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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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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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赤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赤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赤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并协助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赤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宣传部、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广电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路部门、交通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气象局、环境保护局、煤监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地震局、赤峰军区后勤部、消防支队、森警支队、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消防、森警大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旗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属地质环境管理机构管理职能。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地质灾害多发期各部门联合会商和检查制度,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市、县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实时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旗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乡(镇)、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旗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险情(灾害潜在危害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灾情(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规模大小分为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接报后立即启动相应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成立国务院总指挥部或派出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在接报后立即启动相应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旗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赤峰市武警支队、森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委、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业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铁路、地方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通信部门、电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电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市政府负责组建并指挥全市范围的应急防治救灾队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森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定期开展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预案管理与修订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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