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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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特制定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2、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健康检查率100%;
7、职业病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如下表:
(一)生产过程中的物理因素可能产生的对健康的危害:
危害因素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噪
声
长期接触工业噪声可引起操作工人耳鸣、耳痛、头晕、烦躁、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之后可引起暂时性听阈位移、永久性位移、高频听力损伤、语频听力损失,严重者出现噪声聋。
职业性
噪声聋
高温热辐射
人长时间在高温、热辐射环境下工作,可引起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等三种职业性中暑。
热射病前驱期主要表现为:
无力、头疼、恶心、呕吐、多尿,之后表现为高热,皮肤干燥、灼热而无汗,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
中暑、热痉挛主要表现为:
肌痉挛伴收缩痛,重者疼痛甚剧,但患者神志清醒,体温多正常。
热衰竭主要表现为:
头疼、心悸、恶心、呕吐、出汗,继而昏厥、血压短暂下降,体温多不高。
职业性中暑
(二)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因素可能产生的对健康的危害:
危害因素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可导致的职业病
氨气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
高浓度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引起皮肤及上呼吸道粘膜化学性炎症及烧伤、肺充血、肺水肿及出血,造成呼吸功能障碍,出现低氧血症,乃至呼吸窘迫综合症及心脑缺氧。
氨被吸收后,使血氨增高,三羧酸循环受到障碍,脑氨增高,可产生神经毒作用,开始兴奋,随后惊厥,继面嗜睡、昏迷。
亦可通过神经反射作用引起心跳和呼吸骤停。
轻度表现为粘膜刺激症状。
严重时产生肺水肿。
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脱落可致窒息。
可出现中毒性肝、肾损伤。
可致角膜及皮肤灼伤。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
一氧化碳
急性中毒: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头痛、头昏、心悸、恶心、呕吐、四肢乏力、意识模糊,甚至昏迷,出现牙关紧闭、强直性全身痉挛、偏瘫、假性球麻痹、病理反射阳性、大小便失禁、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
部分患者可并发脑水肿、肺水肿、严重的心肌损害、休克、呼吸衰竭、上消化道出血、皮肤水泡、红肿、肌肉肿胀坏死、肝、肾损害等。
慢性中毒:
神经系统:
头晕、头痛、耳鸣、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脑衰弱综合症。
心血管系统:
长期接触出现心肌梗死和心绞痛,对运动的耐受力明显降低,心率失常,心肌梗死者猝死率提高。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甲烷
当空气中甲烷浓度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精细动作障碍等;当空气中甲烷浓度更高时,可能使人出现窒息、昏迷等。
急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
二氧化硫
属刺激性气体,低浓度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剌激作用、高浓度可引起眼结膜和上呼吸道炎症,喉头痊孪和水肿,甚至发生化学性肺水肿、肺炎等,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发生慢性结膜炎、鼻炎、支气管炎。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
苯
职业病危害:
主要损害神经和造血系统。
急性中毒:
轻者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状。
重者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呼吸麻痹而死亡。
慢性中毒:
轻者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易感染和出血;重者全血细胞减少,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或白血病。
皮肤和眼损害:
直接接触液态苯可引起皮肤脱脂、干燥、龟裂、皮炎;眼灼伤。
职业性苯中毒、职业性肿瘤
甲苯、二甲苯
急性中毒: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甲苯和二甲苯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皮肤粘膜刺激症状。
慢性中毒:
长期接触中低浓度甲苯和二甲苯可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头痛、乏力、睡眠障碍和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皮肤接触可致慢性皮炎、皮肤皱裂等。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
硫化氢
急性中毒:
出现眼刺痛、流泪、结膜充血、咽部灼热感、咳嗽等;继之出现明显的头痛、头昏、乏力等症状并有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或有急性气管-支气管周围炎。
重者出现急性支气管肺炎,肺水肿,甚至昏迷、多脏器衰竭。
高浓度可引起“电击样死亡”。
慢性中毒:
长期低浓度接触可有头痛、头晕、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类神经症状表现,及多汗、手掌潮湿、皮肤划痕征阳性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
重质苯
本品具有麻醉性和毒性,对神经系统有损害,长期接触可致多种疾病。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二硫化碳
急性中毒:
可出现明显的神经精神症状和体征。
慢性中毒:
可发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视觉系统的损害。
CS2为多亲和性毒物,对生殖、消化、内分泌等其它系统也有一定影响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萘
属低毒类,具有刺激作用。
较大量摄入时,可致溶血性贫血、肝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视神经炎和白内障等。
可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
急性中毒:
