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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的定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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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的定义
地理的定义
地理的定义篇一:
定义
定义:
实词指有实在意义,能够单独充当句子成分,一般能单独回答下列问题的词语。
不能充当句子成分的词叫虚词。
如今把功能作为主要根据,认为能够单独充当句法成分,有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是实词,不能充当句法成分,只有语法意义的就是虚词。
实词再细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以及特别实词拟声词、叹词;虚词再细分为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和拟声词
地理的定义篇二:
定义
定义
有一个角是直角的平行四边形叫做矩形性质
1.矩形的四个角都是直角,对边相等
2.矩形的对角线相等
3.矩形所在平面内任一点到其两对角线端点的距离的平方和相等
4.矩形既是轴对称图形,也是中心对称图形〔对称轴是任何一组对边中点的连线〕。
5.对边平行且相等
6.对角线相互平分
7.矩形具有平行四边形的全部性质判定1.有一个角是直角的平行四边形是矩形
2.对角线相等的平行四边形是矩形
3.有三个角是直角的四边形是矩形
4.四个内角都相等的四边形为矩形
5.关于任何一组对边中点的连线成轴对称图形的平行四边形是矩形
6.对于平行四边形,若存在一点到两双对顶点的距离的平方和相等,则此平行四边形为矩形
7.对角线相互平分且相等的四边形是矩形
8.对角线相互平分且有一个内角是直角的四边形是矩形
地理的定义篇三:
地理标志定义及其他
地理标志定义及其他
大盈律师事务所李长宝律师
讨论地理标志问题,首先应面对的课题是如何精确界定地理标志的定义。
由于地理标志这一术语是在与之相关的术语,如货源标记〔indictionofsource〕和原产地名称(ppelltionoforigin)基础上进展而来的,而且,从其历
史进展进程考察,曾为世界学问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地理标志定义与如今已广为国际社会接受的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使用的地理标志定义存在根本区分,因此,在讨论地理标志概念时,我们应特别留意是在何种条约背景下,或在何种历史进展阶段上使用地理标志术语的,否则,对地理标志术语使用上的混乱必将导致对其认识的混乱。
一、“地理标志〞术语的起源及历史进展
依据学界通说及国际社会共识,对“地理标志〞的爱护最早可追溯至1883年的《爱护工业产权XX黎公约》,而且,沿着“地理标志〞国际爱护的时间长廊,其进展也表达出较为清楚的脉络和承继关系。
具体而言:
1,《XX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货源标记〔IndictionsofSource〕或原产地名称〔ppelltionsofOrigin〕,〞是工业产权的爱护对象之一。
《XX黎公约》并未对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进行定义。
只是将货源标记,事实上也包括原产地名称,纳入了其不正当竞争的规范体系,要求各成员国负有制止直接、间接虚假标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约义务。
事实上,禁止对货源标记予以虚假标注的规定早在《XX黎公约》的最初文本中〔即1883年文本〕即有规定,但该“文本〞的爱护特别有限,因为此种爱护只有在虚假货源标记与一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商号共同使用时才予以适用,而并无对单纯的货源标记予以虚假标注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不满足于《XX黎公约》1883年文本对禁止虚假标注行为的爱护水平,一些对提高货源标记爱护水平有兴趣的GJ共同于1891年签订了《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3。
2,《马德里协定》是对《XX黎公约》有关货源标记爱护的具体实施协议。
假如说《XX黎公约》是最早涉及货源标记的国际公约,那么,《马德里协定》则可视为世界上最早的一个对货源标记进行特地爱护的国际公约。
依据《马德里协定》〔1958年修订文本〕第1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货421
源标记〞一般被定义为:
包括用来说明产品或服务来自一个GJ或一组GJ,地区或地方的全部标志或表达方式
与商品特性无关。
3,1958年,在里斯本召开的外交会议的成果之一就是通过了旨在提高原产地名称国际爱护水平,而基于WIPO框架下的《XX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的爱护而建立的《爱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议》。
《里斯本协议》确立了较之《XX黎公约》更高的对原产地名称的爱护水平,该协议的爱护原则为:
本联盟各成员国承诺,其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领土内对以其它成员国为原属国并受到爱护、且在爱护学问产权国际局获得行政注册的原产地名称予以爱护。
《里斯本协议》第2条之〔1〕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即:
在本协议中,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GJ,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geogrphiclnme),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4,WIPO国际局制定的有关《示范法》中沿用了前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的定义
