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游乐场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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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游乐场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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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游乐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XX游乐公园
游乐设备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xx公司
承租方:
租赁地点:
XX公园
签订日期:
2020年月日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公园签署。
出租方: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对XX地区XX公园内游乐区场地拥有经营权,有权出租XX公园游乐区场地。
2.乙方希望承租XX公园游乐区场地用于。
甲方同意出租。
3.双方愿共同对包括前期协作、配合等在内的租赁事项做出整体工作安排。
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租、乙方承租XX公园游乐区场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
专有条款
1.租赁
1.1本合同项下之租赁面积及位置(具体以合同附件为准)。
1.2乙方对租赁场地,以【个体户/XX公司】名称之用。
1.3双方确认,以【】平方米面积计租面积。
1.4乙方承租游乐区场地。
在本合同中简称“租赁。
”
2.期限
2.1交付日及起租日:
交付日为【】年【】月【】日,起租日为【】年【】月【】日。
2.2租赁期限:
自约定起租日起算至【】年【】月【】日届满,共【】个月。
2.3签约及进场办公期限:
a)甲乙双方须于【】年【】月【】日前签署本合同。
b)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办理完入驻手续,且员工及设备已进场运营。
3.租赁费、垃圾清运费及其他费用
3.1租赁费标准:
按计租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元,合计每年租金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3.2垃圾清运费标准(代收代付):
按年计算,每个项目每年垃圾清运费为【¥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电费单另计算,电费按每度电【¥0.0】元收取,电表与配电箱等设施由乙方负责承担。
水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收取,如项目需要用水,则乙方安装水表,甲方按照园区水费标准收取。
3.3租赁费及垃圾清运费的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按照半年为一个周期,由乙方于每个周期开始的1个月前一次性预付给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垃圾清运费由乙方于每年开始的1个月前一次性预付给甲方。
3.4首期租赁费及垃圾清运费的支付:
第一个租赁周期的租金由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天内支付,首期垃圾清运费由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垃圾清运费。
3.5保证金: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每个项目的保证金总额【¥1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元整),以担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约定义务。
3.6合同价款为含税款,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7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4.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人:
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人:
5.合同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专有条款、通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构成,专有条款与本合同其他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各组成部分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不可分割。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解释顺序如下:
(1)补充条款
(2)专有条款
(3)通用条款
(4)附件
(本页为租赁合同专有条款签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租赁
1.1乙方确认租赁场地编号/门牌号均为甲方自行编排,并非完全按照数字序号排列,具体的排序方法由甲方决定。
乙方不会因为该编排之编号与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编号之间有差异,而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它形式的要求。
2.计租面积
双方确认专有条款中约定的计租面积作为本合同项下缴纳租赁费及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依据。
上述计租面积系依据租赁面积确定,并经由双方依据图纸、现场复合确认,若计租面积与后期任何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误差,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场地租赁用途
3.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在专有条款中列明之用途,且乙方承租租赁场地仅应用于符合该公园形象和品质的一般使用,不得以租赁该公园游乐区场地从事明显存在商业聚集(包括举办展销会、婚介服务、中介签约场所等)的活动,否则乙方将因改变场地租赁用途而承担责任。
3.2乙方不应使用或允许或容忍租赁游乐区场地用作任何非法、不道德或不恰当的用途。
3.3在租赁期限内,为实现上述租赁用途,乙方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变更手续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协助,但所需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租赁费支付
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限内,乙方按半年度预付租赁费。
乙方需于每半年度开始的第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一次性向甲方足额支付该租赁期的租赁费。
4.2乙方应于甲方处所支付租赁费或将租赁费汇入甲方于专有条款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甲方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形式的远期票据。
该等款项实际到账日为乙方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延期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方采取转账、电汇、网络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赁费时,因银行系统、网络不畅、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造成该租赁费未在约定日期到达甲方账户,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3对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均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应在收妥该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等额的租赁费发票。
5.租赁保证金
5.1租赁保证金的支付
a)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赁保证金,则乙方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b)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持有并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在甲方持有期间,甲方无需就持有租赁保证金向乙方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租赁保证金的支付亦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缴付本合同项下租赁费、垃圾清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5.2租赁保证金的使用
a)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则甲方将扣除等额的租赁保证金以冲抵乙方上述应付款项。
b)如因乙方违约或侵权等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在双方书面确认或经法院判决后,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甲方将扣除等额的租赁保证金以冲抵乙方上述赔偿款项,不足部分,甲方继续向乙方追偿。
c)在甲方按前款约定扣除租赁保证金之前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无权主动要求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其应向甲方缴纳的租赁费、垃圾清运费及其它费用。
d)其他因乙方原因引发的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形。
5.3本合同到期终止(不包含提前终止),租赁保证金的退还
a)本合同到期终止(不包含提前终止),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交还程序将游乐区场地交还给甲方,双方就租赁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结算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经结算确认后的租赁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b)本合同到期终止(不包含提前终止),对于存在争议未解决且影响上述费用结算的事项或者可以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时,甲方保留暂不退还该部分等额租赁保证金的权利,待争议最终解决后或者扣减金额后再对该暂扣部分进行无息结算。
6.垃圾清运费及支付
6.1垃圾清运费
a)垃圾清运费不包含公摊水电、维修等。
b)在租赁期限内,垃圾清运费不做调整。
6.2垃圾清运费支付
a)乙方应于甲方处所支付垃圾清运费或将垃圾清运费汇入甲方于专有条款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甲方不接受远期票据。