吸入高浓度萘蒸气或粉尘时,可表现为眼和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头痛、乏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角膜混浊、腰痛、尿频、血尿、蛋白尿等,亦可发生视神经炎和视网膜炎,重症患者有黄疸、血红蛋白尿和肝损害,严重时可出现抽搐、昏迷。
慢性中毒:
反复接触萘蒸气,可引起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和血液系统损害,亦可引起角膜溃疡、晶状体混浊、白内障、视神经炎和视网膜病变。
皮肤接触可引起湿疹样皮炎。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苯酚
可经口、皮肤吸入。
成人口服酚的致死量多在10-30g.误服后,立即出现口腔和咽喉烧灼感、腹痛、呼出气中带酚味、脸色苍白、伴冷汗、瞳孔扩大或缩小、并可有明显发绀。
最终常死于呼吸衰竭。
皮肤接触后,局部出现红斑或呈无痛性苍白色,严重病例皮肤被腐蚀或坏死。
较大面积皮肤污染时,可经皮吸收引起中毒。
伴有心律失常、休克、代谢性酸中毒等。
吸入高浓度苯酚蒸气,可迅速出现头痛、头晕、无力、视物模糊,严重时为意识障碍、抽搐、肺水肿、呼衰竭,常并发肝、肾损害。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
苯胺
苯胺可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人体。
急性中毒:
患者口唇、指端、耳廓紫绀,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手指发麻、精神恍惚等;重度中毒时,皮肤、粘膜严重青紫,呼吸困难,抽搐,甚至昏迷,休克。
出现溶血性黄疸、中毒性肝炎及肾损害。
可有化学性膀胱炎。
眼接触引起结膜角膜炎。
慢性中毒:
患者有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伴有轻度紫绀、贫血和肝、脾肿大。
皮肤接触可引起湿疹。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中毒
吡啶
经胃肠道、皮肤和呼吸道吸收,大部分以原形从尿中排除,对人具有高毒性,其蒸气具有强烈刺激性。
蒸气吸入中毒--流泪,喉痛、咳嗽等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恶心、呕吐、厌食、腹泻与腹痛。
严重者呼吸困难、呕吐及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症状,甚至出现意识模糊,大量呕吐、大小便失禁、强直性抽搐、昏迷、血压下降。
视、听力减退;感觉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苯乙烯
对眼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刺激和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
高浓度时,立即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粘膜的刺激,出现眼痛、流泪、流涕、喷嚏、咽痛、咳嗽等,继之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全身乏力等;严重者可有眩晕、步态蹒跚。
眼部受苯乙烯液体污染时,可致灼伤。
慢性影响:
常见神经衰弱综合征,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长期接触有时引起阻塞性肺部病变。
皮肤粗糙、皲裂和增厚。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正己烷
本品有麻醉和刺激作用。
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
急性中毒:
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志丧失甚至死亡。
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
慢性中毒:
长期接触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胃纳减退;其后四肢远端逐渐发展成感觉异常,麻木,触、痛、震动和位置等感觉减退,尤以下肢为甚,上肢较少受累。
进一步发展为下肢无力,肌肉疼痛,肌肉萎缩及运动障碍。
神经-肌电图检查示感神经及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
环已烷
吸入性中毒之症状:
毒性极低,主要是抑制中枢神经,会导致头昏眼花及恶心;高浓度可导致意识丧失;蒸气也会刺激鼻子和喉咙。
皮肤接触性中毒之症状:
直接接触到液体可能导致轻度皮肤刺激。
长时间或重复暴露会引起皮肤疹。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正庚烷
有麻醉作用和刺激性。
急性中毒:
吸入本品蒸气可引起眩晕、恶心、厌食、欣快感和步态蹒跚,甚至出现意识丧失和木僵状态。
对皮肤有轻度刺激性。
慢性影响:
长期接触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
少数人有轻度中性白细胞减少,消化不良。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正壬烷
大鼠吸入8100mg/m3浓度引起轻度震颤、共济失调和眼刺激。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乙苯
对皮肤、粘膜有较强刺激性,高浓度有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
轻度中毒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蹒跚、轻度意识障碍及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
重者发生昏迷、抽搐、血压下降及呼吸循环衰竭。
可有肝损害。
直接吸入本品液体可致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
慢性影响:
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神经衰弱综合征。
皮肤出现粘糙、皲裂、脱皮。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氢气
氢虽无毒,在生理上对人体是惰性的,但若空气中氢含量增高,将引起缺氧性窒息。
与所有低温液体一样,直接接触液氢将引起冻伤。
液氢外溢并突然大面积蒸发还会造成环境缺氧,并有可能和空气一起形成爆炸混合物,引发燃烧爆炸事故。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氮气
若空气中氮气含量增高,氧气不足,将引起缺氧性窒息。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钴及其化合物
钴多以粉尘形式经呼吸道侵入机体,亦可经胃肠道吸收,可沉积于骨、肝、肾、脾、胰等脏器,哺乳期也可由乳汁排出。
长期接触钴化物可造成呼吸道损伤,支气管炎,胸骨下疼痛,有时呕吐、肝肿大。
亦可影响造血系统,并能引起皮肤损伤或过敏。
职业性化学物中毒
镍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盐类虽然毒性较低,但作为一种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元素,镍能激活或抑制一系列的酶,如精氨酸酶,羧化酶等而发生其毒性作用动物吃了镍盐可引起口腔炎、牙龈炎和急性胃肠炎,并对心肌和肝脏有损害。
实验证明,镍对家兔的致死量为7~8毫克/千克,镍及其化合物对人皮肤粘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可引起皮炎和气管炎,甚至发生肺炎。
