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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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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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合同
编号: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质押贷款合同
签订地点:
中国
编号: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款人: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
,以下简称“退税账户”)由贷款人监管,并以出口退税款作为还款来源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借款人、贷款人与担保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金额:
人民币元(大写)。
1.2用途:
。
1.3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利率:
(□年□月)。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2.2利息的计算
2.2.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2.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2.3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3.2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的出口退税申请已获国家税务、外经贸等有权部门批准;
(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3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贷款偿还
4.1退税账户内的退税款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和支付利息。
4.2无论退税款是否已进入退税账户,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还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4.3退税款在到期日前进入退税账户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立即从该账户划款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利息按贷款的实际期限计算。
▲▲4.4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应提前归还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
5.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且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企业或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或经批准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生产企业。
5.2退税账户已经过国家税务、外经贸等有权部门批准或确认,且为借款人唯一的出口退税账户。
5.3借款人的进出口业务正常,纳税记录良好,无任何偷、逃税等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出口收汇核销记录正常,无任何逃、套汇及其他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4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5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
6.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借款人应按《借款凭证》记载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在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退税账户由贷款人托管、监控。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应擅自转移退税账户内的款项,不应更换退税账户。
6.4借款人应及时办理退税款进入退税账户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6.5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
▲▲6.6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7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8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发生了不利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变化;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停止办理借款人的出口退税业务;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对应的任一笔出口退税申请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撤销;
(4)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5)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6)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7)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9)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10)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1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9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8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违约
9.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扣划约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担保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0.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
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担保措施
11.1担保人自愿作为本合同项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合同的担保人,对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
11.2本合同项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贷款人与担保人签订的
(填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执行。
担保人按签订的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1.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或将要发生贷款人认为不利于其债权的变化,经贷款人通知,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1.4在使用贷款人统一文本格式的担保文书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借款人或债务人即为本合同申请人,债权人即为本合同贷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即为本合同担保人、主债权金额即为本合同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金额,如此类推。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担保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担保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申请人(公章)贷款人(公章)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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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 退税 专用 账户 质押 贷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