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各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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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各项制度
领导值班接待制度
1、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排轮流参加本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值班接待。
调处中心负责拟制领导值班接待安排表,并报当地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2、调处中心负责每天与次日参加接待的领导取得联系,如领导另有工作安排不能到班的,调处中心应当及时调整。
3、调处中心负责值班领导批示内容的落实,分流、督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领导。
4、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值班领导应亲自参与调处,协调督办,包案处理,并及时将调处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5、调处中心负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登记工作。
当事人来信或上级及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并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登记,在首页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及时回答的,及时回答并做好记录;不能及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首问负责制度
1、调处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
凡是当事人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2、对分流到有关部门、单位调处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的,要尽可能提供相关服务。
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2、镇每月排查1次,村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4、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并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5、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矛盾纠纷限期办结报告制度
1、有关部门,单位对调处中心分流调处的一般矛盾纠纷,或调处中心直接组织调处的一般矛盾纠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向上移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办结后,属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含调解未成的)要填写《分流调处结果反馈表》,及时报调处中心;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调处中心书面报告原因。
2、调处中心直接组织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部门、跨地区的矛盾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并按照《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责任追究制度
1、由于矛盾调解不认真、不细致,出现漏洞,导致严重社会后果;矛盾纠纷承办单位不认真解决矛盾纠纷的;漏报、瞒报、错报、迟报重大矛盾纠纷信息。
2、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要制定调解预案,没有制定预案;有预案没有落实;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的。
3、成立调解机构,制定调解预案,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人员不到位和解决问题不力的。
责任追究办法:
凡不认真履行大调解工作责任,发生不应当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向责任单位发出追究通知书,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谈话戒勉、警告、一票否决等处分。
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2、把好文书审查关。
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
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3、装订成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一个纠纷调解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
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一年一装订,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年终归档。
4、民间纠纷调解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个别重要的保管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会议学习制度
1、传达学习。
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2、讨论研究。
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以及调委会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委员会上研究解决。
3、情况交流。
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纠纷信息,对不同时期纠纷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求同存异,取得共识。
4、集中培训。
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邀请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调委会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开。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二、负责对辖区内居民间予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民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予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三、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重大疑难纠纷。
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四、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五、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六、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一、定期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二、针对性回访。
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三、回访的内容。
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四、分析研究,制定对策。
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二、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纠纷登记簿。
下设的调解小组也要设立登记簿,并将登记情况每月上报调委会。
四、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需当即调解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六、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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