《进展ZG家商标、商号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1966年11月11日公布〕第1条“定义〞之第5项规定:
“产地标记〞指用来表示源于肯定的某GJ、一批GJ、地区或地方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标志;另外,该条第6项规定:
“原产地名称〞指一个GJ、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来指明来源于该地的产品,产业的质量和特点纯粹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其中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
而《进展ZG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1975年公布〕第1条“定义〞之第1项规定:
“原产地名称〞指一个GJ、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源于该地,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兼有。
任何不是一个GJ、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名称,当用于某种产品上假如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联系,也视为地理名称。
该《示范法》第1条第2项规定:
“货源标志〞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GJ、地区或特定地方的标识或标志。
5,1958年以后,WIPO对地理标志多边爱护体制予以改革的尝试
依据WIPO相关资料的介绍,1974年,WIPO开始了对新的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予以爱护的多边条约的起草预备工作。
继1974年专家委员会召开后,WIPO国际局起草了一个条约草案,并于1975年提交给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加以商量。
二十世纪七十年月后期,《XX黎公约》的修订工作开始了,因此,以单纯的875;另一主流定义为:
货源标记是由任何名称、6用语或符号组成,说明一种产品或服务来自的GJ、地区或特定地方,其一般
地理标志爱护为目的的条约草案的预备工作也就随之停止。
在商量《XX黎公约》的修订工作时,负责原产地名称和商标冲突问题的工作组预备了一个建议,提出在《XX黎公约》中增加一个有关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爱护的新的条款。
依据修订《XX黎公约》外交会议程序规定,此建议被接纳为修订《XX黎公约》的基本建议。
依据此建议,WIPO曾于1975年在前述条约草案中使用的术语,也即“地理标志〞,得以再次使用。
此修改的条款被编列为《XX黎公约》第10条之4。
由于对《XX黎公约》进行修改的外交会议始终未能形成最终确定,造成前述与“地理标志〞有关的修改建议仅停留于“草案〞形式,未能进一步商量。
1990年,WIPO地理标志国际爱护专家委员会确定制定一个有关地理标志国际爱护的新的条约,主要动因在于其认识到地理标志国际爱护的现状无法令人中意。
具体而言,表达在《XX黎公约》的规定太粗疏、爱护范围有限;而《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议》的参与国数量有限,同时,专家委员会也认识到此种现状只能通过制定世界范围的爱护条约的方法予以解决。
为使该新条约对全部《XX黎公约》成员均具有吸引力,以“地理标志〞代替“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建议被提出,从而使“地理标志〞概念涵盖了当时存在的相关爱护概念。
另外,盼望建立一个“地理标志〞国际注册制度,以使其较之《里斯本协议》而言能被更广泛地接受。
由于对此新条约的核心问题,如条约的爱护对象、原则、地理标志国际注册体制的内容等无法达成一致,制定此新条约的工作也没能进行下去。
6,TRIPS协议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地理标志定义及其最终文本的定义在TRIPS协议的谈判过程ZG形成了三个草案,分别为1990年7月的nell草案〔nellDrft〕、1990年12月的布XX塞尔草案(BrusselsDrft)和1991年12月的Dunkel草案(DunkelDrft)。
nell草案中为地理标志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定义:
其一为:
地理标志是任何标识、表达或符号〔目的在于标示〕〔直接或间接〕一产品〔或服务〕来源于一个GJ、地区或地方;其二为,为本协议之目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指〔地理〕标示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中一地区或地方的产品的标识,该产品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排他的或实质的〕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包括自然的〔和〕〔或〕人为因素〔具有一地理特征与产品的质量、声誉或特征相关的命名也被视为原产地名称〕。
由此不难看出,在nell草案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尚无法达成一致,因此,该草案只是对当时谈判各方有关地理标志定义的建议的一种总结。
布XX塞尔草案的第24条是关于地理标志定义的规定,与TRIPS协议最终文本相比主要区分为:
TRIPS协议22.1条对地理标志的爱护理由之一是“货物〞9
具有的声誉,其取决于地理来源,而在该草案中,“声誉〞与“货物〞的联系是间接的,其相关规定的表述为:
“Wheregivenqulityorotherchrcteristiconwhichitsreputtionisbsedisessentillyttributbletoitsgeogrphiclorigin〞,也就是说,该“声誉〞并非基于地理原产地而直接形成的,而是基于货物的质量和特征产生的。
到Dunkel草案,其22至24条与TRIPS协议最终文本几乎无实质差异,仅有的差异表达在Dunkel草案第24.4条是关于继续以类似方式使用的例外,即该例外仅及于葡萄酒的地理标识,而TRIPS协议的最终文本将此例外扩大至白酒地理标识。
TRIPS协议最终文本第22.1条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地理标志〔Geogrphiclindictions〕指识别一货物〔good〕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前述“地理标志〞的历史沿革,为我们清楚地勾画出该术语源自于十九世纪末由WIOP管辖的国际条约中出现的“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概念。
其后,在WIPO内部经受了对“地理标志〞概念的进一步认识以及建立特地的“地理标志〞国际注册及爱护制度的尝试,但皆因成员国间存在较大分歧而未能达成一致。
直至二十世纪末叶,借助于WTO谈判及一揽子协议而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最新定义和国际爱护的基本要求。
二、“地理标志〞及相关术语辨析
与地理标志概念相关的,也是认识上简单混淆的概念集中于下述几个,即,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原产地、产地,以下即对这几个术语的概念及其与地理标志的关系作一分析。
1,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
依据前述介绍,我们知道,原产地名称一般是指“地理名称〞,而“货源标记〞是一种包括地理名称和其他符号、标记在内的“表达〞;其次,“原产地名称〞要求在产品与其来源地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即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而“货源标记〞仅仅指明了该产品来源于该货源标记所指的地方,并不强调产品与其来源地之间存在确定产品质量、特征等方面的关联因素。
因此,“原产地名称〞可被视为一种特别的“货源标记〞。
进一步从规律关系精确表述,即,如今认为“原产地名称〞是“货源标记〞这个属里的一个种。
论及于此,我们不得不面对《XX黎公约》第1条第2款“货源标记〔IndictionsofSource〕或原产地名称〔ppelltionsofOrigin〕〞的表述,在此表述中,1413121110
《XX黎公约》使用了“或〞作为二者的连接词。
字面理解,《XX黎公约》好像认为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种属或包含关系。
对此,有名国际法专家博登浩森明确指出:
“本公约文本的‘或’字是在用语变动不定的时候加进去的,如今已不再十分正确了,这一看法是特别正确,也是与客观实际相吻合的。
尽管“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二者存在如上述之明显区分,但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上,来源〔货源〕标志〔记〕的使用应当包括全部的原产地名称,但在通常的使用中,它已成为不包括原产地名称在内的产地标志。
2,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
对比《里斯本协议》有关“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不难发觉,TRIPS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主要来源于《里斯本协议》中“原产地名称〞的概念,二者极为近似。
事实上,依据前述地理标志定义的进展演化历史,以及WIPO相关文件的解释,上述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分,主要表达在:
“地理标志〞是指一种标识〔单词、短语、符号等〕,不限于地理名称,也无须是地理区域的实际名称,同时,其还包括具有地理含义的其他标记,只要此种标记或表达能使公众唯一地联想到某一特定地理区域。
而“原产地名称〞范围较窄,仅指地理名称。
“原产地名称〞仅揭示了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也就是说,其关联因素只有两个,即质量或特征。
而“地理标志〞除上述关联因素外,还揭示了货物的“声誉〞与该地理标志的关系,而且,如前所述,“声誉〞还是一项独立的、直接的关联因素,其不依靠于货物的质量或其他特征而存在。
从这一点上说,地理标志的范围也是宽于原产地名称的。
“原产地名称〞适用于“产品〞(product),而“地理标志〞规范的是“货物(good)〞。
此区分特征绝不是国际条约的制定者有意玩弄文字游戏,恰恰相反,上述两个词的对比使用向我们透露出TRIPS协议中的地理标志定义是否涵盖“服务〞的重大理论问题。
对此,本文将在后论述。
综上,认为“原产地名称概念是地理标志概念的核心,地理标志的定义标准好像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标准更少限制性。
〞
3原产地
至今,规范原产地最重要的国际多边条约就是《WTO原产地规则协定》〔greementonRulesofOrigin〕,该《协定》是G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定。
我国国内法根据则是国务院于20XX年8月18日通过,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系指任一GJ、GJ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1817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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