通过动物实验和人群观察已证明:
镍具有积存作用,在肾、脾、肝中积存最多,可诱发鼻咽癌和肺癌。
职业性化学物中毒、职业性肿瘤
钼及其化合物
有关人钼中毒的资料极少,目前,职业性钼中毒的报道也很少。
人的慢性钼中毒剂量为每公斤体重3毫克,约每天摄入20毫克。
生活在高钼区的人们可能具有较为典型的痛风症状,膝关节、指跖等多个小关节受累、肿胀、疼痛,经常伴有关节畸形。
部分有症状的人群肝大、胃肠道不适和肾脏受损。
职业性化学物中毒
茚
属低毒类。
对人体的皮肤、粘膜有致敏作用,高浓度时,可造成肝、脾、肾、肺等脏器损害。
职业性化学性中毒
丁二烯
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皮肤接触液体会引起冻伤。
当浓度为l%时,出现脉搏加快、呼吸急促、鼻和嘴发干等症状。
浓度再高时,可引起视力模糊、眼鼻刺激加重和麻醉感。
在25%的浓度下暴露25分钟以上会死亡。
出现皮肤冻伤时皮肤由粉红变成白或灰黄色,疼痛消退后出现变冷和麻木的感觉。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丁烯
毒性基本上与其他烯烃相似,但低于戊烯,大于丙烯4.5倍,主要是单纯窒息、弱麻醉和弱刺激作用。
液态丁烯可引起皮肤冻伤。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羰基镍
早期表现有头痛、头晕、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眼刺激、恶心、心悸、胸闷、气短等。
迟发的症状主要有明显的胸闷、气短、严重呼吸困难、紫绀、咳嗽、咳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心动过速等,这些是肺水肿及弥漫性间质肺炎的表现。
职业性化学物中毒、职业性肿瘤
(三)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人类工效学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不合理的人类工效学设计种类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可能导致的工作相关疾病
显示装置设计
指标式仪表设计中刻度盘、刻度和刻度线的、文字符号、指针等的设计,以及电子显示屏幕上显示的字符形状、大小、颜色、亮度、对比度和屏幕角度的设计,如设计不合理,则可能使工作人员产生视觉疲劳、神经处于应激状态等生理或与心理的不良后果,影响工作效率和身心健康。
视觉疲劳
控制台、座椅的设计
颈、肩、腕部疼痛、疲乏、活动受限及局部压痛等,同时可有头昏、头胀、失眠、眼睛胀痛、视力疲劳及其它慢性肌肉骨胳损伤。
下背痛腕管综合症、颈肩综合症
四、职业卫生实施方案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车间主任为兼(专)职负责人,公司安全专员、技术员、办事员为成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6名专兼职防工作人员,在公司安环部等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前期预防
公司应提供给员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执行;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执行;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体系;
(9)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
(11)周期性的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进行演练;
(1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申报程序;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档案管理;
(14)设立专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
(15)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工种台账。
5、行政人事部组织对新进员工及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就业人员的检查结果不满足在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时,不得安排其到相关岗位工作;
6、行政人事部负责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上岗;
7、安环部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行政人事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9、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需要对外转包作业时,应当对其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确保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均享有同等的健康保护权益;
11、加强对各车间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增强个体防护意识(类比项目某些工人不佩戴耳塞、防毒面罩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掌握职业中毒的防治知识,并掌握自救和救治他人的知识。
培训结果存入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2、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公司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6、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制度,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的要求,每年应委托由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17、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8、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9、装卸原料及成品时,操作工应位于上风向工作,要尽力使装卸管口与罐装车的灌装口严密结合,装卸完毕后可将装卸管口用专用塞密闭,减少原料和产品的外泄与挥发;
20、加强监督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做好探伤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
对探伤等有可能产生辐射的检维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要做好放射防护;
2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2、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行政人事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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