该等款项实际到账日为乙方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若乙方采取转账、电汇、网络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垃圾清运费时,因银行系统、网络不畅、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造成该垃圾清运费未在约定日期到达甲方账户,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3对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垃圾清运费,均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应在收妥该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
7.其他费用
7.1税费
a)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租赁所在地相关规定由各自按法律规定承担及缴纳。
b)租赁期间,因租赁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自行承担并缴纳其在租赁期内进行办公活动所引起的所有税费。
8.游乐区场地交付
8.1场地交付
a)如甲方实际交付日与专有条款中约定交付日不一致的,则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在约定交付日之后向乙方交付时,则租赁期限的起算日、届满日均相应顺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约定交付日之后向乙方交付时,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交付义务在约定交付日即告完成,各期限不做顺延。
b)乙方应在交付日和甲方办理租赁、交接手续。
9.场地租赁使用及照管责任
9.1遵守场地租赁使用规定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应严格遵守XX公园游乐区场地租赁的规章制度。
9.2场地租赁使用限制
a)乙方不应将租赁场地或租赁之任何部分用作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任何人将其用作留宿或家居用途。
b)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存放或储存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存放或储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酸钾、煤油或其它易爆、易燃、危险或非法物品。
c)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区烹煮或允许或容忍任何人烹煮任何食物,也不得促使或允许在租赁区内外产生或散发出令人反感之气味或异味。
d)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区或该公园公共区域内铺设天线,亦不得干扰、移除、拆除或更改甲方所提供的公共天线。
e)乙方不得做出或允许做出可能对甲方或该公园游乐区内其它承租人或占用人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或事情,包括在租赁区内产生或容许该租赁区向外渗透、泄漏刺激性、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气味、在租赁区内导致、制造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制造任何扰人或烦扰的噪音或在该租赁内外或公共区域能听见的音乐、声响或噪音(包括广播或任何能够产生、播放、接收或录音之设备或装置所制造的声音)等。
f)乙方不因该公园租赁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及通道通过租赁场地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部分租赁费,且该等共用设施设备及通道的使用亦不构成对乙方独占使用租赁权利的侵害。
g)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区附近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使其无法实现设计用途。
10.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游乐场整体设计规划方案并遵循甲方景区的总体规划。
(2)乙方所安装的游乐设备均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
(3)乙方在游乐项目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场内所有游乐设备要配专业人员按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必须购买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爱护场内公共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租赁费、水电费,如不按时交纳费用所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公共区域使用及管理
11.1乙方不得损坏、损毁或毁坏该公园租赁区的公共区域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布置物、大堂、通道、楼梯、卫生间和茶水间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周围的树木、植物或灌木等。
11.2乙方不得更换消防通道之现有门锁,亦不得私自安装附加锁。
11.3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任何出入口、楼梯间、平台、通道、大堂或该公园的其它共用部分铺设、装置、安装或附设任何线路、电缆或其它物品或对象。
11.4乙方不得将车辆停泊于车道、车辆出入口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对车道或车辆出入口的使用。
11.5甲方保留权利酌情以认为恰当的方式对该公园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以及该公园场地其它部分(租赁除外)进行以下工作:
进行改建、重新安置、装饰布置或以其它方式更改或进行任何修改、附加或其它工程及限制此等部分之进出或通行权;进行出租、安排场地表演、宣传广告等各种类型的活动。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若更换该公园游乐区场地公共地方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时,应书面告知乙方。
若甲方上述变更的行为严重负面影响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且实际致使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无法实现,则上述变更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行。
11.6乙方租用游乐区场地,周边卫生由乙方负责处理,周边面积的界定为租用面积的100%
12.双方的进一步承诺和保证
12.1项目名称
乙方保证不因核准名称与推广名称之间有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权利主张。
12.2乙方主体有效性
乙方在签订本租赁合同前及乙方在租赁期间依法设立的隶属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成立后,需向甲方提供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或证书或注册证书。
乙方陈述并向甲方保证其本身具备一切必需的能力及权利签署本租赁合同及履行其义务。
12.3新增资产所有权
租赁期间,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12.4使用场地不受干扰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垃圾清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及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合理使用该场地,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12.5遵守政府要求
a)乙方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XX地区市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和标准以及甲方或甲方制定的安全规则,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乙方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施的安装部位。
b)因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该等政府部门要求的资料、证明文件等。
c)乙方应承担租赁场地内的安全和治安等方面的责任。
乙方遵照及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发出或通过甲方转发关于涉及该场地租赁的公安、安全防范、消防、劳动、健康卫生、工商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及建议,乙方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警报器、购买防刺服、盾牌、大头棒等。
d)如政府相关部门对租赁场地的游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修整改。
若因此影响XX公园其它承租人,乙方应负责修复对相关承租人、租赁人、使用人造成的损坏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13.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3.1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或补足租赁费、垃圾清运费、租赁保证金、公共事业费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时(乙方已与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应由乙方直接付费的除外),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标准按日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3.2在下列情况下,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解除本合同:
a)另一方的资产被扣押、执行或存在其它有损资产权益的司法、行政程序,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b)另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除非该等清算是合并或重组的目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c)另一方停止或将要停止其业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按照前述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时,分别按照本合同第14.4和14.6款处理。
13.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乙方放弃租赁保证金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a)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4.1款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天时;乙方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
b)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场地进行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的变更、改造、破坏,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恢复原状时,乙方放弃租赁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形成的一切损失。
c)乙方利用租赁场地内进行犯罪活动时。
