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纳税筹划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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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纳税筹划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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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纳税筹划DOC
关于企业经营中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是如何发放工资,可以让大家纳税最低。
首先,均衡发放工资,使月工资低于起征点。
由于我国工作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的费用扣除额,在年所得一定的前提下,通常各月所得越均衡,全年累计税负就越轻。
下面讲一个案例分析:
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2012年,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4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按企业实际情况,该企业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四个月中,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60元,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总额为180元。
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16000元(4000×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333元(16000÷12),则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
年应纳税总额为0。
从该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
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在税法允许的费用扣除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只要企业的福利费不超标的情况下,单位通过提高职工福利,比大幅度加薪于职工,要少纳所得税。
另外,不少地方政府对暖气费、降温费、通讯费和交通补贴都有一定限额的发放标准,只要在该限额标准内进行发放的现金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因此,单位可以提供住所、住房补贴、免费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及免费医疗等等,都可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负担。
再次,将高工资中的一部分工资收入转化成年终奖。
当职工的月工资收入大大超过了3500元的起征点,可以把月工资降低一点,降低的工资用于发放年终奖,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
2012年1月1日,王先生应聘在一个单位上班,单位打算每月给予王先生含奖金,津贴的工资7500元,年终不发奖金,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使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分析:
如果公司每月给予王先生含奖金,津贴的工资7500元,年终不发奖金,则王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500-3500)×10%-105=295,全年共纳税为3540元,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即将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基于此规定,不防把王先生工资从每月7500元调整为每月6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查得商数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8000×3%=480元,每月工资缴纳个税为(6000-3500)×10%-105=145,这样全年共纳个人所得税2220元(480+145×12)。
比纳税筹划前少了个人所得税3540-2220=1320元。
第四,销售业绩奖的纳税筹划技巧
为了减轻销售人员获得销售业绩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应按照以下技巧进行纳税筹划:
1、如果销售人员是企业的雇员,即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生产制造公司。
2012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
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35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
销售人员小张2012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
按照规定小张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
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分析:
由于小张每月可以从公司那里获得3500元的收入,说明小张与公司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和分析,小张的销售业绩奖310000除以12等于25833元,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系数为1005,则张明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310000×25%-1005=7649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行实报实销制度。
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通过纳税筹划,小张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
则小张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5%-1005=53245元。
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该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10%+15%+5%]×25%。
比纳税筹划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该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
如果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与销售人员应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司里实报实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分次发放。
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制造公司。
2012年初,该公司对非公司职工的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
公司规定,销售人员平常没有底薪,只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于年终领取销售奖,销售人员小王2012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
按照规定小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
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分析:
由于小王没有底薪而且不是公司的职工,说明小王与公司间是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小王获得的销售业绩奖应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10000×(1-20%)×30%-2000]×20%=724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公司与销售人员在合同中约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销售人员实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假设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通信费用。
剩下的销售奖分别在6月分和12月分结清。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通过纳税筹划,小王的年销售奖金总共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
假设张明6月份和12月份分别从公司获得的销售奖金分别为100000元,117000元。
则张明6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12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7000×(1-20%)×40%-7000=30440元。
小王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440元,比纳税筹划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6960元(72400-55440),
另外,由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甲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10%+15%+5%]×25%。
第五,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更节省个人所得税。
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
某公司有职工50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在4000元,2012年年末,该公司人均考核奖金,计划发放一次性奖金60000元,请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小张的个税更低?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个人年终考核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因60000/12=5000元,介于4500-9000元,适用税率20%),个人应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0=15元,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12+11445=11625元,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60000+4000×12-11625=9637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上半年末人均发放奖金10000元,年度末再发放考核奖金5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上半年末发放个人10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4000-3500)×25%-1005=1620元。
(5000元并入发行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即10000元不能扣除费用,直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度末再发放50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105=4895元(因50000/12=4167元,介于1500-4500元,适用税率10%),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11+1620+4895=6680(元)。
比筹划前节省11625元-6680元=4945元。
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60000+4000×12-6680=101320(元)。
比筹划前多了101320元-96375(元)=4945元。
通过以上计算比较可知,A公司年终考核奖金,分两次发放可使职工每年纳税更少,相对使职工纯收入要高。
第六,劳务报酬的“三个”纳税筹划点
1、采用分次纳税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为获得劳务报酬收入的人分次确定收入,分次纳税,在需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
张某为某企业职工,通过业余自学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
年终可能会得到30000元劳务报酬。
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如果是一次性收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工作期限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分六个月支付,每月支付5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月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总计应纳税额=800×6=4800(元),比纳税筹划前,张某可以少缴税款400元(5200-4800=400(元))。
2、分项申报法
根据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是按照不同的具体项目来分别计算的。
因此,当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小李在2011年分别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到了年底,他同时收到3家企业给他的年底红包:
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1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15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企业的2万元报酬。
请问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综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00+20000)×(1-2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李明应该分项申报,分项计算劳务报酬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李明通过分项目分别申报纳税,应承担的税负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总计应纳税额=1600+2400+3200=7200(元),比纳税筹划前就可以少纳1600元。
3、费用转移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比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
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则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自己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这样做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会有所增加。
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大学教师,对企业税务筹划颇有研究,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邀请,每年到当地讲课一次,报酬年底结算。
合同签订,由王某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2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
“甲方(企业)给乙方(王某)支付讲课费3万元人民币,往返路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理。
”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0000×(1-20%)×30%-2000=5200(元)
支付讲课费:
30000元-5200=24800(元)
王某2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4000元,伙食费1000元,合计:
8000元。
王教授2天净收入为:
24800-8000=168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24800元,往返路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由甲方负责安排。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4800×(1-20%)×20%=3968(元),王某2天的净收入为:
24800-3968=20832(元),通过费用转移,王某可以少缴税款1232元。
第七,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⑶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12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3500元。
假若2012年甲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应纳企业所得税:
600000×25%=150000(元)。
5位股东月工资3500元,不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位股东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600000-150000)×20%=90000(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金240000元(150000+90000)
(2)纳税筹划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息、红利两种,在选择领取报酬的方式时,若能充分利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税前扣除的优惠,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降低投资者的整体税收负担。
将预计分配的股利450000元,其中150000元作为年终奖平均发放给5位股东,每人年终奖30000元,其余30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5000元。
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扣除,筹划方案实施后:
甲公司2012年增加工资总额45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450000)×25%=37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将15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给5位股东,人均发放年终奖30000元,
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5=149475(元)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500-3500)×20%-555]×12×5=26700(元)
5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49475+26700=176175(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金213675元(37500+176175)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通过纳税筹划,5位股东少缴税金26325元(240000-2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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