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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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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第二批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
“优秀青年人才”和首批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工委、乡镇党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全区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二批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青年人才”和首批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及名额
各单位根据《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详见附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从严把握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
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0名,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不超过20名,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不超过30名。
二、推荐程序
1、组织推荐。
各单位研究提出本单位提名人选后上报主管工委或部门。
各主管工委或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及《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对本系统基层单位上报的提名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序。
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推荐人选报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北京市驻区单位推荐的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人选直接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推荐人选报至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域央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推荐的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人选直接报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2、个人自荐。
自荐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青年人才”的人选,将参评材料直接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不接受个人自荐。
三、报送材料
(一)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推荐人选
1、组织推荐人选,需报送《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候选人情况汇总表》、《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候选人情况汇总表》各一份,《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推荐书》、《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推荐书》各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其中原件贴近期照片,其余可复印),《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候选人成果事迹汇总表》、《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候选人成果事迹汇总表》各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报送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附件材料一套。
2、个人自荐人选,需报送《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自荐书》或《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自荐书》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其中原件贴近期照片,其余可复印),《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候选人成果事迹汇总表》或《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候选人成果事迹汇总表》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报送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附件材料一套。
3、附件材料包括:
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成果、论文为复印件,著作为封面及目录的复印件,不超过3部、篇),并标出主要贡献的相关段落;重要奖项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意见复印件;经济效益(财务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材料请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相应目录。
(二)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推荐人选
1、需报送《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推荐情况汇总表》一份,《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推荐书》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其中原件贴近期照片,其余可复印),候选人事迹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报送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附件材料一套。
2、附件材料包括:
被评为行业、企业首席技师或反映其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材料请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相应目录。
(三)请通过海淀区政府网站、海淀区人事局网站、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海淀区政府OA系统下载所需填报表格的电子文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评选工作程序,认真执行《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上来。
(三)报送材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机密;报送材料原则上不退还,请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工作。
(四)各基层单位请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提名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青年人才”和“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人选的参评材料报至各主管工委或部门。
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青年人才”的,请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组织推荐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海淀区委组织部916房间);组织推荐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请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组织推荐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
联系方式: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方友刚、余春华
联系电话:
82510241、82510213
传真电话:
82579152
电子邮箱:
hdgxrc@
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张兰华、张保平
联系电话:
82071188—8629、8632
传真电话:
82071188—8629
电子邮箱:
Zhanglh@
附件:
1、《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7月16日
附件1
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淀区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优化海淀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强海淀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是海淀区委、区政府为表彰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有突出成果和贡献的优秀人才而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工作注重实绩,突出贡献,鼓励创新,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原则。
第四条参评对象应为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或区属各单位工作,为海淀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批,每批管理期三年。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条件
一般应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并且具备本专业、本行业较为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带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近三年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是公认的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大关键性难题,推动行业发展,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在其它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在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评选条件
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近三年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在市、区同行业青年中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在全区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其它领域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实施了具有较大价值的革新,经实践证明效益显著。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评选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推荐或自荐。
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由基层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进行自荐,推荐和自荐结果上报主管工委或部门。
(二)审核。
主管工委或部门成立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基层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工委或部门的提名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评审。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拟奖励人选。
(四)审议。
将评审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五)公示。
对拟奖励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批准。
将通过公示的拟奖励人选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十条召开表彰大会,由区委、区政府向被评为“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的人员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给予“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
奖励人员如系公务员,应按公务员规范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每年安排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进行一次体检,每年组织一次疗养休假或参观学习。
第十二条对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三条“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各主管工委和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目标管理。
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三年奋斗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工委或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重点扶持。
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的资助力度,要利用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担任课题负责人并在市内、国内或国际具有领先地位的科研项目。
(三)培训教育。
将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批至少培训1次。
(四)走访联系。
建立定期走访联系制度。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主管工委和部门的负责同志与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密切联系,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调动这些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献策献力。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专家协会的作用,支持和帮助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积极促进科研合作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五条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调出本区或专业工作有变动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在管理期内违法乱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终止其有关待遇,不再作为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海淀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海淀区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及综合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开展“海淀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全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成长,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三个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海办发[2008]1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得到同行业广泛认可的领军型技能人才。
第三条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每两年在全区范围内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五条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劳动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劳动保障局负责组建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七条区属企业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央属企业、市属企业、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和各行业协会所属企业等从业人员均可参加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参评人选必须是在企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科研工作且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区同行业内或企业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服务、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有绝技、绝招,在本行业技艺精湛、有一定创新能力;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总结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或企业内较高生产、销售记录,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上具有领军作用,提高了企业整体技能水平,产生良好影响;
(四)在编制标准工艺、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五)在市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六)其他在所从事的技能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九条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实行归口推荐。
归口推荐单位包括:
区国资委、中央驻区企业、市属驻区企业、海淀园、区各行业协会。
第十条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方法,程序如下:
(一)推荐。
1、区国资委、海淀园、区各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所属会员单位评选,并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企业、本行业推荐人选名单及排序,报评选工作小组;
2、中央驻区企业、市属驻区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经上级公司(无主管企业除外)审定后报区评选工作小组;
3、推荐单位需提交推荐工作报告、推荐人选排序表,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候选人推荐书、事迹材料,反映被推荐人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
评选工作小组汇总全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奖励人选。
(三)审议。
评选工作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奖励人选。
(四)公示。
对拟奖励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批准。
将通过公示的拟奖励人选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当选者,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奖励1.8万元。
第十二条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后,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并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人才评选先进通知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印发
(网上普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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