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docx
- 文档编号:23205799
- 上传时间:2023-05-15
- 格式:DOCX
- 页数:118
- 大小:125.74KB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docx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docx(1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
导论
一、课程导读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起源、产生、发展状况以及规律的一门科学,它不同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领域。
在时间跨度上,涵盖了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到公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近4000年的法制的变迁都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在中国法制的历史演进中,可以概括为上古时期、中古时期、近现代时期三大发展阶段,经历了两次思想和制度的大转折(春秋战国之际的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和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封建制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过渡),包含有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萌芽时期)四种历史类型。
中国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内容丰富。
(一)本章知识与相关前后置知识、前后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与前置内容、前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论述中国法制史的划分和研究对象:
以时间为节点,中国法制史划分为上古法制史(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中古法制史(公元前475年—公元1840年)、近现代法制史(公元1840—公元1949年)三个阶段;以社会形态为标准,中国法制史的法制形态涵盖了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萌芽阶段)四种法的历史类型。
(2)本章论述内容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理论而得到的例证,也是法理学的“法的历史类型”的具体分析成果。
2.本章与后续内容、后续课程的关联
(1)掌握了中国法制史的划分阶段和历史类型,可以明晰历史上中国法制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如此多种的法制类型,积累了许多法制文明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继承和扬弃传统法制文明中的精华和糟粕,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与国家的封建专制体制逐步融合,形成了一个礼法合一的宗法社会,法律也成为伦理道德的附属品。
掌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类型和特点,须对这一法制历史发展过程有一个初步了解。
(2)本章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制发展方面的历史唯物论的进一步细化,并且对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开设提供了可对比的实证参照。
(二)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
2.深入分析中国封建法制文明的伦理化特征
(三)本章要义
1.本章内容概述
(1)中国法制史分为上古时期、中古时期和近现代时期三个阶段。
(2)中国历史上存在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萌芽阶段)四种法制类型,尤以封建法制为主。
(3)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以儒家伦理为主导的封建法制占主体地位。
(4)中国所处的封闭的地理环境、农耕生产方式、血缘关系未被打破和统一集权体制等因素共同决定了中国法律起源、发展的特点。
2.本章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1)本章基本概念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伦理法
(2)本章基本知识
从中国国家的产生开始,截止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制的历史演进,可以概括为三大时期,两大转折,四大法律类型。
3.有益的提示
(1)本章重点内容为:
中国法制史的阶段划分。
伦理法制形成的经济和政治基础。
(2)本章的重要性
①本章是对中国法制发展历史的整体叙述,有助于初学中国法制史者形成关于中国法律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初步认识。
②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历久弥新,可以为现实的法治建设所服务,同时也要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糟粕予以坚决的抵制。
③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要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作指导,从具体的历史实际出发,切实掌握各个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前沿指引
(一)学科前沿
日本汉学界研究中国法制史始于19世纪中叶,认为举凡中国历史上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国家强制力性质的制度,以及约定俗成的习惯法,都属于广义的国家法范畴,同时将职官制度、籍帐制度以及历法制度均纳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畴。
受此种研究领域的影响,我国以及东南亚地区的学者也有此种研究倾向,可称之为“大法制”的研究模式。
