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匿收入的共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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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隐匿收入的共性
企业隐匿收入的共性
近年来,企业界的账务掩饰技术、偷税的技术手段已经相当诡密完善。
近期,有的基层单位来电反映,目前发现利用“其他应付款"核算借款等异常现象相当普遍,且涉及到各行各业,数额大,隐匿收入偷税的可疑性大,咨询应对办法.就此,本人结合多年来从事反偷税工作的经验,围绕企业收入隐匿(主要针对企业利用挂往来账隐匿收入的偷税方式)的共性、收入隐匿偷税在实务中运用的具体方式及反偷税的方法浅谈点滴,供基层地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收入隐匿的共性
收入隐匿有全额隐匿与部分隐匿两种。
通常情况下,隐匿收入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收入款项以现金或通过老板等个人银行卡结算。
就工业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全额隐匿必然会做到:
企业账面没有做与该笔收入有关的生产记录(即报税收入多,账面生产的就多,销售隐匿掉,生产也要隐匿掉).这是一个账务作假的系统工程。
操作难度较大,因为关于产量的问题,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可以在账面上不体现,但发生的水电费,企业固定资产(如厂房规模是不好隐匿的),这些规模可能会间接地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再加上不好隐匿但又可能与产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费用(如水电费等)的佐证,那收入的掩饰就是很困难的事情.如果账面已做生产库存,企业出售后客户不要发票,款项又不通过银行结算,这时企业的处理方法要么自行申报纳税,要么虚开发票给其他需要发票的企业,两种情况都要申报纳税,但前者合法而后者违法。
就商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来说,收入隐匿必然会做到:
一是收入款项以现金或通过老板等个人银行卡结算,不通过企业的开户银行结算,因为通过开户银行结算款项,而又不对该笔收入申报纳税,账务上不好处理,企业的风险大;
二是与该笔收入有关的进出货(商品)信息自始至终均未在企业的账面上体现(即企业账面没有或故意除掉与该笔货物相当的进出货记录及相关佐证,如差旅费、运杂费、应酬费)。
如账面上有进货记录,但销售后因客户不要发票,款项又不通过银行结算,如不申报纳税,企业账上的库存就越挂越大,形成虚假库存,对企业来说是一个账务负担,如遇税务机关查账盘点账实不符,必然会暴露。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有两种办法处理:
一是以不开发票的销售额名义自行主动申报纳税,当然在申报时有可能以减少单价的方式少申报部分收入;二是把这部分发票开给有需要发票的企业做账(即赚取发票税点,让别人给自己交税,又解决账务包袱,具体操作时,为了做得像一点,有的还通过银行过过账,取现金扣点税再通过个人卡转还给买票方,这样账同上又有收入,又有开发票,又有申报税款,但由于与受票方没有真实的业务来往,这构成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就施工企业来说,收入隐匿必然会做到:
与工程成本相关的支出项目在账面上不要体现,与工程收入有关的一切项目都通过账外循环(即从施工企业的账面上根本就看不到这个工程项目);只隐匿部分成本或不隐匿成本,而把这个项目的工程成本部分或全部拆散移花接木用于别的工程项目上,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就咨询服务企业来说,收入隐匿必然会做到:
与该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账面不作记录,与该收入项目有关的一切都通过账外循环,与该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部分或全部拆散后移花接列入其他项目收入的费用支出,从而达到偷漏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就目前情况看,企业采取的收入隐匿方式及隐蔽程度高的收支同隐(账外账)偷税方式几乎同存。
在收支同隐法下,其费用一般情况未进行隐匿,但其成本同步隐匿的。
目前,在工业企业通过成本变动法加大产品成本,虚减产品产量的情况下,就未完全同步进行隐匿;在商业企业采用进价加成法加大商品的采购价格,并虚减商品的采购数量时,也未完全同步进行隐匿;饮食娱乐业、房地产行业目前也有采取收支同隐方式偷税的发展趋势,应引起我们注意。
二、收入隐匿偷税在实务中运用的具体方式
结合现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下面就企业利用往来账进行收入隐匿在实务中有关的运行方式,略列举如下:
1、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项、代垫款项等不记入“营业收入”账户,而是直接挂在往来账(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从而偷逃营业税;
