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S法案全文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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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S法案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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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05:
53
2012年1月3日,星期二,于华盛顿市,美利坚合众国第112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
本法案旨在通过改善新兴成长公司的公开融资环境,促进美国就业与经济增长。
本法案已获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众两院审议通过。
第一部分简称
本法案简称为“《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jobs法)”。
第二部分目录
本法案目录如下:
第一部分简称…………………………………………………………………1
第二部分目录
第一章:
向新兴成长公司重新开放美国资本市场………………………3
条款101定义
条款102披露义务
条款103内部控制审计
条款104审计准则
条款105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提供
条款106其他事宜
条款107新兴成长公司的选择权
条款108《s-k规则》评估
第二章创业企业的资本筹集……………………………………………9
条款201豁免权修改
第三章众筹………………………………………………………………11
条款301简称
条款302众筹豁免
条款303在计算持股人数上限时排除众筹投资者
条款304集资门户监管
条款305与州法的关系
第四章小企业集资………………………………………………………19
条款401授权豁免特定证券
条款402研究州蓝天法对规则a发行的影响
第五章私人企业的灵活性与成长………………………………………21
条款501注册门槛
条款502员工股
条款503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制定
条款504证券交易委员会对《12g5-1规则》下执法授权的研究
第六章资本扩张…………………………………………………………22
条款601注册的股东人数要求
条款602规则制定
第七章本法的后续完善…………………………………………………23
条款701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本法的后续完善
第一章向新兴成长公司重新开放美国资本市场
条款101定义
a.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1933年证券法》(法典编号:
15u.s.c.77b(a))第2(a)条款予以修订,在其结尾处增加:
“(19)‘新兴成长公司’(emerginggrowthcompany)是指最近一次完整会计年度年收入总额不足10亿美元的发行人(该金额由委员会每五年依据通胀率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所有城市居民消费者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数值以百万为单位取整)。
发行人被认定为“新兴成长公司”的,效力始于该会计年度的第一日,直至出现下列情况中任何一种为止:
(a)在该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发行人总收入额达到或超过10亿美元的(该金额由委员会每五年依据通胀率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所有城市居民消费者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数值以百万为单位取整);
(b)发行人在本章规定下根据有效的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普通股满五年的,第五周年后的该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
(c)该发行人在过去三年间已累计发行不可转换债超过10亿美元;
(d)该发行人已满足《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40.12b-2条款或任何后续修订条款所规定的‘大型快速申报企业(largeacceleratefiler)’的条件。
”
b.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c(a))修订如下:
(1)加入《2010年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改革法》第941(a)条款(编号:
publiclaw111-203,124stat.1890),将原第77段文字改为第79段;
(2)在该条款后增加:
“(80)新兴成长公司——‘新兴成长公司’(emerginggrowthcompany)是指最近一次完整会计年度年收入总额不足10亿美元的发行人(该金额由委员会每五年依据通胀率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所有城市居民消费者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数值以百万为单位取整)。
发行人被确认为“新兴成长公司”始于该会计年度的第一日,其后仍有效,直至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为止:
(a)在该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发行人总收入额达到或超过10亿美元的(该金额由委员会每五年依据通胀率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所有城市居民消费者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数值以百万为单位取整);
(b)发行人在本章规定下根据有效的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普通股满五年的,第五周年后的该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
(c)该发行人在过去三年间已累计发行不可转换债超过10亿美元;
(d)该发行人已满足《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40.12b-2条款或任何后续修订条款所规定的‘大型快速申报企业(largeacceleratefiler)’的条件。
”
c.其他定义——本章中出现的以下名词,适用如下定义:
(1)“委员会(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首次公开发行日期(initialpublicofferingdate)”——是指发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有效注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出售普通股的日期。
d.生效日期——尽管《1933年证券法》第2(a)条款第19段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条款第80段作出上述规定,但如果发行人在2011年12月8日当日或者之前,已经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有效注册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了普通股,则该发行人不能被认定为“新兴成长公司”。
条款102披露义务
a.高管薪酬
1.豁免——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a(e)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n-1(e))修订如下:
(a)删除“委员会可以”,插入:
“
(1)一般规定。
——委员会可以”;
(b)删除“发行人”,插入“任何其他发行人”;
(c)在该条款结尾处增加:
“
(2)新兴成长公司的特殊待遇——
(a)一般规定。
——新兴成长公司应当免受第(a)和(b)分条款要求的约束。
(b)新兴成长公司特殊待遇期满后的合规要求——曾被认定为“新兴成长公司”但不再具有“新兴成长公司”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包括第(a)
(1)分条款的第一单项所规定的第一份独立决议,且不晚于:
(i)如果该发行人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有效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普通股之日后维持新兴成长公司认定资格不到两年的,则三年期间从发行之日起算:
(ii)对于其他发行人,一年期间从该发行人失去新兴成长公司认定资格之日起算。
”
2.投票权代理——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款(i)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n(i))在“包括”后增加“对任何非新兴成长公司的发行人”。
3.薪酬披露——在《2010年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改革法》第953(b)
(1)条款(法典编号:
publiclaw111-203;124stat.1904)“要求各发行人”之后增加“,非新兴成长公司,定义参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条款”。
b.财务披露与会计报告
1.《1933年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第7(a)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g(a))修订如下:
a.删除“(a)注册”,增加:
“(a)招股说明书的信息要求——
1.一般规定。
——注册”;
b.在该条款结尾处增加:
“
(2)新兴成长公司的特殊待遇——新兴成长公司
(a)在向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时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向委员会上交的文件中,无需提交两年以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于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最早审计期之前的任何时期,新兴成长公司无需按照《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29.301条款的规定提供特定财务数据;
(b)可以不遵守新制定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除非该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准则明确要求非发行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2(a)条款所定义的)也必须遵守适用。
”
2.《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m(a))结尾处增加:
“在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其他文件中,对于根据本法或《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首次招股说明书相关的最早审计期之前的任何时期,新兴成长公司无需按照《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29.301条款的规定提供特定的财务数据;对于此类注册申请书或报告,新兴成长公司可以不遵守任何新制定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除非该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准则明确要求非发行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2(a)条款所定义的)也必须遵守适用。
”
c.其他信息披露
新兴成长公司可以按照《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29.303(a)条款及其后续修订条款的规定,对《1933年证券法》第7(a)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g(a))规定的每段期间提供相应信息。
新兴成长公司可以按照《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29.402条款及其后续修订条款的规定,披露与其他任何(已发行不超过7500万美元、由非关联方持有的、有表决权及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发行人同样的信息。
条款103内部控制审计
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条款(编号:
15u.s.c.7262(b))“应证明”前插入“,除了被认定为新兴成长公司的发行人(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条款定义)”。
条款104审计准则
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3(a)(3)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213(a)(3))结尾处增加:
“(c)新兴成长公司的过渡期——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强制轮换或对审计报告进行增补、会计师须对发行人的审计和财务报告提供额外信息(会计师讨论与分析)的规定,不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条款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公司。
会计监督委员会在本分段内容生效后采取的任何其他附加规定也不适用于任何新兴成长公司的审计,除非证券交易委员会出于投资者保护和提升效率、竞争与集资的考虑,认为采用此类附加规定对于公众利益是必要、合理的。
”
条款105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提供
a.研究信息——在《1933年证券法》第2(a)(3)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b(a)(3))结尾处增加如下内容:
“对于根据准备提交、已经提交或已经生效的招股说明书计划公开发行普通股证券的新兴成长公司,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对其研究报告的出版或发行,按照本分条款下第(10)段落和第5(c)条款的规定,不构成公开发售的要约或证券出售要约,即使该经纪商或自营商参与或将参与该发行人的证券发行。
本段中所提及的’研究报告’是指书面、电子或口头形式的、与发行人证券有关的信息、观点或意见,或者与发行人或证券有关的分析,无论该信息是否足以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b.证券分析交流
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o-6)修订如下:
(1)将第“(c)”分条款的序号改为“(d)”;
(2)在第(b)分条款后增加:
“(c)限制——虽然第(a)分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有明文规定,但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任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a条款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针对新兴成长公司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都不可以采取或维持以下任何限制或规定:
