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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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绩效考核办法
税务绩效考核办法
篇一:
XX县国家税务局全员绩效考核办法
普定县国家税务局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团结、创新、务实、公廉的工作氛围,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质效,保证各项税收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普定县国家税务了局全员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依托、工作绩效为核心、结果运用为手段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将绩效考核延伸到岗位、到个人,进一步调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依法履职,提高工作效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完成任务、提升队伍形象”效果,为普定国税事业跨越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考核原则
1、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
坚持把人作为绩效管理工作的中心,以实现人的价值为目标,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并重,坚持奖励与业绩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2、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
绩效目标的设定、考核的办法和管理的方式充分体现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引入关键绩效指标法,抓住重点求突破,激励创新求特色。
考核指标量化可比,考核分值科学设定,侧重能力培养。
3、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托综合征管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电子化手段,实施严密的考核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公开考核内容、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畅通申诉渠道。
4.分工负责考核的原则。
将考核分工负责,绩效办负责全局全员考核的资料收集、检查督促、结果通报、结果应用、奖金兑现。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业绩自查,自评统计,落实整改。
5、统分结合、持续改进原则。
在统一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实施分层管理、分级考核。
适时调整绩效指标、改进绩效施策、优化绩效管理方式和方法,确保绩效管理具有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考核对象、依据、方式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的对象分为全局全体人员。
第五条考核内容
依据
以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和普定县局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表为考核的客体,各部门人员的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考核方式
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人机考核相结合,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计算机自动生成为主,以手工台帐及其他方式为辅。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在积分制基础上进行加分与扣分相结合。
个人绩效分由日常工作(岗位履职)考核(占80%)、共
性制度遵从考核(占20分)、加分与扣分项目三部分组成。
部门绩效分由部门个人人均绩效分(占80%)、领导班子工作考核(占10分)、部门工作民主测评考核(占10分)、加分和扣分项目四部分构成。
个人日常工作考核采取平衡记分卡的方式,按季度进行考核,再按照比例折算。
部门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
第七条组织机构
县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各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县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县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绩效办设在办公室(行政后勤支持中心)。
各单位(部门)要完善相应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收集与考核相关的上级、外部相关信息;负责收集对考核内容、办法的完善意见和建议。
2、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的考核汇总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部门)对所属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3、负责对考核内容、结果的分析,并及时出具绩效考核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4、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三章单位(部门)绩效
第八条考核指标
单位(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为工作质量指标和制度遵从指标。
1、工作质量
单位主要考核各项收入任务完成、征管质量、执法水平等情况;部门主要考核年度重点工作推进及完成情况、职能履行等情况。
指标考核扣分标准见附件1。
2、制度遵从
主要考核单位(部门)所属干部职工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平时督查、不定期检查和上级明查暗访作为扣分依据。
指标考核标准见附件2。
单位(部门)绩效指标考核按年度开展考核兑现,实行扣分与加分制。
第九条考核准备
单位(部门)应当于年底12月15日内开展绩效指标情况自查,指标绩效完成情况填入《单位(部门)绩效自查表》(附表3),并报到绩效办。
第十条考核实施
1、单位的绩效考核由绩效办牵头,各考核责任单位(部门)配合。
各考核责任单位(部门)应加强日常考核记载,通过cTaiS系统和其他电子化手段,及时审核、检查责任范围内的相关绩效指标,考核结果填入《单位(部门)绩效检查情况表》(附表4),于考核期末结束后的5日内送绩效办汇总。
2、办公室及时督查部门的重点工作、领导交办、工作计划推进及完成情况等,各考核责任部门及时审核、检查责任范围内的相关绩效指标,考核结果填入《单位(部门)绩效检查情况表》,于考核期限前5日内送绩效办汇总。
3、被考核单位(部门)已被查出(已扣分)未整改的项目,又被查出扣分的,对被考核单位(部门)按现扣分值的双倍扣分。
考核部门(绩效办)没有动真碰硬,被考核单位又被查出扣分的,对考核部门(绩效办)按现扣分值的双倍扣分。
第十一条考核分值。
部门绩效分值由部门个人人均绩效分(占80%)、领导班子工作考核(占10分)、部门工作民主测评考核(占10分)、加加分和扣分项目四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考核兑现
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先进部门评选的主要依据。
部门评选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对获奖部门通报表彰并奖励,一等奖人均2000元,二等奖人均1500元,三等奖人均1000元。
第四章个人绩效
第十三条考核对象
个人绩效的考核对象为全局全体干部职工。
考核分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人员三个层次,其他一般人员再细化为征收、管理、稽查、行政业务支持四个系列。
第十四条考核指标
篇二: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市局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税收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客观、公正、公平地考评机关人员
工作绩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
人员。
第三条市局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市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
