系统选区设立集中投票箱,组织本选区选民集中投票,具体工作由县直指导组指导,县直党政系统选区工作组制定投票工作方案;乡镇各选区的投票方式由本乡镇确定,一般要求在村部或选民居住集中的村屯设立中心投票站。
对情况比较复杂的选区要注意做好相应的应对投票方案和预案。
各选区务必按本选区的区域范围组织本选区选民对应投票,严禁跨选区区域投票。
(四)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组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及时向选民发出投票选举通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和要求。
2、对本选区选民参加投票的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
3、帮助在外打工、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并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4、及时公布选民补正榜。
5、拟定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主持人的主持词等相关材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好选举大会的选举办法。
6、印制选票。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如果同时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票应当用两种颜色统一印制。
选票上要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属于县人大代表选票的加盖县选举委员会印章,属于乡镇人大代表选票的加盖乡镇选举委员会印章。
选票的制作要统一规范,核实正式候选人准确无误。
由于考虑校对候选人姓名以及印数较大等因素不便于县级统一印刷,因此县、乡正式候选人选票定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参照票样自行印制。
县直8个系统选区的选票,属于县人大代表选票的由县选举办统一印制,乡镇人大代表选票的由田州镇选举委员会印制。
选票的印数要根据选区的实际情况按选民数印制。
印制好的选票必须妥善保管,非选举工作人员不得接触。
7、制作票箱。
制作票箱时应当考虑选举时密封、加锁、投票口颈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等特点。
票箱应当为木质。
形状应美观、体量应适中。
为防止计票时票箱混淆,票箱要标上标号,并注明是哪个选区。
为方便集中计票,选民数比较多的选区、2个村合并选区或3个村合并选区的选区,应该分别设有县代表票箱、乡镇代表票箱并相应投票,以便直接送到指定计票处集中计票。
8、制作和准备投票选举的必备用品。
如黑板、粉笔、封条、计算器、浆糊、选举工作人员佩带的证件和选举结果统计表格等。
9、与公安部门或者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商定投票选举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布置好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会场。
具体包括条幅、标语、彩旗、桌椅、音响设备、磁带、茶水等。
会场布置要简朴、庄严、隆重。
11、做好下乡车辆安排以及车辆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工作人员往返顺畅安全。
12、做好选举经费安排以及选举工作人员的伙食或生活补助费安排等。
(五)制定投票选举程序
1、投票站的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投票站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上岗。
(2)监票人员、计票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审查到投票站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的身份,清点选票,分发选票,并在选民证或选民登名册上注明选票已发。
接受委托投票的选民领取委托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委托投票认可证。
要注意强调各选区工作组成员开启手机,便于联系,同时落实一名同志负责做好县代表选区和相应的乡镇代表选区以及流动票箱的选票发放、投票数量等情况的联系、沟通、统计工作,确保投票过半。
(3)选民填写选票、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可以回答选民的提问。
设立秘密写票处和选票代写处,选票代写处主要是为文盲选民代填选票。
(4)选民到站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收回的选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如果选民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则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
工作人员需封存多余的选票,送到计票场地统一销毁。
(5)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密封票箱,在监票人员的监护下,送选区计票处统一计票。
(6)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投票站投票情况的详细报告和记录。
(7)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本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在选举办法规定时间内向本选区的选民公布计票结果。
(8)选区计票结果由选区选举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
2、选举大会的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举工作人员上岗,按照划分的区域或者位置就座。
选举工作人员包括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成员、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维持会场秩序的人员等。
(2)选民进入大会会场。
投票选举前,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到会选民人数和委托投票人数,并报告选举大会负责人。
(3)选区负责人(或选举工作组人员)向选民汇报本选区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情况,宣读选举委员会关于大会主持人的委托书,宣读选举大会的注意事项。
大会主持人一般由本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担任。
(4)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向选民报告本选区的现有人数、选民人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以及在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
宣读应选人大代表名额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5)监票人、计票人核实大会选民人数,当场检查票箱,然后加封。
(6)监票人、计票人当场清点选票,发放选票。
每发出一张选票后即在选民册上注明。
接受委托的选民领取委托选民选票时要交验委托投票认可证。
(7)选票发放完毕后,大会主持人向选民介绍选票的式样,介绍如何领取选票,如何填写选票,以及投票顺序的情况。
(8)选民阅读选票,填写选票。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除选举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指导外,任何人不得干扰其填写选票。
选民可以到按规定设立的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填写,但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9)选民填好选票后,按照规定次序投入票箱。
如果同时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应当分别投入不同的票箱。
(10)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箱对收回选票进行清点,如果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有效。
(11)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选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并填写计票结果表交大会主持人。
(12)大会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如设有流动票箱,汇总后还应公布总的计票结果)。