(1)限制证券经纪商、自营商的相关人员,或国家级证券业协会的成员或者类似功能人员,安排证券分析师与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交流;
(2)限制证券分析师,在有其他证券经纪商、自营商的相关人员,或者国家级证券业协会的成员(其职能非证券分析师)参与的情况下,与新兴成长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交流。
”
c.扩展许可的交流
对《1933年证券法》第5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e)修订如下:
(1)将第“(d)”分条款的序号改为“(e)”;
(2)在第(c)分条款之后增加:
“(d)限制——虽然有本条款其他规定的限制,但新兴成长公司或者任何被授权代表新兴成长公司的个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潜在投资者,即《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30.144a条款和第230.501(a)条款(或任何修订条款)分别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qualifiedinstitutionalbuyers)或者获许机构(accreditedinvestors),进行交流,从而确定该投资者是否对证券发行计划感兴趣,交流的时间可以在该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之前或之后,但须符合第(b)
(2)分条款的要求。
”
d.发行后交流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a条款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不得在以下期间内采取或维持任何规则或规章,限制任何证券经纪商、自营商或者全国性证券业协会成员单位出版、发行或发表有关新兴成长公司所发行证券的研究报告:
(1)在新兴成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后的任何规定时期内;
(2)在任何证券经纪商、自营商或者国家级证券业协会成员单位与新兴成长公司或其股东签订的限制或禁止新兴成长公司或其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后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协议到期之前的任何规定时期内。
条款106其他事宜
a.招股说明书草稿
在《1933年证券法》第6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f)结尾处增加:
“(e)新兴成长公司
1.概述——任何新兴成长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前,可以秘密地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的草稿,由委员会成员在公开申报前对申请书进行非公开的秘密审查,前提是发行人须在不晚于路演前21日向证监会公开提交正式招股说明书及一切修订内容,路演的定义见《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30.433(h)(4)条款或任何修订条款。
2.保密条款——尽管本章另有其他规定,不得强制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根据本分条款所提供或获得的信息。
根据《联邦法规典集》第5章第552条款,该分条款应视为第552条款第(b)(3)(b)分条款所列的规定。
根据该分条款描述或所获得的信息应构成《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3(b)
(2)条款所规定的机密信息。
”
b.最小报价单位——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1a(c)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k-1(c))结尾处增加:
“(6)最小报价单位
(a)研究与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和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由1/16美元或者1/32美元,调低到1美分,即10进制小数。
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对此展开研究,研究应关注实行十进制报价实施前后对首次公开发行数量的影响。
另外,研究还应关注十进制报价对中小资金规模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影响,以及十进制报价是否促进交易活动并对经济产生充分的刺激。
本条实施生效后9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该项研究的报告。
(b)指定报价单位——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的新兴成长公司的证券报价和交易所使用的最小变动单位高于0.01美元,那么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在本条实施生效后180日内,按照规定确定新兴成长公司证券的报价和交易最小单位(在0.01-0.10美元区间),该报价单位将适用于任何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的证券报价与交易。
”
条款107新兴成长公司的选择权
a.概述
关于本章或本章修订版规定的新兴成长公司所享有的豁免权,新兴成长公司可以选择放弃豁免权,而遵守对一般证券发行人(非新兴成长公司)应履行的要求。
b.特殊规则
虽然第(a)分条款有明文规定,但是关于《1933年证券法》第7(a)
(2)(b)条款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款规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即本法案第102(b)条款增加的内容)的遵守时限,如果新兴成长公司选择按照对非新兴成长公司的要求遵守该财务会计准则,那么新兴成长公司可采取下列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1.必须在首次被要求向证监会提交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其他报告(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款规定)时做出选择,并将该选择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
2.须按照对非新兴成长公司的要求同样遵守所有准则,不得选择按照该方式仅遵守部分准则但不遵守其他;
3.在符合新兴成长公司条件的期间,必须按照对非新兴成长公司的要求持续遵守财务会计准则。
条款108《s-k规则》评估
a.评估
委员会应对《s-k规则》(法典编号:
17cfr229.10etseq.)进行评估,从而:
1.综合分析《s-k规则》现行的注册要求;
2.确定这些注册要求如何更新和现代化,从而简化注册流程,降低新兴成长公司在上市发行过程中所承担的成本,并减轻其他上市负担。
b.报告
在本章生效后180日内,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第(a)分条款所要求评估的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委员会关于改善注册上市流程的建议,帮助提升效率,减轻证监会和新兴成长公司上市发行负担。
第二章创业企业的资本筹集
条款201豁免修改
a.规则修改
1.本法案实施生效后9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对其依据《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30.502(c)条款发布的规则进行修改,规定依据该条对于“一般性劝诱或广告的禁止”不适用于第230.506条款中规定的证券要约和销售,前提是所有证券销售方均为合格投资者。