2、有的施工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收入及因提前完工所取得的“工程质量奖”、“提前竣工奖”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未结转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核算各项工程成本,贷方结余数未结转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行业中,有的巧立名目截留预收购房款,仅把一部分预收购房款作收入申报纳税,而把大部分预收购房款挂往来账户(如其他应付款等),推迟了营业税纳税时间,并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有的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开发产品时,除合同规定的价格收费外,另外收取发展商及住房基金、配套费、办证费、装修费、手续费、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都不作经营收入入账,而作为“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入账,偷逃营业税;有的房地产公司将土地补偿收入,以合作项目公司转来往来款项的名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反映,常年挂账不结转;有的房地产企业将销售房屋给职工取得的购房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有的房地产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挂记“其他应付款”未扣缴个人所得。
4、有的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部分中介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未及时结转营业收入。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审计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5、有的餐饮企业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将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在银行间转来转去,而不列转为营业收入,瞒天过海,或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再以借款的形式转入企业账户,用以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6、有的饮食企业将实现的收益直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如企业将投资收益直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年终时用于职工福利开支。
7、有的住宿(旅店)企业将营业收入及附设的其他服务(如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长途电话、代购火车票、飞机票等的手续费收入、附设的游戏机室的收入)长期挂“其他应付款"用作职工工资、奖金开支,隐匿营业收入。
8、有的代理、仓储、服务企业将实现的经营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隐匿收入。
9、有的广告企业将已收取的委托方的广告款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待扣减实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后才作为代理广告业务收入来申报,造成漏缴营业税。
10、有的关联公司以转让定价办法,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来达到调节两公司之间利润水平,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比如关联交易采取票货分离路线法(货物由A到D,发票由A开到B,再由B开给C,最后再从C开到D,层层转移价格,层层截留利润,再加上其他财务运作进行整合避税),隐匿本级收入;
11、有的工业、商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包装物已归还或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的情况下,仍长期挂“其他应付款”账,不转入收入处理,偷逃税款。
12、有的加工企业收到承包款未计入当期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
在上述的运作方式中,有部分企业通过由非财务人员收取部份应税收入,建立账外现金收支账,收取的货款存在另外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未开票未申报纳税。
当账外收取的销售收入资金从个人储蓄折子流入到财务上时,企业财务处理为向出资人个人借款,堂而皇之地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反偷税的方法
针对企业利用往来账进行收入隐匿的运行方式,我们可采取如下对应办法开展反偷税。
1、通过对会计报表审查的办法寻找偷税疑点。
在对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进行分析审查时,若发现应付款数额大,则应注意结合财务费用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比如审查房地产企业报表时,若发现“其他应付款"数额大,则可这样想象,到底有哪些单位和个人喜欢借款给房地产商而又不需要付利息的。
自然会想到:
一是购房购地的人;二是办理商品房按揭的银行;三是预交售房订金的买主。
这三种情形中的售房订金、购房购地款、甚至银行按揭,都有可能转入其他应付款隐匿。
在分析时,我们还要结合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以及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异常、或“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判断其存在少计收入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核查。
2、以企业所得税税负分析审查为起点、以往来账分析为结合点,跟踪分析核查。
首先从利润开始,进而追踪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支项目、纳税调整项目等指标。
