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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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北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市、县(区)、园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市行政审批局、已承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产业园区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接受委托编制节能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六条项目节能报告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类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进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类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不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入园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产业园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建设单位概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应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格式见附件),承诺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节能承诺表报送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承诺表报送工作。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项目。
第九条自治区一级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报告根据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类)对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报送;市一级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报告由下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跨辖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报告可由项目所在地其中一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其他方节能审查机关。
第十条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修正的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修正文本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评审时限内。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报告编制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或定额,是否按规定落实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节能设计是否合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的情况;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15个工作日(不包含委托评审时间)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若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
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本单位、本辖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事中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园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补办节能审查和实施改造;对未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将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职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信用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节能验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法人代码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代码
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其他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
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
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不属于区域能评确定的重点行业范围。
3.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4.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水耗达到国家、自治区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5.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
6.本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可控制在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预测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吨标准煤/万元(保留三位小数)。
7.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新增变压器型号为。
8.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齐全,不得遗漏。
(2)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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