中国大陆自1979年恢复法律院校之际设立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基本是按照现代部门法的分类来研究中国法制史的。
最初的教材在研究方向上都局限于刑事立法与婚姻继承方面,随着资料的不断丰富以及研究的深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司法体制等多方面内容,这可称之为“小法制”的研究模式。
我国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只研究国家立法层面,而不研究民间习惯以及国家立法与民间之间的互动;只注重刑法学史的研究,而忽略其他部门法史的研究;只研究字面上的法律制度,而没有实际地考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没有进行一种动态的研究,缺乏一种法律制度的整体研究成果。
我们看到,这种倾向在慢慢地发生改变,中国法制史学正朝一个良性的发展方向发展,同时也对现行的中国法治建设如何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理论成果。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国内一些学者的错误动向,国外学者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只是通过不完整的资料而得出对中国法制的片面认识,而国内的学者以此来对中国的法制历史进行批判。
针对这种“注脚式”的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片面和局部研究,我们要树立自己的研究方法,深入到中国法制历史的内容,进行整体的实证研究。
(二)思考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与方法受到制约的因素。
2.如何借鉴外国的先进研究模式和方法,避免中国的法制史研究成为外国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的某些论断的注脚。
(三)参考阅读书目
1.张晋藩总主编:
《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日]穗积陈重:
《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蔡枢衡:
《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陈顾远:
《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课程导读
国家和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产物。
在大约公元前5000年,原始社会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阶段转化,产生了父权家长制。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产生,导致贫富分化,在氏族内部出现了贫富差距,产生了不平等的阶级,平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原有的氏族习惯无法调整变化的社会阶级结构及其关系。
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中,刑事法律的内容日益发达。
在这些客观背景之下,法律的产生必然是对原有的原始氏族习惯加以改造,形成习惯法,保护富有阶级的私有财产,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本章知识与相关前后置知识、前后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与前置内容、前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内容是社会学及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理论应用在中国法制起源的例证,法律和国家的产生并非是同步的,法律的产生过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国家的产生过程决定了法律的特点。
战争的残酷和血缘观念的根深蒂固决定了中国法律的形成过程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形成过程,而是带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2)本章内容是法理学课程中对中国法律的起源、类型和特点的深入介绍,也对我国古代刑法历史进行了梳理。
2.本章与后续内容、后续课程的关联
(1)本章论述中国法律在起源过程受到了政治社会形成的影响而带有的特点,在以后中国法律的发展过程被保持下来,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明能够延续而未中断。
为中国传统法制的深入分析提供基本知识。
(2)本章为比较中外法律文化、初步了解刑法学基础知识,认识中国刑法的发展和主要特点提供了理论框架。
(二)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中国文明社会的形成过程和基础对中国法律起源所带来的直接特点。
2.了解中国法律产生的地理环境、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等因素是中国法律生成的条件。
(三)本章要义
1.本章内容概述
(1)通说认为:
中国古代法律习惯发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期,正式形成于夏代。
(2)战争的频繁以及氏族血缘关系的大量遗留使得中国法律起源过程呈现了刑起于兵、礼起于祀、大量继承原始氏族习惯等特点。
2.本章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1)本章基本概念
刑起于兵礼起于祀氏族习惯习惯法
(2)本章基本知识
中国法律起源于长江、黄河流域这一特殊的封闭自然环境,农耕生产方式的发展,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过程中,原始氏族习惯在频繁的战争环境中不断嬗变成为维护私有制基础上的奴隶制权力的工具。
以原始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习惯在祭祀过程中不断强化,而形成了礼。
中国法律就是通过部落武力征服和用暴力维持宗法秩序而形成的。
中国法律正式形成于夏代。
3.有益的提示
(1)本章重点内容为: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刑起于兵。
礼起于祀。
(2)本章的重要性
①本章是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起源初期所具有的刑法为主和礼法合一等特征的初步知识。
②本章也是考察孕育中国法律文化的客观社会环境,探究中国法律文化的主观理念的基础。
二、前沿指引
(一)学科前沿
1.中国法律形成的时期存在多种意见
