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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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06年3月2日,津城建院党[2006]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积极、慎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教师。
第三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
每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学院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年度发展计划(包括发展对象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由于升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学院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正式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我院,其申请入党时间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
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学期三至五次。
第七条党组织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教职工至少一年以上)的培养,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
(一)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可进行公示),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或进行公示)。
第八条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两名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工作。
(一)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院、系两级教育培训机制:
启发觉悟阶段(初级教育),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校教育阶段(集中教育),由院党委统一安排。
已被党支部重点培养并被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院党校的集中培训。
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
没有经过上述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内容应包括:
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工作、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
(二)定期做好培养考察。
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两名培养人研究后分别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并签名盖章,支部意见栏填写意见后加盖支部公章,支部没有公章的加盖党总支公章。
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意见应每季度填写一次。
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年度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
个别访谈和召开群众座谈会。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为十人左右,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
支部撰写群众意见的材料中应对公示情况有明确体现。
第十五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一)政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必要政治审查的内容。
(二)政审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征求有关领导、同事、老师和同学的意见。
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外调。
外调函由基层支部直接办理。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四)政治审查后要写出政审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培养、考察和政审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党总支预审。
除口头汇报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自传;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支部推优意见;群众调查相关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政审综合报告;《党校结业证》;其他相关材料。
(一)党总支要指派专人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并做好预审记录,预审工作要形成制度,避免随意性。
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发展计划内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
如有不同意见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后再作决定。
(二)直属党支部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党总支对发展对象审查同意后,要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三)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四)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八条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后,发展对象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介绍人应将志愿书表内项目和填法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
填写《人党志愿书》应注意的问题:
(一)“入党志愿”一栏,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发展过程,着重表述对党的认识及为什么要入党、入党的态度等问题。
在回答为什么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准备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等问题时,一定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切忌空洞。
入党志愿没有标题,不加称谓,正文后边不需要署姓名和时间。
(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的填写要与身份证一致。
“曾用名”指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曾经正式使用过的名字。
“贴照片处”必须贴入党申请人的近照。
(三)“籍贯”指本人祖居的地方,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
如祖居地变化较多,一般应该填写父亲的出生地。
具体格式为: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
(四)“出生地”指本人出生地。
具体格式为: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
(五)“学历”是指本人已取得最高学历。
在读本科、高职学生应为高中;在读专接本学生应为大学专科;硕士研究生为大学本科;
(六)“学位或职称”是指本人已取得的学位或职称,在读本科、高职生应填无;研究生和教职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七)“单位、职务或职业”是指本人现在工作情况。
具体格式为: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系*级*专业*班学生或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系(处、室、院、所、中心)*教研室(办公室、科)*(科长、教师等)。
(八)“现居住地”是指本人现在居住情况。
(九)“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开始,起止年月要衔接。
“何地、何部门”要写具体单位全称。
“何职务”应写明具体职务。
“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在一起工作过的人,不能填写自己的亲属。
(十)“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栏中,学生一般只填写入大学以来,因自己工作、学习表现,受到的院级以上奖励或处分。
教职员工一般填写距现在五年之内所受到的院级以上的奖励或处分。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填写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
“主要社会关系”填写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属、朋友。
(十二)“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包括不了的问题。
(十三)如表上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写“无”,不要划“×”或“/”。
(十四)“入党介绍人意见”应对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不能只写工作表现,要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
两名介绍人应分别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一)准备工作
1.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2.布置会场:
悬挂党旗和“×××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大会”的会标。
3.支委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主要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5.大会讨论。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6.大会表决。
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7.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8.会议发言。
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发言,谈自己的感想。
9.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会议议程。
(三)注意事项
1.要保证出席人数。
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3.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
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4.做好大会记录。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全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接收为预备党员同志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必备材料等移交党委组织员,进行组织谈话。
(一)谈话前的准备
1.认真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必备材料等;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反党员发展规定的情况。
2.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组织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发展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党支部的决议是否符合要求等。
3.根据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可否与其谈话。
4.谈话要针对每个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事先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和重点,避免公式化、简单化。
(二)谈话内容
重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对自己的优缺点的认识,有无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同时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
(三)谈话后的工作
1.向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说明谈话的基本情况,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并提出可否发展其入党的建议。
2.组织员意见如果同党支部看法不一致,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统一的,要上报党委组织部研究。
(四)注意事项
1.党支部纳新大会后,党总支要在两周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交组织员,组织员在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应安排谈话。
2.组织员代表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一定要严肃认真,保证谈话质量,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组织员职责。
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
3.党总支应做好内部分工,妥善安排组织员谈话。
4.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发展的党员,组织员谈话要在党总支审批之前进行;对直属党支部发展的党员,组织员谈话要在报学院党委审批之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总支经学院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要报学院党委审批。
审批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
对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可批准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总支书记签字。
(二)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原则上应在两周内审批完毕。
(三)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开始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入党。
第二十四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后,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党总支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院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
入党志愿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外调证明材料、群众调查有关材料、政审综合报告、《党校结业证》、团支部推优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上半年发展毕业班党员工作报组织部备案、审批时间截至到五月十五日,发展其他党员备案、审批时间截至到六月十五日。
各支部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一月一日原则上不再进行党员发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本年度发展党员备案、报批工作,过期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组织参加入党宣誓。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七·一”前后组织一次全院性的预备党员代表宣誓活动。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可自行组织宣誓仪式。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内的教育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为主开展,要把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由党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加强教育和考察。
培养联系人应在支部大会后每三个月填写一次《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做好鉴定工作。
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两个月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除休学)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转给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
转正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人简况,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入党后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政治、思想和作风方面的进步,工作及学习表现,缺点的改进情况及努力方向。
党支部应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的程序主要有:
(一)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
(三)预备党员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五)大会表决。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党总支应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
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支部大会的表决结果,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等,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转正申请报告》等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
直属党支部报学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院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
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自传、群众调查有关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团支部推优材料、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党校结业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党总支对支部上报的关于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应在两周内讨论审批。
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注明审批时间,党总支书记签名。
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算起;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
直属党支部转正报批程序参考党总支报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
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年检查一次,并向有关党组织通报检查结果。
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要加强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
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八条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
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以前所下发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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