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的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分管考核的局领导为主任,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负责考核工作的副职为成员,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考核
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绩效为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和实际
效果。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
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市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分解、量化到个人,按照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划分权重,分别进行考核。
项目内容在统筹兼顾的前
提下突出重点。
四、目标导向、考核保障的原则。
绩效目标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市局
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五、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考核的项目、内容及标准体现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能够定量考核的指标全部实行定量考核,对确实不能量化的
内容实行定性考核。
六、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
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将考核结果
与干部使用、评先创优、能级管理、奖金发放结合起来。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
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专业性工作是指按照机关各单位内部分工,由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的能够量化的主要
工作。
二、共同性工作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共有的工作或应当共同履行的职责。
三、满意度评价是指对各单位不能量化的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出的主观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非经常发生的或只能汇总做出一次性评价的工
作,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和年度一次性工作。
第六条考核的指标体系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
专业性工作指标体系、共同性工作指标体系、满
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和一次性工作指标体系。
一、专业性工作指标。
局内各单位分别制定个人专业性工作指标。
指标项目在涵盖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中的指标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导向性、前瞻性的原则增加指标。
专业性工作指标分为激励性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一定下
限标准的指标)和控制性指标(应当低于或不能超过一定上限标准的指标)两种。
二、共同性工作指标。
是指依据《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由8个责任单位考核的共同性工作指标及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共同性工作指标。
共同性工作指标的考核结
果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三、满意度评价指标。
分为单位负责人评价、单位成员之间互评、基层对口单位评价和
外部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只计算加、扣分,不设基本分值。
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重大执法过错、重大违法违纪以及重大工作失误。
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各项文明创建成果、争先创优、创新与优
秀工作成果、省局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考核的方式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月考核,按季汇总通报,按年综合奖惩。
年度考核实行千分制,日常考核每季度基本分为250分。
每季度对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及日常一次性工作四项内容进行考核。
四个季度得分
相加后,加上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结果,即为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150分)
专业性工作考核由局内各单位负责考核的副职负责实施,实行每周讲评,按月考核,分季汇总,每月基本分50分。
扣分以扣完每项指标的基本分为止,加分最高不超过每项指标
基本分的25%。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计分标准为:
1、激励性指标:
(1)加分。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
计算公式:
(2)扣分。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
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
计算公式:
2、控制性指标:
(1)加分。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
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
计算公式:
(2)扣分。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
扣完指标
基本分值为止。
计算公式:
指标计分由各科室按上述办法计算,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提交。
局内各单位每年年初根据职责分工和岗位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个人专业性工作指标、目标、考核方法,分配到月份,根据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划分每个项目的分值,落实到具体
的责任人。
市局行政科室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不按上述办法确定指标、计算分数,其专业性工作考核分数以业务科室的平均分计算。
行政科室是指:
办公室、财务科、人教科、
培训中心、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第九条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70分)
各单位把市局8个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及各单位的共同性工作考核结果落实到具体的
责任人,报考核办公室。
第十条满意度评价考核(30分)
一、单位负责人评价,10分。
由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强度、工作态度、廉政勤政。
二、单位成员互评,5分。
单位成员之间互相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
作效率、协作配合、廉政勤政。
三、基层对口单位评价,10分。
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廉政勤
政。
四、外部评价,5分。
人民来信来访投诉案件,市民投诉中心转办案件,以及国税网站(外网)中的“廉政投诉”、“执法投诉”、“局长信箱”栏目投诉案件等,经调查核实情
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1-5分。
第十一条一次性工作考核
篇三:
地税局绩效考核办法
射阳县地方税务局绩效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系统缋效考核工作,不断增强岗位责任的意识,充分调极性,推动“三个一流”工程建设,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局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原则是:
