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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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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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指引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指引
用户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先阅读《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本指引是该操作规则的细化和补充。
一、用户注册和基本操作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1.普通用户
输入网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或输入网址,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链接“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入登记平台,点击“用户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选择点击“普通用户注册”后,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或个人的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录密码,完成普通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办理查询业务时,进入登记平台首页,点击“用户登录”,用自身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即可进入查询页面。
普通用户可按照《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查询业务。
2.常用户
2.1常用户网上注册
输入网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或输入网址,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链接“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入登记平台,点击“用户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选择点击“常用户注册”后,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常用户注册信息填写。
2.2分中心现场审核
申请机构完成常用户注册的信息填写后,需到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审核材料为《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第八条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各地分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可在登记平台首页“现场审核点联系方式”中查找。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见附表1)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西安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9号509/512房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陕西省分中心
电话:
/88150685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188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贷款统计处1408房间
电话:
2.3创建操作员
获得申请资料的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登记平台系统首次赋予的登录名是常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
管理员没有登记和查询的权限,需要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进行登记及查询的操作。
操作员按权限可以分为三类,即登记操作员、查询操作员、登记及查询操作员。
管理员可按照实际需要创建相应权限的操作员。
创建本机构常用户下的操作员时,登录登记平台首页,点击“用户登录”,使用管理员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用户管理”,打开“操作员管理”页面,点击“创建操作员”,按照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提交系统,完成操作员的创建。
操作员设置的数量不受限制,各机构可以随时为需要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创设操作员。
2.4办理登记和查询
操作员仅可在登记权限范围内登录平台办理相关登记或查询业务。
具有相应权限的操作员办理登记或时,进入登记平台首页,点击“用户登录”,用自身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即可进入登记或查询页面。
2.5查看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用户在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需要输入初始登记的修改码,常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可以查看所做的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可在“工作区”中点击“我的登记信息”,查询其已经登记成功且在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信息,包括初始登记编号和其对应的修改码。
管理员也可登录系统,在“工作区”中点击“用户登记信息”,查询其所创建的所有操作员登记成功且在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二、登记业务介绍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动产权属的性质选择适当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1.1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1.2登记主体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
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押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质押财产描述,质押财产附件等。
其中,质押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描述。
应收账款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应收账款的程度。
2.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2.1概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
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
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2.2登记主体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让人信息、受让人信息和转让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
出让人信息和受让人信息中,出让人和受让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转让财产信息主要包括转让合同号码、币种、转让财产价值、转让财产描述、转让财产附件等。
其中,转让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时,应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描述。
应收账款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应收账款的程度。
3.租赁登记
3.1概述
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
融资租赁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通过在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人通过查询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3.2登记主体
租赁登记由出租人及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3.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承租人信息、出租人信息和租赁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
承租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租赁财产信息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号码、币种、租金总额、租赁财产描述、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租赁财产附件等。
其中,租赁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财产进行描述。
租赁财产描述可以通过租赁财产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金额、所在地等信息进行具体描述,也可以通过概括性描述来界定租赁财产,应达到能够界定租赁财产的目的。
4.所有权保留登记
4.1概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
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及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4.2登记主体
所有权保留登记由买受人及出卖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4.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买受人信息、出卖人信息和交易财产描述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
买受人信息和出卖人信息中,买受人和出卖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交易财产描述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号码、币种、交易
财产价值、债务履行期限、交易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交易财产监管登记编号、交易财产描述、交易财产附件等。
其中,交易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时,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交易财产进行描述。
交易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交易财产的程度。
5.租购登记
5.1概述
租购是一种信贷购物的形式,对价格较高的动产,如汽车等,卖方通过允许买方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即在供款期内,买方只是租用货品,待买方付清全款后才转移动产所有权。
租购登记能够解决买卖关系中动产所有权转移及交付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告知不特定第三人标的物权属状况,预防潜在的权利冲突。
5.2登记主体
租赁登记由出租人及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5.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承租人信息、出租人信息和租赁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