该规定应要求发行人通过适当的方式证实证券购买方为获许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s)。
该规则应要求发行人必须采用合理方式证实证券购买人为获许投资者,具体证实方式由委员会规定。
《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30.506条款按照本条款进行修订后,应仍然视为《1933年证券法》第4
(2)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d
(2))下的规定。
2.本法案实施生效后9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对《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30.506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修订,从而规定根据修订后的豁免所销售的证券,还可向合格机构买家(qualifiedinstitutionalbuyers)之外的人出售,如果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代表可以证实证券的购买方为合格机构买家,还可以通过一般性劝诱或广告行为销售其证券。
b.解释一致性
对《1933年证券法》第4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d)予如下修改:
1.将“第5条款的规定”修改为“(a)第5条款的规定”;
2.在该条款结尾处增加:
“(b)《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30.506条款(按照《jobs法案》第201条款修订后)所豁免的证券要约或者销售,不因为采用了一般性劝诱或广告行为,而被视为联邦证券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发行。
”
c.对豁免的解释
对《1933年证券法》第4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d)修订如下:
1.将“第5条款的规定”修改为“(a)第5条款的规定”;
2.在该条款结尾处增加:
“(b)
(1)关于根据本法案《d条例》《规则506》所进行的证券发行与销售,满足第
(2)段落所规定条件的任何个人不得仅仅因为下列原因,而被要求按照本章第15(a)
(1)条款注册为证券经纪公司或经销公司:
(a)该人提供了平台或机制允许证券或关于证券的发行、销售、购买或洽谈,或允许证券发行人通过网络、面谈及其他方式运用一般劝诱、广告或类似行为进行证券发行与销售;
(b)该个人或与该个人相关联的其他个人参与该证券的联合投资;
(c)该个人或与该个人相关联的其他个人提供关于该证券的辅助性服务。
(2)第
(1)段落中所规定的豁免权适用于本段所描述的任何个人,只要:
(a)该个人以及该个人相关联的其他个人未从该证券交易中获得相关报酬;
(b)该个人以及该个人相关联的其他个人未持有与该证券买卖相关联的客户基金或证券;以及
(c)该个人或其关联人等不属于本章第3(a)(39)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市场禁入者(statutorydisqualification)。
(3)根据本分条款的目的,术语‘辅助性服务(ancillaryservices)’是指:
(a)提供关于该证券的发行、销售、购买或洽谈的尽职调查服务,但是服务不包括向证券发行人或投资者提供的投资意见或者建议,并对此类服务进行单独收费。
(b)向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文件,只要该个人或者实体未代表第三方洽谈发行条款,并且证券发行人未被要求使用标准化文件作为使用服务的条件。
”
第三章众筹
条款301简称
本章可以简称为《2012年在线集资及防止欺诈和不道德隐藏法案》或《众筹法案》。
条款302众筹豁免
a.《1933年证券法》
在《1933年证券法》第4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d)结尾处增加:
“(6)涉及证券发行人(包括所有由该发行人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证券发行或出售的交易,前提条件如下:
(a)发行人出售给所有投资人的总额应不超过100万美元,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
(b)发行人出售给任一投资者的总额,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应不超过:
(i)2000美元,或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两项中的较大值,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并且
(ii)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
(c)该交易通过符合第4a(a)条款要求的证券经纪商或集资门户进行;并且
(d)该发行人符合第4a(b)条款的要求。
”
b.众筹豁免的资格要求
在《1933年证券法》第4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7d)结尾处增加:
“条款4a关于特定小额交易的要求
(a)对中介的要求——在证券发行或销售的交易中,按照第4(6)条款的规定为他人担任中介的,应当:
(1)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为:
a.经纪商;或
b.集资门户(定义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80)条款);
(2)在任何相关自律组织(定义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26)条款)登记注册;
(3)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规定,提供包括与投资风险和其他投资者教育材料相关的信息披露;
(4)确保每位投资者:
a审阅了投资者教育的相关信息,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
b积极确认投资者已经了解存在损失整个投资的风险,并且投资者能够承担这一损失;并且
c通过回答问题,表明投资者:
(i)了解初创企业、新兴企业及小型证券发行人的一般风险等级;
(ii)了解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并且
(iii)了解委员会规则认为适当的其他相关事项;
(5)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采取措施,降低交易的欺诈风险,包括对销售证券的发行人的所有高管、董事或任何拥有超过20%已发行股票的股东的背景及其证券执法监管历史进行核查;
(6)在向任何投资者出售证券之日前至少21日(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期间),向委员会和潜在投资者提供第(b)分条款所规定的任何信息;
(7)确保只有当筹集的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目标发行总额时,发行收益才能属于发行人,并允许所有投资者可以撤销其出资承诺,委员会应当制定规则确定适当方式;
(8)根据委员会按照规则确定的合适方式,努力确保任何投资者在12个月内向按照第4(6)条向所有发行人购买的股票总额,不超过第4(6)(b)条款规定的投资限额;
(9)按照委员会规则确定的适当方式,对所收集的投资者信息保密;
(10)不得向为经纪商或集资门户提供任何潜在投资者个人识别信息的发起人、搜索人或者领头人(leadgenerators)支付报酬;
(11)禁止经纪商或集资门户的董事、高管或合伙人(或任何具有相似职位或履行相似职能的人)在使用其服务的发行人处拥有经济权益;
(12)满足委员会为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要求而规定的其他条件。
(b)对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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