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平安生产行政审批实施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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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平安生产行政审批实施方法
浦东新区平安生产行政审批实施方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
第一章总那么………………………………………………………………………3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5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8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11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19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利用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23第七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27
第八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29
第九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30
第十章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1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33
第十二章信息公布…………………………………………………………………34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34
第十四章附那么……………………………………………………………………36
浦东新区平安生产行政审批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实施平安生产行政审批,优化、简化和强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标准审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平安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概念)
本方法所称的平安生产行政审批,是指平安生产行政机关依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备案、记录。
第三条(原那么)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做到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平安生产行政审批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审批事项)
平安生产行政审批由浦东新区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平安监管局)在其法定职权、授权范围内实施。
新区平安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一)行政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许可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
3、危险化学品利用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行政备案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第六条(效劳窗口)
新区平安监管局设立行政审批效劳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平安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新区平安监管局内部份工别离办理。
新区平安监管局在窗口设置告知栏(或制作告知书),公示平安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数材料的目录,并在新区平安监管局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申请材料同意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填报、网上审批。
具体办事途径为登岸浦东新区平安监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专栏,选择在线受理模块,点击具体办理事项。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
第八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贮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贮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贮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涉及剧毒化学品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平安监管局受理审查。
第九条(业务描述)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新区平安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申请,新区平安监管局对平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平安评判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计划相关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和职位职责)
(一)效劳窗口职责和权限
效劳窗口经办人员依照本方法第十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不是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不是齐全等进行查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效劳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
(二)审核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
2.平安评判机构资质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
3.平安条件评判报告是不是包括国家平安监管总局45号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
4.平安评判报告结论是不是为符合。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依照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复核结论,提交审批或退回审核人员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申请人依照审批系统提示至效劳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十三条(法按时限)
法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许诺时限:
新区平安监管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觉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受理范围)
已经通过新区平安监管局平安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贮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贮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贮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涉及剧毒化学品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平安监管局受理审查。
第十五条(业务描述)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编制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向新区平安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新区平安监管局对平安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专篇;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工作程序和职位职责)
(一)效劳窗口职责和权限
效劳窗口经办人员依照本方法第十六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不是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不是齐全等进行查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效劳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直接转交给安监处危险化学品业务经办人员。
(二)审核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平安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
2.设计单位资质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
3.平安设施设计专篇是不是符合编制导那么的形式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依照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和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经办人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申请人应依照审批系统提示至新区平安监管局效劳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十九条(法按时限)
法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许诺时限:
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觉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刻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除外)。
第二十一条(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贮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贮存设施);
生产、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用自有贮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申请批发(带有贮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贮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第二十二条(受理类别)
(一)第一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时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从头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要紧负责人;
4.门牌号;
5.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及其监控方法;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从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头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从头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从头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贮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贮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转变的;
5.许可范围发生转变的;
6.有效期满不足三个月提出申请的经营企业。
(五)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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