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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配置
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方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
当安全员为2人与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详见附件5〕。
施工员兼任劳务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
相关机构监视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与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
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机构。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标准和本方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人员配备要达到本方法要求。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与证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和评标过程监管,与时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信息录入“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安全监视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按照本方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比对中标通知书,对发生变化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做好监视记录,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安全监视机构应与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与人员变化情况录入“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视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机构确认,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九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
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如下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当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如此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视机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视机构。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3日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
存在争议的,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与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展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与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质量安全监视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机构与其一线监视人员在日常监视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方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视检查记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视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质量安全监视机构应责令改正;对发现2次与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与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组建的现场监理部,其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与人数
备注
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1、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
6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
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10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2、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3、单栋高度150m与以上的超高层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市政与其他工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1、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6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人数。
注:
1、建筑面积相差10%以,可按低档执行,其中安全员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配备标准。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与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根底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人〕
关键岗位
配备情况
备注
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根底阶段
2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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