d)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权力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强制执行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租赁,此种情形持续超过60天时。
e)合同期内乙方若欲将租赁的场地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合同。
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即转租给第三方,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继续向乙方要求赔偿。
13.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终止合同:
a)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按本合同交还程序将租赁场地交还给甲方。
b)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13.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立即解除合同:
a)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合法地占有、合理地使用或独占使用租赁等,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90天内未能补救的,甲方应向乙方退回租赁保证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b)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权力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强制执行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租赁场地的权利,且乙方无法整体办公超过90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3.6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终止合同:
甲方应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3.7双方确认,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费、垃圾清运费或公共事业费用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如乙方确实认为甲方存在违约并应赔偿损失的行为,则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提出索赔或根据本合同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13.8虽未在本条款内列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也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作出约定的,亦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解除条款的一部分。
13.9乙方在租赁期内若提前退租,乙方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共同解除合同,该场地甲方可另行出租。
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期内租赁费,如还有其他损失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求偿。
14.场地交还
14.1交还期届满日
租赁期限届满当日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届满当日,为租赁场地交还期的届满日。
乙方应当在交还期届满日前将租赁场地交还给甲方。
14.2交还期租赁费
如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交还期内将符合前款约定要求的租赁场地交还给甲方。
在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任何租赁费和垃圾清运费。
14.3遗留物品处置
在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场地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租赁场地交还确认书。
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交还期届满双方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搬离租赁场地之后,或交还期届满乙方弃场后,或交还期届满经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仍未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的,均视为乙方放弃了对租赁区内遗留的设施设备、物品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仅包括该公园所在地发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或动荡和因法律、政府政策的变化及政府行为而导致的合同双方均无法逆转的障碍。
15.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5.3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
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15.4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90日,并导致租赁场地无法继续使用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6.保密
双方同意就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包括双方之间所进行的讨论本身、任何及一切有关场地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
除为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用途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保密资料,也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向除其及其任何关联公司中需要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以外的任何人或任何实体披露或允许披露上述保密资料。
但是,因法律要求或政府要求而对外提供上述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
17.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以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租赁。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通知及送达
18.1除专有条款第4条约定的通讯地址外,乙方租赁亦视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的有效地址。
18.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8.3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电子邮箱的发送记录或传真的发送报告单为送达凭证;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送达凭证。
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发出后第5个工作日为收悉日,以邮局的邮件发送记录为送达凭证。
以快递方式发出的,以发出后第3个工作日为收悉日,以有签收记录的快递单为送达凭证。
在上述方法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乙方租赁。
门口张贴相关文件的,视为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通知乙方,张贴之日为送达日。
18.4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之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的主张、放弃、变更或解除等重要事宜时,必须采用书面通知。
19.其他
19.1合同解释
a)本合同各条款的名称仅供参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合同具体约定内容为准。
在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时,对条款的名称不应予以考虑。
b)本合同的谈判和签署是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而一致确定的,双方均有专业人员参与合同谈判。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而不应按照不利于起草者的原则或角度进行解释。
c)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合同项下所述“日”或“天”均指日历天。
每个日历天为当天的零点至24点。
19.2不放弃权利
a)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不构成对这种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
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一项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进一步行使这种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b)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之间及其与法律规定的和任何其他双方约定的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19.3合同效力
a)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缴纳租赁保证金、首期租赁费及垃圾清运费到达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收款处所之日起生效。
b)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取代一切双方此前所达成的协议或意向或其他任何书面往来文件。
但是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另有相反书面约定的除外。
c)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有关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有关各方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并应按本合同的生效办法生效。
但是除非双方专门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甲方为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而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涉及租赁合同内容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仍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d)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本合同为中文书写,如果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f)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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