(1)黄帝说
(2)尧舜说
(3)夏代说。
当代中国法律史学者多持此观点,认为古代第一个国家形态形成于夏,法律也应在夏代产生。
(4)商代说。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王朝,法律也产生于商代。
2.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社会的土壤之中,强调血缘伦理和统治者的中央集权,世代延续,从未间断,自成体系。
上古时期,中华文化强调各族融合,敬天保民,礼刑合一等。
春秋以后,特别是在汉中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潮下,融合了其他各个思想学派的理论精华,形成了儒释道的“三教合一”局面。
3.刑、法、律之间的差别
刑,初为“井”或“井刂”,《说文解字》中:
“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
”中国古代“兵刑同制”,在《国语·鲁语》中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由此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兵刑之间的关系:
“兵”是“刑”的手段,即针对部族之间以及部属的惩罚手段;同时“刑”也是“兵”的条件,即为了在战争中取胜,应当采取刑罚的手段来加以辅助。
灋,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解: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灋去。
”关于法的具体内容《尚书·吕刑》载:
“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度。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
”,就是针对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度五种类型,对于用刑罚加以惩戒,后来为了避免诛杀无辜,才开始增加了割鼻、割耳、宫和刺面等四种刑罚。
律,《说文解字》:
“律,均布也。
”《易·师》:
“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律,累也。
累人性使不得放肆。
”意即军队行动要遵守号令。
律原指乐律,即钟鼓发出的高低不同、频率各异的声音,以便调节军队的进攻的节奏。
《周礼·春官·大师》:
“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
”任何不听从军律的人都要施以刑罚。
4.廌
廌,传说中是善于审判案件的独角神兽。
《说文解字》中解:
“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
”它出现在“灋”的象形造字结构中,由此可见廌的重要渊源。
廌出现在黄帝时代,一种食草的动物,是古代神人给予黄帝的。
在尧时代,是一种“辩群臣之邪僻者,触而食之”的野兽。
到舜、禹时代则掌狱讼,廌就变成是一角之羊,在皋陶治狱不能辩别是非之时,令其触不直者。
秦汉以后,廌的形象被饰之于法冠之上,成为公正威严的象征。
这些记载反映了在法律产生初期,与神明裁判的特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但对于神羊裁判,自古就有人持疑义。
东汉王充在《论衡·是应》中指出:
“羊本二角,觟觲一角,体损于群,不及众类,何以为奇?
……觟觲之性,徒能触人,未必能知罪人,皋陶欲神事助政,恶受罪者之不厌服,因觟觲触人则罪之,欲人畏之不犯,受罪之家,没齿无怨言也。
”郭沫若先生也认为廌事一种莫须有的怪兽,《说文解字》的解释“盖古时奴隶主于判处罪状时,将牛角去其一,以神乎其事。
”近代法史泰斗瞿同祖也指出:
“至少上古的人都相信此种传说。
可能当初即普通的羊,后人不明就了神判的意义,加上神话的渲染,亦可能当初以羊为判例即利用神的心理,使人易于信服。
后来解豸的绝迹与其说是神兽的绝迹,毋宁说是神判法的绝迹。
”那么廌的神化就是古代神判法的缩影。
(二)思考题
1.中国传统法制中为何将刑、法、律法三字混用?
2.中国法律起源中的那些因素和特点一直被继承下来?
(三)参考阅读书目
1.蔡枢衡:
《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东汉]许慎: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出版社2005年版。
3.王立民主编: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21世纪——约公元前11世纪)
一、课程导读
由于夏商时期文字资料的稀少,因此增加了了解夏商整体法律面貌的难度。
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夏禹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使得氏族社会后期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日益完善。
商根据自己的社会情势变化而对夏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损益。
完备的法律通行于夏商全国,调整的内容也以维护邦国君主的世袭权力为主要目标。
在“恭行天罚”的立法指导之下,法律也就带有某种原始性和残酷性。
(一)本章知识与相关前后置知识、前后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与前置内容、前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内容是原始氏族社会后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对于了解原始氏族习惯的转变过程及后续发展极为重要。
同时,也有助于深入思考法的产生以及原初规则之间的联系。
(2)原始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统治手段,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这为深化法理学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标本。
2.本章与后续内容、后续课程的关联
(1)本章内容对于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后世法律体系中也保留了先期法律的某些特点,比如对于刑法的重视、对于原始宗教的合理因素的继承,这有助于从整体上对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把握。
(2)本章内容同时也助于对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等制度进行纵向对比。
(二)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2.了解夏商的立法概况
(三)本章要义
1.本章内容概述
