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docx
- 文档编号:23189160
- 上传时间:2023-05-15
- 格式:DOCX
- 页数:106
- 大小:35.69KB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docx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docx(10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
(修订征求意见稿)
编码
33
违法行为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4.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7.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8.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9.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10.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1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处罚种类
警告;
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3.市场开办者有证据证明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因销售者拒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其未能如期改正的。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3.涉案食用农产品无法追溯的;
4.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多或货值金额较大的;
5.拒不改正事项2项以上的;
6.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码
34
违法行为
1.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
2.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
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2万元罚款。
从轻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3.涉案食用农产品可以追溯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3.涉案食用农产品无法追溯的;
4.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多或货值金额较大的;
5.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
6.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码
35
违法行为
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
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导致涉案食用农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3.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码
36
违法行为
1.销售者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
2.销售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
3.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
4.销售者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
处罚依据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3.销售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
4.销售者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
5.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
6.涉案产品无法追溯的;
7.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
1.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码
37
违法行为
1.销售者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2.销售者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3.销售者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4.销售者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处罚依据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3.销售者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4.销售者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5.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
6.涉案产品无法追溯的;
7.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
1.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编码
38
违法行为
1.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
2.销售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三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
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2万元罚款。
从轻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涉案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标注虚假信息3项以上的;
3.涉案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码
39
违法行为
1.销售者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2.销售者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
处罚依据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四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大;
3.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形
1.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编码
40
违法行为
1.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的;
2.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处罚种类
警告;
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中限
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
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涉案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二项以上规定的;
3.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义务的;
4.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
5.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码
41
违法行为
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 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