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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1.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合法行为。
(3)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的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3.代理行为: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
4.法定代理: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5.无权代理:
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后果。
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人追认: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相对人保护:
(1)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驶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驶无权代理。
二,撤销权的行使只有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6.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位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无权代理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效果:
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7.诉讼时效:
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8.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9.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比较:
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区别:
使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不用。
法律效力诉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端,终止和延长的规定。
10.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起计算。
11.诉讼时效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2.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用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3.孳息的界定规则(可分离原则):
1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5.合同相对人的关系:
16.同时履行抗辩权:
又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成立的条件: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由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须对方对待给付可能。
效力:
在性质上为延期的抗辩,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效力仅为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即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
17.合同法定撤销的原因: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8.不可抗力的情形: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19.提存中的风险: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提存的原因: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出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0.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
21.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
(无限连带责任与除斥期间的关系)独资企业的负债等于企业主个人的负债,企业主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债务负债,即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债务。
23.合伙协议内容的合法性限制:
24.合伙人的承继规则:
25.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规定:
是指合伙人以自己投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应当依法进行;按照合约约定进行转让;有限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
2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换的债务,责任承担规则: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依据第八十三条规定,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
28.大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支持的理由:
必须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除解散之外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
29.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子公司的财产与母公司彼此独立,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也各以其自己的财产对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0.总,分公司的责任关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财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和董事长不可以一人代理,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32.公司自身股份奖励职工的规则:
应经股东决议,收购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33.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限制: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34.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35.证券公司为客户独立开户管理:
36.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中的禁止:
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股票交易以现货交易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应当依法保证其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禁止进行内幕交易和其他不正当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7.禁止增发股票的情形: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8.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9.民办学校破产适用规则:
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不适用企业破产法,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时,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
40.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41.破产债权需在法院限定期限内申报的规则(注意其例外):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的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但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不必。
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再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在对其补充分配。
42.法院受理受理企业破产前一年内债务人私自以其财产对外进行担保或处分,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
43.破产财产的取回权、撤销权:
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用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基础权利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
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44.背书人签章不构成无权变造票据的相关规则:
45.提示付款的相关规定: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现实的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有权提示付款的是持票人或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以及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被提示是付款人;提示付款是应提交票据,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遵循提示付款的期限。
46.狭义的票据种类: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认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7.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其股东职权由国家授权国资委行使
42.国有企业的总会计、总工程师是高层领导
4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不同
44.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营企业要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47.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情形: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余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案例分析
1.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协议为约定的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5.根据票据法律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根据票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7.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
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要求单个股东的首次出资必须达到该股东认缴出资总额的20%。
9.根据证券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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