(1)立法指导思想:
夏商以“恭天行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利用宗教神灵来控制社会,宣扬“君权神授”,使得奴隶主政权的统治合法化和神圣化。
(2)刑事立法: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名从商”。
(3)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雏形(大辟、宫、髌、劓、墨)
(4)夏商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国王是最高的司法官、“士”和“理”、各地诸侯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审判制度(“神判”和“天罚”是其特点)、监狱制度(圜土、夏台)
2.本章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1)本章基本概念
禹刑汤刑官刑五刑
(2)本章基本知识
夏商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法律制度发展的早期,实行“恭行天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法律带有神权法色彩,同时也使得法律具有残酷性。
夏商初步形成了奴隶制的五刑制度:
大辟、宫、髌、劓、墨。
国王是最高的司法官,中央司法官夏称“大理”、商称“司寇”,地方司法官称为“士”或“理”,诸侯在诸侯国内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夏商有王命、刑、典、诰等法律形式。
3.有益的提示
(1)本章重点内容为: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禹刑。
汤刑。
五刑。
(2)本章的重要性
①本章对资料不足的夏商时期的法律作初步概括,以窥中国法律初期所具有的形式和体系,以便对中国法律的历史形成整体认识。
②夏商的法律制度是西周法制的基本内容,其法律实践为西周奴隶制法的发达奠定了基础。
二、参考阅读材料
《尚书·甘誓》载: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余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
《尚书·召诰》曰:
“有夏服天命。
”
《礼记·表记》曰:
“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
”
《礼记·表记》:
“殷人重鬼,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
”
三、前沿指引
(一)学科前沿
1.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
在婚姻制度方面,商代已有了嫡庶之别。
自武丁时起,开始系统地轮流祭祀先王先妣,但被列入祀典中先妣在直系先王地配偶中大多只有一人有资格与先王同样受到祭祀。
嫡庶制的建立,为避免宗法的继承上的混乱奠定了基础。
尤其商后期实行父死子继,此“子”须为正妻,也就是王的法定配偶之子。
庶子是无权继承的。
如帝乙的长子是微子启,但因为启的生母地位卑贱,启不能继承王位。
纣虽为少子,但因其生母是帝乙的正妻,便理所当然地继承了父的王位。
王室这种嫡庶有别,嫡贵庶卑的制度也同样适用于各级奴隶主。
这种一夫一妻的目的在于维护宗法的秩序与纯洁,实际上,商王即奴隶主贵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受一夫一妻的限制,正妻之外,他们往往大量蓄妾。
一夫一妻制对于男子来说是无任何约束力的,而对女子来说才有严格的意义,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
在夏商时代,王位继承领域施行世及制度,即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在嫡庶有别的制度下,庶子是无权与嫡子争夺继承权的。
兄终弟及是父系氏族社会演进的产物,其主要特征是兄弟之间有平等的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和权力。
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易造成国君和诸侯、王公大臣之间的权位继承斗争,这对于王位的顺利继承是非常不利的。
王权的巩固是国家最大的政治,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要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力。
王位继承之间的斗争对于国家的稳定是极其有害的,所以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就势必向嫡子继承进行过渡。
商朝究竟是否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尚无法确定,但从康丁后王位传子才成为定例,直至商末。
由兄终弟及到嫡子继承,已将王权的传承限制到了一定的范围,这已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2.刑名从商
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战国的荀子已有“刑名从商”的记载,即认为刑罚之名始于商朝。
而商朝的刑罚名称已为文献记载和出土的甲骨刻辞所证实。
从文献所载来看,商朝的刑罚有:
1)炮烙。
《史记·殷本纪》载商末“百姓怨望而诸侯有叛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史记集解·列女传》则记“炮烙”之“烙”乃为“格”之讹传,炮格是在商纣王时期的妲己看到有罪者行于炭火之膏铜柱,辄坠炭中,于是妲己笑曰“炮格之刑”。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二·炮格》按:
炮格,宋本如是,今本讹作“炮烙”。
段氏云:
“‘炮烙’本作‘炮格’,《江邻几杂志》引陈和叔云《汉书》作‘炮格’。
今商案《索隐》云云,又杨倞注《荀子·议兵篇》‘音古责反’,观邹杨所音,皆是‘格’字无疑。
郑康成注《周礼·牛人》云,互若今屠家县肉格意。
纣所为亦相似。
庋格、庋阁,两音皆可通。
《吕氏春秋·过理篇》云‘肉圃为格’,高氏注:
‘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烂坠火而死。
’《列女传》所说亦相类,是其为‘格’显然。
而但以燔灼为义,今诸书皆为后人改作‘炮烙’矣。
王氏云:
‘《汉书》谓《谷永传》‘傍箠疒赞于炮格’也。
师古曰‘膏涂铜柱,加之火上’。
此正释‘炮格’二字,而今本亦改为‘炮烙’矣。
”
2)醢。
《史记·殷本纪》记载: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
九侯女布熹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醢,即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离骚》曰“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
