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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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注①、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法规的要求注②。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
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
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
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
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
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
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能就近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校址选择
一、新建、迁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二、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或地势较高、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三、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注③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四、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水、尘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交通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公路干线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第十条校园规划设计
一、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
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和办公用房可设在同一幢楼内,但应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联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扰。
校园内的生活用房不应妨碍教学区的建设与使用。
二、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三、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四、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五、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保证教学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六、音乐教室、舞蹈教师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七、体育活动场地
1、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2、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3、体育活动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5~10米的隔离带。
4、体育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日照、通风和宽敞的活动空间。
5、体育活动场地应为弹性地面,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和排水措施。
八、体育活动室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九、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
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十、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学校停车场应设置在行车方便、不影响教学宁静、保证师生安全和不影响景观环境的地段。
十一、校园内,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十二、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乡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十三、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十四、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注④。
要充分按照人的尺度和活动空间参数进行设计。
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十五、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孝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邻近建筑物。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低于表4-11-1的规定,并应留有发展的空间。
二、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
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1㎡/辆和25~40㎡/辆另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③寄宿学校,应另增加相应的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④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0.6。
第十二条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6㎡。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1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12-2的规定。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96m2。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3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4的规定。
三、初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6m2。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4-12-5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6的规定。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教学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2/人。
其他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办公用房面积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普通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3-1的规定。
表4-13-1普通完全小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第十四条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生活服务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逐步实现社会化。
近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按下列标准配置:
一、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等部分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少于表4-14-1的规定。
二、学生宿舍按实有住校学生人数配置。
住校学生的居住标准不宜低于表4-14-2的规定。
三、学校集体食堂
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等场所。
四、水源
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五、锅炉房的配置
冬季采暖地区,学校如需自行提供采暖热力时,应按国家有关采暖标准的规定和实际需要采暖用房的面积配置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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