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合同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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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合同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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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合同书模板
合同编号:
DL-09001
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钢结构车间合同
发包方(甲方):
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2009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
二、工程地点:
武汉市东西湖
三、工程内容:
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预埋件、主钢结构系统、墙面系统、屋面系统、门窗工程、油漆、设计费、审图费等,不包含土建配合费、工程报建等不属于钢结构系统的工作内容。
二、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本工程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第三条工程造价
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1653617元。
(大写)人民币:
壹佰陆拾伍万叁仟陆佰壹拾柒元整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明确:
本工程固定总价中包含建筑业劳务价款(制作安装费)、设计费、运输费及管理现场经费,且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改变。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主钢结构件完工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
3、次构件和彩钢板进场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
4、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工程款;
5、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工程款;
6、余下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星期内甲方无息支付。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完工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
2、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并双方协商。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后5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并通过验收。
7、承包方必须开立正规发票据以结算。
第五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范围的施工图设计。
二、承包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安全性能不合理造成工程修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按国家规定承担设计责任。
三、承包方在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二套,交发包方审查。
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承包方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审查和会审,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发包方确认。
四、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设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
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
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增加费用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第六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发包方代表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发包方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发包方代表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发包方代表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
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代表的其他权利和责任依据合同、发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发包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发包方派驻工地的代表为:
。
8、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9、发包方代表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代表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方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第七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3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二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
发包方提交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
设计工期相应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埸安装。
5、承包方自行解决吊装问题,自行准备脚手架。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可以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埸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埸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的办公场地、库房。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埸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工程施工水电费由发包方承担。
2、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协调外部及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4、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
5、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埸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天,完工日期为2009年月日。
二、工期顺延
1、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
2、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2.1进埸后,发现工地现埸不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无法进埸施工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时。
2.2发包方书面确认同意变更工程设计或工程量的,累计变更工程设计或工程量的工程价款达到或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10%的,工期相应顺延;
2.3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2.4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2.5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行政权利强行、强制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2.6因发包方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工期相应顺延;
2.7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3、因上述1、2条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由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后,才可顺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非关键线路的工期在不影响总工期的情况下,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方不承担承包方窝工费、停工费等任何费用。
4、凡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5、凡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工期顺延和增加合同价款。
6、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下雪、防洪排涝、台风、高温天气等因素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三、暂停施工
1、发包方代表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方进一步的指令。
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并应附有正规厂家的出厂合格证书。
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材料如不达标: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在更换完成前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检验。
发包方代表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逾期则视为同意。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承包方认可后代用。
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5、原材料和钢材必须从正规材料供应商和钢材厂家采购。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承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三、承包方在进埸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
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施工单位和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或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按照发包方、监理审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三、承包方应建立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四、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发包方代表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五、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六、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发包方代表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发包方代表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八、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一年,屋面防水为五年。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一、材料到加工工厂后,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到厂验货及取样。
材料进场后,钢结构安装完毕前,承包方进行材料进场检测、抽样检测、焊接探伤检测,必须通知发包方到现场。
二、中间验收:
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
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
发包方五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必须申请行业质检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并在竣工验收3天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
发包方根据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
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
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5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3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工程竣工后,承包方负责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将其移交给承包方。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一、保修期: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1年。
二、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人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外,凡属于承包方工程设计、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渗漏等,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本合同及附件;
1.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3合同施工图纸;
1.4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文本发包方执贰份,承包方执贰份,报发包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壹份。
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全称):
武汉东立光伏电子乙方(全称):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
有限公司(盖章)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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