(13)主持人和监票人对计票结果作出记录,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3、流动投票箱的投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个流动票箱须配备2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其中要有一名是干部或者是抽调的教师。
(2)选民填写选票前,工作人员应当向选民说明填写的方法和要求,但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更不得暗示要求选民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
(3)选民填写选票时,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4)选民投票。
(5)选民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流动票箱送交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统一开箱计票,投票结果一并计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投票总数。
流动票箱不得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外开箱计票。
4、需要再次投票的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在投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即可以当选。
但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且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由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2)再次投票的程序与第一次投票的程序相同。
再次投票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其程序应当与第一次投票相同。
第一次采用投票站投票的和流动投票箱投票的,由选举工作小组再次组织投票站投票和流动投票箱投票。
第一次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的,由选举工作小组再次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再次投票时,不必对选民进行重新登记,仍然以第一次选举时公布选民为基数。
(3)再次投票应当尽早举行。
再次投票选举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4)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代表候选人当选。
由于在第一次投票中,得票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再次投票时,只是在这几个具备当选资格的候选人中选择得票数更多的候选人为代表,因此,即使在再次投票中候选人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不影响其当选。
再次投票的目的只在于确认谁得的票数更多。
5、需要重新投票的,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在一次投票选举中,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这次选举无效,应组织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的程序、要求与第一次投票的程序、要求相同。
6、需要另行选举的,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在投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可能达不到应选代表的名额。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
比如,在3个正式代表候选人中,须选2名代表,但只有1名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
二是一个代表名额都没有选出,即所有候选人得票数都未能超过半数。
比如,3个正式代表候选人中一个候选人都没有得到半数以上选票。
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当依法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是不足的代表名额。
(2)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当为2人。
(3)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比候选人得票多,但未过半数,在另行选举中,应当将他作为代表候选人之一。
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名单,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包括得票多于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名单一起,按得票多少为序)。
(4)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如果经过另行选举,仍未选足代表名额的,可以按照第一次另行选举的做法、程序进行第二次另选,第二次另选后,如仍然出现第一次另行选举的情况,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酝酿确定新候选人,再进行另行选举。
这次选举后仍未选出代表或仍有未选足的代表名额,是否再次进行选举,由该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二、关于计票和选举结果的公布
(一)监票、计票人员的产生
由选区负责人召开选区选民或选民小组长会议,从本选区选民中协商、推荐监票、计票人员5—6名,报选区选举工作组审定。
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从监票人、计票人中指定。
如另需工作人员,由选举工作组指定。
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二)计票程序
1、集中票箱到指定的集中计票处。
在规定的选举时间结束后,所有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
2个村合并选区或3个村合并选区的选区,可以指定一个村为集中计票处集中计票;也可以每个村都设有一个集中计票处,但一定要指定一名总联络员收集各计票处的选举结果并进行汇总。
2、分组分箱开箱点票。
中心投票站、各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各自清点领取、发出与剩余的选票数以及参加投票的选民数。
在开箱前,监票、计票人员再次清点选区参加投票的总人数和已发出选票数及剩余的选票数。
计票以选区为单位统一进行。
开箱后,清点箱内的实有票数,并核对收回的选票数和发出的选票数,依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尽快查明原因。
如能确定是中心投票站或哪个投票站、流动票箱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可就选举无效的中心投票站或投票站、流动票箱,在3日之内进行重新投票。
否则,整个选区应在3日之内进行重新投票。
3、计票后,应宣布本选区选民数、发出和收回选票数;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4、整理辨认选票。
监票、计票人员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对每张选票进行辨认,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因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对未按规定书写的选票处理原则是:
所写符号或姓名能判断出投票人意图的,作为有效票;无法判断的,作为废票。
(1)选票上的“○”或“×”,虽未画在空格内,但可以判断投票人意图的可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
(2)在一个候选人姓名上画两个“○”或“×”的,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
(3)所写符号不合规定,但能判断赞成或反对,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如在候选人姓名上画“√”、写“满意”、“同意”等等,应计为赞成票;将候选人名字划去或在候选人姓名上写“反对”等等,应计为反对票)。
(4)选票经过涂改,但尚能识别其赞成或反对的,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
(5)一张选票仅某一部分无法判断投票人意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无效,其余可辨认部分作为有效。
(6)另选其他选民时,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名字,但符号栏内未划“○”的,应视为弃权票;如果另选人姓名无法辨认的视为另选人无效。
(7)对难于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可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共同研究决定。
(8)统计选票总数时,弃权票和废票都要作为参选票数计算。