在利润的构成因素中,毛利率的高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最大,企业有没有偷税,在收入正常的情况下,首先要看其毛利率是不是正常,与相同企业相同产品相比是否太低,如果太低,则企业可能运用成本变动进行虚增成本,还有可能伴随收入隐匿的情形,查账人员要对其成本运用项目进行审查,如果是商业企业的毛利率太低,则企业有可能运用进价加成进行偷税,进价加成同时还会伴随着收入隐匿账外经营、此时,检查人员应关注其采购价格和企业的规模;其次要对其费用进行认定,如果毛利率正常,但大部分毛利被期间费用侵蚀掉,造成账面微利或亏损,那么要对其期间费用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是否存在虚列费用问题。
如果毛利率正常,费用发生又真实可靠,但企业的毛利被期间费用侵蚀掉而出现亏损,那么要对认定企业是否存在收入隐匿的可能,因为企业发生的费用通常都与一定的收入相匹配,如果收入隐匿、成本按做账收入的比例搭配,而发生的费用不予隐匿,其必然结果是出现亏损或微利,这里应重点结合“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深层次的核查。
审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发生额,核查往来账户的每笔发生额,特别对大笔发生额必须跟踪核查原始凭证。
并结合“产成品”账户进行。
对“产成品”账户核查时,可运用用“量差”分析法,审查发出产品的去向。
具体方法上可用“产成品”账户贷方合计数,减去“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的借方数,再减去“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盘亏数,其量差即为产品的应销量,然后用应销量与“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中记录的已销量对照,如果应销量大于已销量,其量差的去向不是被非生产项目所领用,就是以货抵债、以货易货、馈赠他人或者将产品用于长期投资等。
通过调阅记账凭证,核查其账户的对应关系,迅速发现企业的偷税问题,减少核查工作量。
3、在核查中,可采取账证检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施工企业,必要时可通过到建设单位基建现场察看了承建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进展情况,并结合核实“其它应付款”科目和工程结算单及有关收入凭证,分析工程收入与工程规模是否相符.有无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坐支工程收入,用于相关支出,从而查实施工单位隐匿工程收入进行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对房地产企业,必要时可通过外围取证办法。
一是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查证工程承建单位、工程报建、合同等情况;从房地产开发的按揭银行,寻找有关商品房按揭合同核对“短期借款”核算的每笔款项是否与银行汇到公司账上的按揭款相符。
对多头开户的餐饮业,检查时可从资金流向入手,通过银行配合外围取证的方式,追查其隐匿收入的账户,查清所隐匿的收入.
4、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审查。
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各种避税手段中较为常见的手法之一,特别是在税率存在差异、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关联企业间往往通过转让定价调节关联方之间的利润水平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此,我国税收征管法做了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在检查关联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时,可通过外围取证的办法查证转让定价少缴税款行为。
上述列举的方法,主要应对的是收入隐匿的一般偷税手段,对于收支同隐(设账外帐)的偷税手段,单独采取上述方法是难以奏效的。
收支同隐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偷税手段,企业对外账的会计处理均通过财务掩饰,这种外账无论总体税负还是各种税负指标均良好正常,往往通过财务报表分析也找不出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也就是说在常规监管纳税评估和计算机选案是难以发现其偷税疑点的,其偷税事实不容易被怀疑,除非被人举报,或是税务人员下户调查时被发现。
对此,要突破企业设置的内账(账外账),应对企业账外经营行为,比较有效的办法万变不离其宗,通过发挥管理员的日常检查职能作用,运用“企业规模调查”(指企业的生产规模、资产规模和营运规模,具体指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指房屋、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存货规模(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产成品规模)、用工规模(用工人数、用工档次)、资本规模、负债规模、研发规模)的方法,取得企业总体规模的第一手材资料,以此对企业真实规模状况来估算或审定出企业的大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用估算出企业的大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与企业实际纳税申报数据和公开的财务报表进行比对,从而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一个初步的大致的判断。
通过运用“企业规模调查"的方法,对相关迹象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以还原其本来面目,发现问题及时密切稽查部门联合行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突破账外账偷税行为的查处,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偷税行为、开拓地税征管、稽查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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