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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保障职工健康,杜绝煤尘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领导职责一公司领导职责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对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综合防尘系统的实施工作。
1.在设计和生产安排上,总工程师应严格把关,平衡采、掘关系,合理安排采场,力避串联通风、风量不足和风速过大等现象,做到防尘系统完善,设施齐全,装备先进,安全可靠。
2.总工程师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例会,研究总结部署综合防尘工作,指导综合防尘技术措施的改进、实施。
3矿长要在安全办公会上及时组织研究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合理平衡防尘力量,协调好各部门工作。
4.总工程师要认真组织好月度综合防尘工程的验收和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各采掘区队职责二各采掘区队职责1.在编制施工措施和作业规程时,必须针对施工地点的生产条件和方法,编制切实可靠的综合防尘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有关防尘规定,在采掘、巷修工程施工中,必须安设有完善的防尘设施,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3.对施工范围内所负责的防尘设施、设备必须落实到人,管好用好。
4.综采队负责采煤工作面防尘设施的安装工作,主要包括:
采煤机内外喷雾;液压支架间喷雾、放煤口喷雾;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等转载点的喷雾装置;工作面清水泵和清水泵进水口处的过滤器。
5.综采队做好工作面安装、撤除期间洒尘工作,杜绝煤尘堆积,防止煤尘飞扬。
6.掘进队负责综掘工作面掘进机内外喷雾、掘进工作面除尘风机的安装工作。
7.按照业务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洒尘灭尘工作,杜绝煤尘积聚和粉尘超限现象。
(三)机电部职责1.一切电器设备要经过防爆性能鉴定,认定合格,方可下井。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3.提高设备安装质量和维修质量,防止松动、磨擦和碰撞引起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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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运工区职责1.对皮带机巷安设的自动灭火装置、皮带转载点喷雾装置、防尘供水管路的支管、阀门,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落实相应的维护人员,确保各类防尘设施的安全可靠,使用正常。
2.及时冲洗或清扫皮带输送机、转点处的煤尘,杜绝煤尘超限。
3.爱护并正常使用主要进风大巷及装卸煤点的防尘设施,及时处理设施故障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4.运输煤和矸石的车辆要完好,做到运输过程中不漏洒,粉尘不飞扬。
5.井下铺设轨道、装卸物料等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好现场,杜绝粉尘堆积和粉尘飞扬现象。
6.对施工范围内所负责的防尘设施、设备必须落实到人,管好用好。
7.按照业务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洒尘灭尘工作,杜绝煤尘积聚和粉尘超限现象。
(五)调度室、技术部职责调度室、1.技术部负责编审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的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综合防尘部分,对矿井综合防尘方面的问题负有技术责任。
2.参与编审矿井年度、月度综合防尘计划,并组织实施所负责的相关工作。
3.对采掘及其它工程组织检查验收时,必须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装置,并把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4.对井下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综合防尘问题,及时进行计划、调度,并迅速安排有关单位处理。
5.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工作,不断提高矿井综合防尘质量。
(六)安监科职责1.所有安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并熟练掌握《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和矿井有关综合防尘的有关规定,在监察管理工作中,严格把握规定要求。
2.认真审查矿井设计、施工措施中的综合防尘内容,监督措施的实施情况。
3.对综合防尘工作实行抽查和巡回检查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综合防尘中存在的问题。
4.配合其他单位做好综合防尘的日常验收工作。
(七)通防部门职责1.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业务管理,防尘规程措施的会审,综合防尘各类资料、报表、总结、报告的管理、传递。
2.传达矿及上级的各项综合防尘指令,组织全矿性的综合防尘大检查,对全矿井的综合防尘系统、设施、设备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编制矿井通防计划、规划和安全技措计划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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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编制、修改、下发各类综合防尘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
5.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报表清楚,上报及时。
6.负责各类综合防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有关技术测定等科研工作。
7.负责矿井分工范围风的防尘系统、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做到防尘系统合理,设施齐全可靠。
8.做好防尘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分工范围内巷道和积尘点的粉尘冲洗工作,严格执行粉尘冲洗制度,杜绝煤尘积聚。
10.对矿井总体设计和改造中的防尘内容及时提出合理建议,编制并贯彻好综合防尘的有关措施。
11.负责月度综合防尘作业计划的编制和工作总结,做好防尘资料的积累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防尘检查1.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集中大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主要由通防工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工作时检查,集中大检查由质量标准化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每月不少于两次。
2.集中大检查时有关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检查,否则,对责任单位每人次罚款50元。
3.综合防尘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防尘供水系统是否完善;防尘用水水源是否充足;水质过滤器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是否按规定安设;采煤机是否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外喷雾压力是否符合规定;掘进机是否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外喷雾压力是否符合规定;除尘风机或除尘器是否使用正常;采掘工作面正式开工前,防尘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2)放炮前后是否对放炮地点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扒装前是否对爆落的煤矸洒水灭尘;是否使用水炮泥;有无干打眼现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是否按标准设置净化水幕、放炮自动喷雾;井下各转载点是否按规定设置喷雾;锚喷巷道是否采取潮料喷浆,是否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采、掘机司机、放炮员、移支架工、放炮工、锚喷工等在工作中接触粉尘时是否戴防尘口罩;防尘供水管路漏水是否处理及时等。
4.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日常检查时通过填写《下井人员汇报卡》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集中大检查时发现问题填写《检查记录整改单》,由组织部门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
5.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尘、隔爆设施管理防尘、
(一)矿井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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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地面供水池(保持不小于200m3的水量),井下水源水压、水量必须满足防尘用水需要,防尘用水水质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3)水质PH值在6—9.5之间。
防尘用水应过滤。
水质必须每季度化验一次。
2.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巷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设置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带式输送机巷防尘供水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防尘供水管路必须吊挂或垫起,达到平、直、稳,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设置的阀门要灵活好用。
3.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喷浆地点的下风侧,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串联通风地点,被串联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装串联通风净化水幕。
4.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各项防尘措施执行。
5.定期冲刷积尘。
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一次;井口车场每班必须至少冲刷1次,保持湿润;采区内的巷道冲刷积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并要有冲刷制度,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
井下任何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6.实行个体防护。