5、计票。
有效选票分捡后,由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逐一进行计票。
计票人应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在黑板上事先写上候选人姓名,在下方如实作出标记。
被选人如不是候选人,计票人则应在黑板上如实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下方作出累计标记。
监票人应监督计票人所读出的姓名是否与选票相符,监督计票人记录的姓名与读出的姓名是否相符。
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被选人所得票数。
6、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7、宣布选举结果。
经监票、计票人计算并核对出每一被选人的得票数后,应当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宣布所有代表候选人得票情况,在当日或次日向选民公布。
8、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宣布选举结果后,应由监票、计票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以选区选举工作组的名义,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
选举结果报告单上要有监票、计票人的签名。
同时将选票全部封存。
(三)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投票结果上报选举委员会后,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以选举委员会名义,按选区于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用公告形式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审核的内容为: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3、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4、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本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
5、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
6、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关于代表资格的确认
为了保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符合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和自治区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制度。
代表资格审查就是对当选代表的一种资格确认。
代表资格审查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必经程序。
(一)选举结果的确定
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还要将选举结果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二)代表资格审查
1、代表资格审查机构
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级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选出的下一届本级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
2、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当选代表数是否符合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至于当选代表本人的缺点错误、是否具有先进性等,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范围。
3、代表资格的确认
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代表当选是否有效,并在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四、关于及时报告代表选举结果
首先,电话报告;
其次,电子版上报;
然后,书面加盖印章上报选举结果报告表等选举材料。
附:
选举办法
为选好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县、乡(镇)选区选举大会(投票站)分别由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自己信任的选民代为填写,并要严格按照委托选民的意愿填写选票,不得随意更改委托选民的意愿。
三、选举时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
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参选。
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四、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要办理好委托投票手续。
被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凭证领取选票。
一名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张。
五、投票选举前,选区应认真清点参选人数,当众宣布清点人数结果,并按选民小组将选票发给选民。
选民凭选民证或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
参选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六、选区设监票人×名,其中总监票人1人。
监票人从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协商、推选产生。
总监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从监票人中指定。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选区计票人×名,其中总计票1人。
计票人从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协商、推荐产生,总计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从计票人中指定。
七、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加封。
主持人宣布投票后,监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选举工作小组成员先行投票,然后按选民小组顺序陆续投票。
八、选民填写选票,为了避免不受任何干扰,可以到按规定设立的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九、选举人如同意选票上某一候选人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如果不同意某一候选人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就在另选人栏内写上自己要选的选民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的空格内划“○”,不划“○”的视为弃权票。
十、选举人在选票上所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人数,如有超过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
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十一、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水性笔,字迹要清楚,涂改或辨认不清的视为废票;部分涂改、辨认不清的,其辨认不清的部分视为无效。
十二、投票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形式进行,并统一计票。
十三、投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锁启封计算,并对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四、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十五、县(、乡(镇)代表选举结果,分别报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由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自治区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经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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