”就是认为此种刑罚促成了殷的早亡。
3)脯。
《史记·殷本纪》载:
“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脯,即把罪犯晒成肉干。
4)罚丝。
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蚕丝。
5)劓殄。
《尚书·盘庚中》记载:
“乃又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劓殄”,即灭绝;育,即幼童。
此刑罚就是针对“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罪的人,不仅将其本人处死,而且要将其后代灭绝。
从甲骨文所见商朝的刑罚,已有了后世的“五刑”的雏形。
1)墨刑,即黥刑之含意。
2)劓刑,隶定为“自刂”。
《说文》云:
“自,鼻也,象形,凡自之属皆从自。
”“自”是鼻的象形初字。
“自刂”字从刀从自,象征割鼻之意,就是劓的古体。
3)刖刑。
这在出土的甲骨资料中大量出现此种刑罚。
4)宫刑。
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割除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一边是刀,表示用刀这一方式施刑。
5)大辟。
甲骨文中涉及死刑的字形很多。
(二)思考题
1.原始宗教因素对于夏商法律制度及后世的影响。
2.夏商和西周在王位继承制度方面的转变对于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影响。
(三)参考阅读书目
1.李力:
“夏商法律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李明德:
“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索”,载《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王立民主编: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第三章西周的法制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一、课程导读
西周是我国奴隶制发展的最高峰,也是奴隶制法的完备阶段。
西周在“以德配天”的治国方针之下,对于夏商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周公制礼后,形成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分封局面,形成了礼主刑辅、礼法合一的礼治社会。
周礼以家族血缘伦理为基点形成“亲亲”、“尊尊”的等级差异秩序,将这种机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立法指导原则,以礼多方面调节社会关系,确立了古代法的公开的不平等性,为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一)本章知识与相关前后置知识、前后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与前置内容、前置课程的关联
(1)本章内容全面描述了完备的奴隶制法律制度,是夏商法律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是奴隶社会法制的深化和完备阶段。
(2)本章内容对于宪法学、刑法学和法理学所涉及的理论而言,西周的法制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动态古代实例。
2.本章与后续内容、后续课程的关联
(1)西周社会后期的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导致西周奴隶制度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
奴隶法制某些特征和内容被封建社会所继承,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延续性。
(2)西周社会制度是后世各个封建王朝遵循儒家思想所推崇的礼治社会的典型代表,这对分析封建社会具体制度的建设有借鉴意义。
(二)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西周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对于奴隶法制的影响。
2.掌握礼的具体内容和主要原则。
(三)本章要义
1.本章内容概述
(1)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说的治国方针下,西周各方面制度都贯彻“敬天保民”,“敬宗保民”的思想,在法律适用方面明确了“明德慎罚”的精神。
(2)立法体系:
《九刑》、《吕刑》是西周的主要立法活动,以此确立西周的立法体系。
(3)周礼:
主要内容是“五礼”(吉、凶、宾、军、嘉)。
礼的核心思想是树立“亲亲”、“尊尊”为基础的等级差异秩序,主要原则是“礼下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刑罚体系:
大辟、肉刑(墨、宫、刖、劓、鞭)、赎刑、徒刑、拘役、罚金。
(5)民事法律:
①土地原则上属周王所有,按贵族等级层层分封。
“田里不鬻”,只能继承。
②婚姻制度:
成立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缔结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解除要件(“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③继承制度:
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均采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质人、司市、廛人、胥师、贾师)。
质剂(买卖贵重物品的契约)和傅别(借贷契约)。
(7)西周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国王掌最高司法权。
大司寇与小司寇。
地方上有乡士、遂士)、讼狱、审判制度(“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三刺”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2.本章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1)本章基本概念
周礼五礼九刑吕刑亲亲尊尊质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法制史 备课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