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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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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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doc
附件1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响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优化本市建筑垃圾申报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力争做到提前服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其后续监管。
第四条(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具有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报核发处置证。
(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中转码头、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事项。
(三)具有不违反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车辆行驶路线。
第五条(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盖章)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复印件)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原件盖章)
(四)运输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主体条件)
申报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告知承诺。
申报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申报人的承诺)
申报人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报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报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审核与决定)
申报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并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
(一)、
(二)、(三)项申请材料和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当日实施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第(四)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文书的送达)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送达相关文书至申报人,可当场发放文书的应当场发放。
第十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诚信档案)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报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报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报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盖章,样式见
二、
附件2-1)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复印件);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原件盖章);
四、运输合同(复印件);
五、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告知承诺书(原件盖章,样式见附件2-2)
附件2-1
档案编号:
_____________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核准申请单位:
(盖章)
地址:
邮编:
法人(联系人):
电话:
回填收纳单位:
(盖章)
地址:
邮编:
法人(联系人):
电话: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监制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许可证
排放总量
吨
渣土种类
排放总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总包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本期排放量
吨
渣土种类
本期排放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填处置地址:
□中转码头
运输路线:
回填建设或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运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车辆牌号:
共辆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2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单位名称)〔年〕X号
申报人:
(法人)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报核发处置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具有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报核发处置证。
(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中转码头、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事项。
(三)具有不违反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部门相关规定的车辆行驶路线。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报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盖章)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复印件)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原件盖章)
(四)运输合同(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报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二)下列材料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申报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报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报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报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报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报人的承诺
申报人就申报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报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一份由行政审批机关留存)
附件3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
(一)工地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对所提供材料录入申报系统,进入受理状态,录入信息包括对应回填点(码头)、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路线等信息,涉及回填点(码头)、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不能处于被锁定状态;
(二)工地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申报工地、回填点(码头)等材料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回填点(码头)是否能在申报期间内接收所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量;
(三)工地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决定;
(四)工地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给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处置证(含副本)。
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须对应运输车辆车牌号一车一证;
(五)工地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回填点(码头)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及时依规完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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