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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理工发83号
重理工发〔2013〕83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
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13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3年7月23日
重庆理工大学
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全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评价全校各类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受聘我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职员(不含承担领导职责的六级及以上职员)、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承担领导职责的六级及以上职员的年度考核按上级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双肩挑”人员应同时按本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考核结论以管理岗位为主。
二、考核期限
年度考核以学年作为考核期限。
三、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以各类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教师须按照《重庆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重理工〔2012〕193号)进行教师职业道德专项考核。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涉密人员须进行保密工作的专项年度考核。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二)考核的基本标准
1.职员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2.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
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夫误。
3.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工作事故或造成重大失误。
(三)相关规定
1.各类人员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1)本学年绩效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
(2)本学年出现教学事故者。
(3)绩效考核为定量考核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本学年科研业绩分不足相应岗位额定业绩分的30%者(语言学院、体育教学部按15%掌握);绩效考核为定量考核的副高级职称人员,本学年科研业绩分不足相应岗位额定业绩分的20%者(语言学院、体育教学部按10%掌握)。
(4)本学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或有旷工者。
(5)本学年受到行政或党纪警告处分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确定为“优秀”者。
2.各类人员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
(1)本学年绩效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
(2)本学年出现三级教学事故二次,或二级教学事故一次。
(3)绩效考核为定量考核的人员,本学年科研业绩分为0分者。
(4)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或党纪严重警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
(5)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确定为“称职”者。
3.各类人员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
(1)当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或工勤技能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者。
(2)本学年出现二级教学事故二次,或一级教学事故一次。
(3)本学年累计事假在31天以上者;或旷工累计在6天以上者。
(4)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5)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行政处分,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者。
(6)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7)因其他原因不能确定为“基本称职”者。
六、组织领导
学校人事处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全校教职工(不含承担领导职责的六级及以上职员)年度考核的各项工作。
各单位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出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七、考核程序
(一)工作布置。
学校人事处于每学年末布置考核工作,并按比例向各单位分配优秀指标。
各单位具体的优秀指标由学校在布置年度考核工作时予以公布。
(二)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分别填写相应的考核登记表。
受聘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受聘职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
(三)单位考核。
各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填入本人的表格和《重庆理工大学学年教职工年度考核汇总表》(见附件3)后,交学校人事处。
教师职业道德考评按《重庆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重理工〔2012〕193号)进行。
(四)学校审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全校教职工考核结论。
学校人事处将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及比例报重庆市教委。
(五)结果反馈。
人事处将学校审定的考核结论反馈给各单位。
各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反馈年度考核结论,并对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同志给予帮助教育。
八、异议处理
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各单位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初步复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复核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教委人事处提出申诉。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论是职务职称晋升、薪级工资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奖惩、培训、评优表彰、职工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一)职员职务晋升按职员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晋升按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的相关规定执行;职称晋升按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参加考核者和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不能晋升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发放按学校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选拔培训工作紧密结合。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十、附则
(一)职工的年度考核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年度考核的其他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存档备查。
(二)年度考核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当年学校新聘用、在我校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可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现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2.经学校同意到政府部门或企业、公司挂职或参加实践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或参加实践锻炼期间由该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该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该单位介绍本人表现情况,确定等次;挂职或锻炼结束后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3.由学校派出或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人员,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考核并确定等次。
4.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内不按本办法参加年度考核,将其见习期满转正定级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考核结果。
5.本学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免于考核;满6个月以上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6.因工(公)致伤的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7.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但确诊为癌症等疾病的,依据其病假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8.经学校同意借用到其他单位的人员,由借用单位提供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
原《重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重工院〔2005〕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
2.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3.
重庆理工大学学年教职工 年度考核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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