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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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特点
承揽合同的特点
篇一:
承揽合同
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
工程名称:
供货和安装合
合同编号:
xxxxxxxx有限公司
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一、总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合同附件随后的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门,合同附件及补充文件只要按照以下形式签署均具有法律效力:
1、
2、
|IIT
署。
法定代表签署。
持有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
3、有当时合法的公司印鉴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印鉴。
二、一般条件
1、合同文字:
合同文件及双方之间的所有联系原则均以中文进行,并以书面确认。
2、货币:
本合同中的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3、本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事项均应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中涵盖内容如双方另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4、附件及其备忘录等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5、如果合同及其附件有矛盾之处,以报价为准。
三、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2、承包范围:
钢结构、柃条、支撑等钢构的制作和安装
3、以下部分不在承包范围内:
a、基础、砖砌墙体等所有土建工作。
b、水、电、暖通、内装修等工作。
c、消防器材、设施及施工。
d、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及施工。
e、基础预埋螺栓的埋设。
f、建管费、质检费、土建配合费等在当地要求缴纳的费用。
4、以下施工条件应由甲方提供:
工现场零星材料存放地。
c、施工现场用水、用电。
四、甲方工作范围及要求
1、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给乙方。
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变更部分的实际工作量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2、负责协调与执行合同相关的周边各方的关系。
五、乙方工作范围及要求
1、根据工程承包范围所包括的内容完成钢结构制作和安装。
2、对于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或补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此变更或补充的加工制作,费用另计算。
3、负责材料卸货及保管。
4、提供材料及安装资料给甲方,材料验收资料包括材料合格证或质保书、质量评定表、构件清单等,可经业主委托进行材料复测。
如有相关的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六、质量验收标准
1、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5—2001)
进行验收。
2、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3、甲、乙双方签的图纸和文件。
七、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建筑面积为,合同总价为元整,最终按实际
工程量测量后经甲、乙双方认可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合同最终价格以工程结束后决算为准。
2、钢结构件运到甲方工地后,甲方在乙方工程总工程款的。
3、工程安装结束后,甲方在内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款。
4、工程安装结束后壹年内,甲方支付乙方余款的%。
八、工程进度
a钢结构制作从年月年月日之前结束;
b钢结构屋面安装从年月日进场安装到年月日之前安
装全部结束。
九、工程管理与违约
1、合同生效后,开始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进行制作和安装。
2、工程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物
资抵作工程款。
十、安全管理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有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参加施工的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人都必须认真执行并遵守制作的规定和要求,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作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和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参加施工的工人在进入岗位前,均要进行入场
篇二:
委托合同于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依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的合同。
二者都包含了劳力付出的内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实施一定事务的内容,从这些特点士看,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具有相似性。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
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
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
而承揽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而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
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这也是自己事务自己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求。
(三)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这一点前文已经论述过。
而委托合同虽然在过去的立法,如罗马法等立法中为无偿合同,但是近世以来,各国立法对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四)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这里的结果并不等于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因素;而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则是包含着对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财产利益等等。
而委托合同的结果则仅是一种客观的后果,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某物,受托人前去购买时该物已售完的,不能说受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也不能说委托人因此得到了财产利益,但这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的结果。
篇三:
加工承揽合同概述论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
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1]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1]
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加工合同
所谓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
加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
所谓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
定作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
所谓修缮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修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如果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提供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4、劳务合同
所谓劳务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委托而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6、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刊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刊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指法人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还有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1]
加工承揽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测试、检验等,都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2、加工承揽合同标的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据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
它不属于大批生产的产品,不同于市场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来代替的物。
因此,它具有特定性。
3、承揽方必须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
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这是加工承
揽合同基本特征之一。
其基本要求是:
承揽方必须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包括:
设备、技术和劳力);
承揽方必须由其自己来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的主要部分;
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去完成。
4、承揽方对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权利。
《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承揽方使用留置权的条件是:
定作方不按约定时间领取定作物超过6个月;
定作方不按合同约定给付承揽方应得的报酬。
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承揽方就有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变卖定作物。
所得价款在扣除清偿报酬、保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外,如尚有余款,可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属于定作方。
如果变卖定作物以后,仍不能弥补承榄方受到的损失,承揽方仍然有权向定作方追偿违约金或赔偿金,以补偿其不足部分。
5、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
承揽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占有、管理的责任,不仅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期限负有全部责任,而且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必须承担由于未能预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也就是说,承揽方不得要求定作方给付由
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
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第19条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承揽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等任务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将任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非法转包渔利。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1]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条款必须
完备。
其主要条款包括:
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
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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