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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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甲方将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发包给乙方,经过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
(一)承包范围
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是:
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所
有权。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使用权范围中不包括:
林
地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
物,河流、水资源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向外发包的
资源等。
(二)甲方发包林地、林木情况
(1)林地类型:
有林地,灌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未成
林造林地和其他地类,总计面积万亩,其中乙方承包
万亩,剩余万亩不予承包,由甲方用于处理林业插花用
地和政府建设用地,具体面积如下表。
1/11
区域
有林地(含
农)(亩)
灌木林地
(亩)
宜林荒山荒地
(亩)
未成林造林地
(亩)
其他(亩)
合计(亩)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合计
林地承包合同
(2)甲方发包的林地林木坐落位置:
;四至
界限:
东至东界限,南至南界限,
西至西界限 ,北至北界限。
地形图(示意图)附后。
(3)森林类别:
公益林及商品林。
(4)林种:
防护林。
(5)林地蓄积情况:
2/11
有 林 地
统计
单位
面积
合计
小计
针叶林
阔叶林
混交林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林区
合计
林地承包合同
单位:
亩,立方米
二、承包期限
(一)期限
1、本次乙方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共计年。
三、款项计算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承包费用:
根据我县周边县区及我县林地承包经营的价格和该宗
地的基本情况,承包费用拟定为 200 元/亩·50 年,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
2、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3/11
林地承包合同
承包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
付,支付方式为:
。
四、乙方承包林地的用途
乙方依法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景观利用和林产品
采集加工等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本
合同未涉及到的林地用途,国家,省市,县级管理部门另有
规定的一律按照省市公益林相关法规执行。
五、承包期间收益分成:
1、林木采伐收益: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林木采伐手续的申
报办理;林木采伐总收益(净利润)甲方占 80%,乙方占
20%。
2、征占林地补偿收益:
林地林木在承包使用期间,因国
家建设征占用地、其林地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其森林、林木
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所有收入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占 70%,
乙方占 30%分配。
3、生态效益补偿收益:
林地林木在承包使用期间公益林
生态效益补偿金由甲方享受,乙方不享受生态公益林所有相
关补偿政策。
六、森林管护责任及防火工作落实:
1、管护责任,按照《**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生态公益
林作业设计办法》相关规定,乙方应按照人均 3000-4500 亩/
人的管护标准配置管护人 15-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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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2、甲方指导乙方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依法保护森林
资源安全,乙方按照 l 元/年·亩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森林防火
预备金,用于支付森林火灾扑救等防火相关费用,承包区域
在防火期内不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况下甲方将预备金退还乙
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法有权自主决定林地林木使用权属是否向外发包
及发包期限、发包范围等事宜。
(2)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期满后收回发包的所有林地林
木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有权依法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检查、监督乙方对
承包林地林木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的行
为。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使用
权,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转包给第三方,如果乙方将甲方发
包给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转包给第三方,
甲方有制止及终止本承包合同的权利,同时收回林地林木使
用权属和林木所有权权属,承包费用概不退还,乙方和第三
方的相关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5)如果乙方将甲方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使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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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所有权属用于贷款,抵押债务等相关涉及到第三方的一切经
济活动,须向甲方提出申请,书面说明经济活动的项目和资
金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待甲方批复同意后实施;乙方将甲
方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使用权属,所有权属用于贷款,抵
押债务等相关涉及到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活动未向甲方提出
申请或者申请但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一概不
予认可,同时甲方有制止及终止本承包合同的权利,收回林
地林木使用权属和林木所有权权属,承包费用概不退还,乙
方和第三方的相关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合同期满后,负责按照森林覆盖率达到 70%,有林地
面积达到 4.4 万亩,活立木蓄积达到 20 万立方米的标准进行
验收并收回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如果不符合上述
量化指标,甲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总
额 5%的违约金。
(7)乙方未按照采伐文件批示的采伐地点采伐或者采伐
量超标,甲方有权制止,同时按照实际采伐情况给予双倍处
罚的权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双方涉及到承包纠纷
在没有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和不违法其他法律法规情况下,甲
方有负责解释本承包合同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确保发包林地产权明晰,没有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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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如在发包后发现原来存在林权纠纷
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协助处理。
(2)乙方全部交清承包费用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
理林权流转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
承包合同,如需变更或者解除本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协商解
决。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
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自主开展森林培育,林木种植,养殖,培植,森林旅
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2)在交清承包费用后,不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可以要求甲方协助办理林权流转相关手续。
(3)依法获得森林保险收益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交付款项。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用途,不得
用于非林业生产或者无限制荒芜,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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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活动。
(3)不得自行或者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
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
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
(4)积极参与森林保险,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林木防盗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合同期满后的处置方式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处置:
1、乙方依法将承包的林地范围内所有林地、林木按照面
积、蓄积返还给甲方。
2、承包期间林木蓄积、有林地面积增加量乙方无偿交给
甲万。
(二)林地上附属建筑物及设施处置:
1、林地上可移动附属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处置办法为:
在合同期满后 15 日内乙方自行处置,超过 15 日甲方视
为乙方放弃林地上可移动附属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和处置权,甲方将依法处置,过程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乙方支
付;
2、林地上不可移动附属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处置办法为:
按照约定,乙方无偿交予甲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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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二)因日家政策或者限额规定不能采伐的用材林或经济林
的林
木林地处置:
合同期满后因国家政策或者限额规定不能采伐的用材
林或经济林的林木林地处置办法为:
乙方无偿将不能采伐的
用材林或经济林的林地林木交给甲方。
九、其他条款
1、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国
家、省、市、县等相关政策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
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承包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地承
包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
履行,承包价款根据征占用地面积作相应调整。
3、乙方给承包林地、林木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
变林地、林木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承包使用权,所收取的承包费
用不予退还。
4、合同期满后,发包方(或者甲方)若要继续发包林地、
林木,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林地林木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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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十、违约责任及其他
1、甲乙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
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承包费用 5%。
2、本合同按照以下第 B 种方式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
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A、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B、甲乙双方签字并经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
记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反终止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节、协
商,调节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B 种方式解决。
A、提请仲裁机构促栽。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数据依凤翔县 2009 年 3 月份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相关数据为主,相关表格数据中面积
以亩为标准单位,材积和蓄积以立方米为标准单位,相关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标准单位。
5、甲方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者合
并等情况下,由变更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进行依法履行本合同。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与现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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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法律法规冲突或者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
7、本合同一式十份,**县人民政府、**县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各执四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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