承租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租赁财产描述信息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号码、币种、租赁财产价值、债务履行期限、租赁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租赁财产监管登记编号、租赁财产描述、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租赁财产附件等。
其中,租赁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租购登记时,应按照租购合同的约定对租购财产进行描述。
租购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租购财产的程度。
6.留置权登记
6.1概述
留置权登记是针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设立的。
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
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及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
6.2登记主体
留置权登记由债务人及留置权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6.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债务人信息、留置权人信息和留置财产描述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
债务人信息和留置权人信息中,债务人和留置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留置财产描述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留置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留置财产监管登记编号、留置财产描述、留置财产附件等。
其中,留置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留置权登记时,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对留置财产进行描述。
留置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留置财产的程度。
7.保证金质押登记
7.1概述13
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
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属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7.2登记主体
保证金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及出质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7.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和登记期限。
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押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号码、主合同币种、主合同业务类型、主合同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合同信息,质押财产描述和质押财产描述附件等。
其中,质押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质押财产描述包括保证金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保证金币种、保证金金额、保证金进账时间,以及补充描述内容。
其中,保证金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以及补充描述部分为必填,其他部分为选填。
当事人办理保证金质押登记时,应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财产进行描述。
质押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质押财产的程度。
8.存货/仓单质押登记
8.1概述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
仓单质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交付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仓单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
存货/仓单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属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的过程以及仓单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属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
8.2登记主体
仓单/存货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及出质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8.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仓储方信息、监管方信息、质押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登记期限等。
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仓储方信息、监管方信息中,相关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其中,仓储方信息和监管方信息为非必填项,其他信息为必填项。
质押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合同的号码、币种、金额,质押财产描述,质押财产附件等。
其中,质押财产描述均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质押财产描述包括仓单编号/质物清单编号、仓储地址、仓储物品种、数量、件数等数据项填写部分,以及补充描述部分。
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财产进行补充描述。
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财产的程度。
9.动产信托登记
9.1概述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
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9.2登记主体
动产信托登记由委托人及受托人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9.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委托人信息、受托人信息、受益人信息、信托财产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登记期限等。
委托人信息、受托人信息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受益人信息为选填项,可从按格式添加或通过信息描述的方式增加。
信托财产信息主要包括信托合同号码、信托合同币种、信托合同金额、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信托财产监管登记编号,保管人名称、保管账户,信托财产唯一标识码信息,信托财产描述,信托财产信息附件等。
其中,信托财产描述为必填项,其他部分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描述。
信托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信托财产的程度。
10.其他动产融资登记
10.1概述
其他动产权属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融资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及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
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融资权利状况,预防权利冲突。
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权属在此处登记。
若将登记平台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10.2登记主体
其他登记由资金融入方及资金融出方约定的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
10.3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资金融入方信息、资金融出方信息和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填表人信息、登记期限、业务类型名称等。
资金融入方信息和资金融出方信息中,相关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主要包括主合同号码、币种、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合同号码、币种、担保标的物价值,财产监管登记机构名称、财产监管登记编号、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描述、财产附件等。
其中,财产权属和性质信息描述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对财产进行描述。
财产的描述可以是概括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应达到能够界定财产的程度。
三、常见业务办理
1.常用户管理员密码重置
常用户管理员密码丢失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常用户操作员密码丢失的,常用户管理员可为其重置密码。
申请常用户管理员密码重置的,应填写《常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见附表2),由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填写完整后,用户应将《常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邮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三层
邮编:
201201
联系电话:
400-885-8500
征信中心核实用户身份后,进行密码重置,并将新密码反馈给用户。
2.常用户机构名称变更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应填写《常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由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用户应同时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用户将《常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邮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三层
邮编:
20120120
联系电话:
400-885-8500
征信中心核实材料真实性后,对用户名称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反馈用户。
3.用户停用(注销)
申请用户停用(注销)的,应填写《用户停用(注销)申请表》(见附表4),由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寄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邮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三层
邮编:
201201
联系电话:
400-885-8500
征信中心核实用户身份后,停用用户,并将停用信息反馈用户。
4.撤销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见附表5)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
(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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