采掘工作面内的作业人员、回风流中的作业人员及在其它粉尘产生点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加强个体防护。
(二)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制度1.安设的防尘管路和三通阀门必须符合规定(进、回风口40m以内安设第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工作面、综采支架间、皮带(回风)顺槽各转载点必须天天冲尘,综采支架架间必须班班清扫浮煤,严禁煤尘堆积现象发生。
2.进风顺槽距工作面切眼70m以内,回风顺槽距工作面切眼50m以内,各安设一组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皮带顺槽各转载点安设的喷雾装置必须达到位置恰当、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煤机内外喷雾、二次负压降尘装置、综采支架间喷雾必须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喷雾降尘装置不完整可靠、不正常使用,严禁开机割煤。
4、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5.面上如遇断层需爆破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前、后洒水的规定。
装药必须使用水炮泥,否则严禁装药爆破,灌水炮泥的注水器安装在离工作面75m以内的防尘供水管路上。
6.在工作面和回风顺槽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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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面的防尘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必须天天检查维护,保证完好。
随工作面的回采,净化水幕、防尘供水管路要不断迁移或拆除。
(三)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制度1.掘进工作面防尘供水管路必须完善,三通阀门齐全且符合规定(进口处设置第一个三通阀门),钢管必须接到离迎头30m以内,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漏水。
2.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爆破喷雾,冲刷巷帮,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装药使用水炮泥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风水联动喷雾装置安装在距迎头10m—20m范围内,爆破喷雾装置安装在距迎头30m以内,净化水幕安装在距迎头5Om以内。
炮掘迎头必须使用风水联动喷雾装置,放炮时能喷到迎头。
喷雾装置要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冲刷巷道应在爆破前后对迎头30m范围内进行冲刷;距迎头75m以内安设水炮泥注水器。
锚喷迎头必须使用潮料喷浆。
3.综掘工作面必须采用综掘机外喷雾和二次负压降尘装置、净化风流、冲刷巷帮、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净化水幕安设3组,第一组在综掘机后卸载点上方,第二组距迎头50m以内,第三组距迎头70m以内,净化水幕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好,使用正常;冲刷巷帮应在开机前后对迎头20m以内巷道进行冲刷;综掘机外喷和二次负压降尘装置不完善可靠或使用不正常,严禁开机。
4.掘进工作面中,凡是转载点(包括扒装机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并且位置恰当、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各转载点前后10m以内巷道每班还必须进行冲尘,保持转载点附近巷道湿润。
(四)矿井的隔爆设施管理制度1.矿井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设置隔爆水棚(水槽)。
2.主要隔爆水棚,按巷道断面积计算,其用水量不得小于400L/m2,栅区长度不得小于30m,水棚的排间距为1.2—3m;辅助隔爆水棚,按巷道断面积计算,其用水量不得小于200L/m2,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水棚的排间距为1.2—3m,首列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3.隔爆水棚要经常检查维护(每周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发现水量不足,及时冲水;辅助隔爆水棚要随回来进度和掘进进度及时外迁、里迁或撤除,保证符合规定。
4.安装好的隔爆水棚要是悬挂说明牌,内容包括:
地点、水(槽)袋个数、棚区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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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防灭火管理制度煤业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公司审批。
3、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
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
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2、O2、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9、、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通风科每日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10、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二井下灭火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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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峒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内。
(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米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3、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
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机电峒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峒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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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1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
(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
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1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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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
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18、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9、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20、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批。
三火区管理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5、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6、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7、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四火区启封1、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订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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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
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闭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图等)。
3、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
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或停留,要切断电源。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修筑带门的铁风墙,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4、启封火区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启封工作。
5、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封闭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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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煤业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1、2、制定管理制度目的制定管理制度目的规范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以便遵循;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材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
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二、1、灭火器材的配置地点及要求配置地点
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使用带式输送机的皮带机头、集中配电点等处。
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使用带式输送机的皮带机头、集中配电点等处。
2、灭火器材配置要求每个配置地点必须配备至少2台干粉灭火器和1个沙箱。
沙箱中的沙量应不少于沙箱容积的四分之三,灭火沙沙粒直径不应大于2毫米,沙粒应保持干燥,无杂质。
一个沙箱内至少有4个沙袋和1把专用灭火沙锨,灭火沙锨的锨面积不得小于0.06平方米,锨把长度为1米,刷漆(红白相间、间距200毫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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