以岗位绩效考核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岗位绩效考核系数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方法,并适当体现奖优罚劣、贡献与待遇相配比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地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县局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
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局领导担任副主任,本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局人事教育科,由分管绩效考核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科科长、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绩效考核实行两级考核制。
县局考核委员会考核到机关科室(单位入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
机关科室(单位)、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考核到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第一责任人。
县局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各单位二级考核情况进行稽查,对考核不认真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考核各单位及典所属工作人员的德、能、勒、绩、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及省市县局“三个一流”工程建设落实情况。
第七条县局每年初根据省市局上一年工作目标考核要求以及上级当年下达的各项收入指标,制定下发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
年度内省市局以及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有变化和调整的,县局以文件形式补充下发到机关科室(单位)、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并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县局下达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依据单位工作人员分工,本着“六定(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标准、定考核、定奖惩)”原则,逐级签订《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全系统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定岗定职。
局长与副局长(党组成员)签订《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副局长(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与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科室、分局主要
负责人与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责任书》。
各单位签订《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前,先报县局考核委员会过堂,经审核同意逐级签订后,按照县局考核委员会规定的时问要求,报送一份给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抽查考核的依据。
未按时报送的,县局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考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直接考核到所有工作人员。
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每年按季组织开展四次考核,分别考核到各单位,发现有考核走过场情况的,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县局考核各单位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种。
定量考核即对照县局下达的定量指标,按照具体考核要求定量打分。
定性考核即对无法实行定量考核的事项采取定性考核办法。
定性考核实行“述职评判、双向评价”办法。
即:
县局考核委员会召开考核会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汇报工作情况。
根据汇报情况,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对直属机构、派机构工作进行评价;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对机关科室工作进行评价;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单位工作进行评价。
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分别记4、3、2、1分,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参评单位的30%,依照评价积分情况记入考核总分。
第十一条县局绩效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时,抽调局机关各科室人员成考核组。
考核组成员要按照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打和牌、不走过场。
县局考核后,又被上级局考核发
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考核人员的责任。
发现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实行千分制。
县局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的奖励收入挂钩,依此发放岗位绩效奖金。
1、岗位绩效奖金采取:
基数X岗位绩效考核系数X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办法确定。
2、岗位绩效奖金基数根据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拨付的奖金数额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县局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系数由工龄系数、职务系数、岗位系数三部分组成(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奖金系数及发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正职的职务系数执行。
2、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职务系数按照非领导职务下套一级
3、职务晋升人员从职务晋升的次月起,降职人员从降职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系数计发。
4、军队退伍士兵从报到上岗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所对应的职务系数计发。
5、调入人员从报到上岗的当月起按新任职务所对应的职务系数计发;调出人员从调出人员从停薪当月起停发。
6、全脱产学习或培训6个月以上人员,从第7月起停发。
7、按规定享受的各类5去定做期期间仍按其确定的职务系数计发。
8、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停发,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职务所对应的职务系数执行。
9、被立案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停发,待结案后按规定执行。
10、因违纪受行政警告、记过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停发1个月岗位绩效考核奖金;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停发24个月岗位绩效考核奖金。
11、对旷工1天的,停发半个月;旷工2天的,停发1个月;连卖旷工3-5天的,停发6个月;连续旷工6天以上的,停发当年岗位绩效考核奖金。
旷工者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在文明创建、明查暗访及各类检查考核中,影响地税形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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